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财政补贴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力支持绿色智能家电家居消费补贴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商规[2024]11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24-9-6
实施时间: 2024-9-7
失效时间: 2024-12-31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43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相关单位:
  为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加力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决策部署,根据商务部等四部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24〕397号)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推进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发改环资〔2024〕115号)要求,现印发《上海市加力支持绿色智能家电消费补贴政策实施细则》,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24年9月6日

  上海市加力支持绿色智能家电家居消费补贴政策实施细则

  为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加力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决策部署,根据商务部等四部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24〕397号)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推进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发改环资〔2024〕115号)要求,进一步做好本市加力支持绿色智能家电家居消费补贴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补贴范围
  本市对家电类、家装建材类、家具类及适老化产品进行补贴。
  (一)家电类。包括微波炉(含一体机)、蒸烤箱、电饭煲、电风扇(含凉霸)、电暖器(含暖风机)、电磁炉、空气净化器、打印机、洗碗机、净水机、干衣机、吸尘器、洗地机、扫地机器人、智能门锁、投影仪等16类产品。
  (二)家装建材类。包括水槽、龙头花洒(含淋浴柱)、坐便器(含智能盖)、台(立)盆(柜)、镜面柜、浴缸、防盗门、涂料、瓷砖、地板、木(移)门、成品窗、淋浴房、吊顶、水管理系统等15类产品。
  (三)家具类。包括桌椅、柜类、沙发、按摩椅、床架、床垫等6类产品。
  (四)适老化产品。包括报警器(烟雾、燃气、水侵)、智能摄像头、智能视频门锁、智能呼叫器、防跌倒看护设备、护理功能床、护理床垫、助起沙发、功能餐桌、智能助起马桶、扶手、淋浴凳、坐式淋浴器、步入式浴缸、感应(声控)灯等15类产品。
  第二条 补贴标准
  消费者购买本市补贴范围内家电、家装建材、家具类和适老化产品,按照每单销售价格的15%予以补贴,每单补贴金额不超过2000元。
  第三条 补贴方式
  消费者购买本市补贴范围内家电、家装建材、家具类和适老化产品时,可通过支付服务机构各享受一次立减补贴。如发生退货,当天撤销订单当日恢复补贴资格,次日以后退货不退补贴资格。
  第四条 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义务
  通过2024年“上海市促进绿色智能家电消费补贴政策”遴选的服务机构为本次政策实施的服务机构。
  支付服务机构应当做好本市补贴政策的活动参数配置,组织开展政策宣传推广,安排专门团队受理消费者咨询和客诉处理等。
  收单服务机构应当开发补贴商品信息申报和管理系统,建立补贴商品目录库并持续维护,为参与企业提供国家和本市政策专用收单收银设备和系统,对接支付机构做好活动配置,对商户收银人员提供操作培训服务等。
  第五条 参与企业确定
  在2024年“上海市促进绿色智能家电消费补贴政策”参与企业基础上,由相关家电、家装、家具等行业协会公开征集增补符合条件的家电、家装建材和家具类企业(包括实体门店和网上店铺),由相关部门确定参与企业名单,并在活动期间内对参与企业范围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参与企业义务
  参与企业在政策实施期间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补贴产品管理。对销售的补贴产品能够实施单品管理,具有统一的国标13位或者企业商品编码,统一申报补贴产品进入补贴商品目录库。没有统一商品编码和非标准定制化产品不享受政策补贴。
  (二)结算开票。符合条件的补贴产品应当单独支付结算。开具的发票抬头为个人,开票金额包含补贴金额。
  (三)售后服务。提供完善的配送安装、调试维修等售后服务。诚信经营,有力防范骗补套补行为,严格规范依法纳统缴税。
  (四)内部管理。具有良好的资金管理能力,按要求及时准确报送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及相关数据。积极配合商务、住建、经信、民政、审计、财政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核查。
  (五)退货处理。如发生退货,退还消费者的款项不包含补贴资金,通过原支付渠道返还。如退货发生在财政补贴资金拨付以后,由企业及时将与退货相关的补贴资金退还国库。
  (六)政策宣传。广泛开展政策宣传,组织以旧换新活动,及时处理消费者咨询客诉。在门店展示样机上张贴或者在网页产品显著位置展示补贴产品标志、参与企业标识和政策活动海报。
  参与企业自愿退出政策实施,应向市商务委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商务委审核同意后终止其参与资格,并清算补贴资金。参与企业如在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将取消参与资格,并追回补贴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条 行业协会参与
  家电、家装、家具有关行业协会应当组织相关企业参与申请,对参与企业填报的补贴产品进行复核,做好政策宣传推广,督促参与活动的企业落实风控措施,指导企业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第八条  部门职责分工
  市商务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民政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指导收单服务机构建立补贴商品库,分别汇总补贴范围内家电、家装、家具、适老化产品目录,指导有关行业协会组织本市有关企业参与政策实施,共同做好资金拨付、清算和绩效评价、专项审计等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项目资金预算,下达资金使用计划,指导推广绿色节能产品,共同做好资金拨付、清算和绩效评价、专项审计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预算和资金拨付审核,组织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运用。
  第九条 资金来源
  补贴资金由国家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和市级财政资金共担,其中市级财政承担的15%配套资金从市商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在政策实施期内,若国家下达的中央资金使用完毕,则超出部分由市级财政按原有资金渠道统筹安排。
  第十条 资金申请
  参与企业根据上个月销售规模和垫付资金情况,经收单机构对系统内销售和补贴数据开展初审,报市商务委确认后,可申请预拨一定比例资金。
  第十一条 资金审核拨付
  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由市发展改革委统筹安排。本市补贴政策结束后,由市商务委会同相关部门开展专项审计,经审核后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资金使用计划。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后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市商务委根据资金使用计划向市财政局申请资金拨款,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委按照国库管理相关规定向参与企业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  绩效管理
  各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项目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强化绩效结果运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监督管理
  市商务委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加强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按照要求依法合规使用财政资金,防止挤占、挪用、虚列、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实施期限
  本市补贴政策中家电类自2024年9月7日起实施,其它品类自2024年9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止。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云南省商务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等13部门关于印发 2022/11/3
广东省商务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等13部门关于印发 粤商务建字[202 2023/1/31
关于做好2023年促进绿色智能家电消费工作的通知 2023/5/22
关于促进绿色智能家电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 商流通发[2022] 2022/7/28
青海省商务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等13部门关于印发 青商运字[2023] 2023/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