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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办理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0116号提案的函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4-5-7
实施时间: 2024-5-7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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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由贵厅主办、我局会办的省政协第十三届二次会议第0116号《关于推动我省制造业数字化转型的建议》已收悉。提案中“完善税收金融人才等配套政策”部分内容涉及税务部门职能,现将我局相关意见函复如下:
  一、用好用足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税收政策
  近年来,国家加快建设科技强国、支持科技创新的税收政策不断优化完善,税收激励创新的力度不断加大,陆续出台了包括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在内的一系列支持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根据提案内容,现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规定: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20%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20%在税前摊销。
  二、关于企业数字化支出纳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建议问题
  提案中提出“借鉴江苏做法,明确数字化转型投入中可纳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支持范围的内容,确保企业数字化转型投入可享受更多税收优惠”。数字化支出活动涉及各行各业,企业在数字化转型升级过程中发生的研发活动和研发支出,若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等文件规定的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则可享受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此外,我局将进一步加大政策调研力度,就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研发活动积极主动向总局反映并提出合理化意见建议,使政策效应更加充分发挥。
  三、全力营造促进科技创新税收环境
  近年来,全省税务部门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不断加大全社会研发投入攻坚行动与全面实施减税降费深度融合,不折不扣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引导企业将税收红利转化为创新红利、竞争实力,不断优化纳税服务水平,提升服务质效,全力服务江西经济高质量跨越式发展。
  (一)强化政策落地。多措并举确保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直达各类市场主体,全力支持我省科技创新发展,持续增强科技创新企业的税费优惠获得感、充分释放税费政策红利。2023年,全省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422.69亿元(折合税额105.67亿元),同比增长15.38%。
  (二)便利纳税服务。加大“政策找人”力度,充分运用大数据信息化手段,主动甄别符合享受研发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利用微电子交互平台和12366短信平台开展政策精准推送。全面推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的税收优惠办理方式,深化“一次不跑”“最多跑一次”改革,让纳税人“多走网路、少走马路”。
  (三)开展部门协作。与科技部门及时沟通、共担责任,落实落细税务总局、科技部印发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2.0》,同向发力、同题共答,在政策落实部署、优惠申报享受、项目争议后续解决等多方面开展通力合作,科技型企业培育取得较好成效。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强化宣传辅导、优化税费服务,加强与省科技厅等部门对接,确保相关税费优惠政策落实落地,以各项税收工作的提档升级,助力“创新江西”建设,为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江西篇章贡献税务力量。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办公室
  2024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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