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财政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深入实施财政金融互动政策推动新型工业化和现代服务业融资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财建[2024]144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商务厅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4-8-12
实施时间: 2024-8-12
失效时间: 2026-12-31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31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扩权县财政局、党委宣传部,经济和信息化、科技、商务、市场监管、体育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各市(州)分行,相关金融机构,四川再担保:
  为深入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财政金融互动政策推动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24〕36号),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更好支持新型工业化和现代服务业发展,财政厅会同省级相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关于深入实施财政金融互动政策推动新型工业化和现代服务业融资发展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四川省财政厅 中共四川省委宣传部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四川省商务厅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体育局 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
  2024年8月12日

  关于深入实施财政金融互动政策推动
  新型工业化和现代服务业融资发展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关于深入实施财政金融互动政策推动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发挥财政政策引导作用,撬动金融资源更好支持新型工业化和现代服务业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十二届历次全会和省委金融工作会议部署,围绕新型工业化和现代服务业发展主线,加强财政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重点产业领域的信贷投入,促进产业金融合作共赢,着力缓解重点行业、特定对象、关键领域“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为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提供有力财政金融支撑。
  二、政策措施
  (一)设立风险补偿资金池。
  整合现有“园保贷”“制惠贷”“天府知来贷”“服保贷”“天府科创贷”“体育贷”“天府文产贷”7项政策性贷款产品风险补偿资金池,设立省现代化产业发展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池(以下简称“省风险补偿资金池”),在资金池下按产业支持重点分设多个专项贷款子产品,通过模式、标准、管理“三统一”强化政策协同。
  1.落实“三统一”管理要求。
  (1)统一采用“政银担”风险分担模式。原则上由省再担保机构与银行机构(包括省级分行、地方法人银行总行,下同)开展“总对总”合作,择优遴选银行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参与。
  (2)统一分险比例标准。符合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业务条件的,由省风险补偿资金池、合作银行机构、融资担保机构、省再担保机构、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五方各分担20%风险;不符合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业务条件的,除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其他四方各承担25%风险。根据国家政策要求和实际情况,动态调整分险比例。
  (3)统一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管理。由省再担保机构统一零收费管理省风险补偿资金池;省再担保机构应采取市场化方式择优遴选专业的管理机构参与专项贷款子产品管理工作,子产品管理机构相关费用由省再担保机构统筹安排解决。
  2.实施差异化专项贷款子产品。
  (1)分阶段分类别支持工业企业发展。支持初创期工业企业发展。重点支持拥有有效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及优秀创新创业团队的中小微工业企业获得信贷支持。贷款产品单户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以知识产权等为增信凭证的质押融资为主,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支持成长期工业企业发展。重点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数字企业、绿色企业等企业获得信贷支持。贷款产品单户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鼓励合作银行对纳入相关名单的企业开展设备、订单等增信凭证为基础的抵(质)押融资,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支持成熟期工业企业发展。重点支持工业企业在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重大技术装备攻关、产业基础再造、产业强链补链等领域获得信贷支持。鼓励合作银行开展信用贷款,扩大以固定资产、应收账款、库存、链主核心企业订单等增信凭证为基础的抵(质)押融资。其中,对流动资金贷款,单户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对固定资产中长期贷款,单户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
  (2)省市县协同联动支持园区工业企业发展。建立省与地方协同推进机制,引导合作银行扩大高新区、经开区等重点园区企业放贷规模,形成多方风险共担机制,促进产业园区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主要支持由重点园区推荐的具有技术优势、成长性较好、有融资需求但抵(质)押不能满足银行传统放款条件的工业企业获得信贷支持。省风险补偿资金池与市县园区风险补偿资金池按1:1比例出资并各承担“政银担”模式中财政风险补偿资金池分险比例的50%,单户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
  (3)支持内贸流通企业发展。重点支持发展潜力大且有融资需求但无抵押或抵押物不足值的规模小、轻资产的中小微企业获得低门槛、低成本的信贷支持。鼓励合作银行发放抵押贷款、担保贷款、信用贷款等。单户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4)支持对外贸易企业发展。重点支持有融资需求但抵押不足的贸易风险高、以销定产的中小微外贸企业获得低门槛、低成本的信贷支持。鼓励合作银行为中小微外贸企业开展以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凭证、进出口货物订单等增信凭证为基础的融资,单户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5)支持文化体育企业发展。重点支持文化数字化、文化旅游融合、文化体育与科技融合、体育用品制造、体育赛事和体育场地设施等领域,有融资需求但无抵押或抵押不足的文化企业、体育企业获得低门槛、低成本的信贷支持。单户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
  (二)实施贷款贴息政策。
  统一设定银行贷款利率上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BP,中长期贷款不超过1年期LPR+200BP。对省风险补偿资金池支持的企业,省级财政按照年化1.5%给予贴息支持。根据国家政策要求和实际情况,动态调整贴息标准。
  (三)开展融资担保费用补助。
  鼓励融资担保机构将担保费率降到1%以下,除贷款利息和担保费外,不得收取企业其他费用。对为以上专项贷款提供担保支持的融资担保机构,纳入省级融资担保增量降费奖补支持范围:对省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的担保费率低于1%的上述产业领域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省级财政给予一定比例担保费补贴;对自主出台融资担保增量降费奖补政策给予本地融资担保机构一定比例担保费补贴的市(州),省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给予支持。在此基础上,各行业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对专项贷款出台担保费补贴政策,原则上补贴费率不高于1%。除上述政策之外,实施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保费补贴、中小微外贸企业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政策。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和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各级财政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整体部署和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协作、形成有效工作合力,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定期交流业务数据,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统筹研究解决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主管部门、金融机构、管理机构职能职责具体在管理细则中予以明确。
  (二)强化政策宣传。相关部门通过多渠道多途径向各行业、金融机构进行宣传推介,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通过新闻媒体、宣传手册等多种方式,对行政区域内相关部门、企业、机构开展政策宣传解读,让更多的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知晓政策、运用政策,为政策全面贯彻落实营造良好氛围。
  (三)严格绩效管理。每年对资金池管理机构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与机构负责人经营业绩、薪酬、企业工资总额等挂钩。每年对专项贷款子产品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与子产品管理机构管理费、合作银行资金存放额度等挂钩。绩效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四)强化风险管控。各合作银行应规范工作流程,严格落实风险控制机制。每季度末统计不良贷款情况,以总行或省分行为单位,合作银行逾期90天以上的不良贷款占全部贷款余额达到4%的,应暂停新增贷款投放。在贷款投放初期,给予一定容忍度。发生风险后由融资担保机构先行代偿银行机构80%或75%的风险责任,省再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池、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依次代偿补偿,后续各方配合催收,收回资金按原比例返还。
  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原有“园保贷”“制惠贷”“天府知来贷”“服保贷”“天府科创贷”“体育贷”“天府文产贷”7项政策性贷款产品政策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为确保新旧政策有效衔接,调整优化原有7项政策性贷款产品、市场化遴选专项贷款子产品管理机构等工作,原则上在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按原有模式已发放的企业贷款在合同有效期内继续执行至合同到期,存量贷款风险按照原合同妥善解决。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6年财政金融和政府外债管理工作 青财金字[2016] 2016/4/15
关于积极做好地方财政金融工作的意见 财金[2008]25号 2008/2/18
四川省财政厅等十四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深入实施财政金融 川财金[2024]51 2024/8/12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金融支持农 苏政办发[2022] 2022/4/29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财政金融互动政策推动 川办发[2024]36 2024/8/9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积极做好地方财政金融工作意 浙财外金字[200 2008/5/30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财政金融协同服务科 鄂政办发[2024] 2024/5/12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财政金融协同联动支持全省 鲁政办发[2023] 2023/12/14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财政金融联动支持实体经济 渝府办发[2022] 2022/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