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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林业局关于明确湿地恢复费征收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财规[2024]2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4-8-9
实施时间: 2024-8-9
失效时间: 2029-6-30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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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林业主管部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财政局、林业主管部门:
  根据《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15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除因防洪、航道、港口或者其他水工程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及蓄滞洪区内的湿地外,在我省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占用重要湿地,且没有条件恢复、重建的,占用单位应当按照本通知缴纳湿地恢复费。
  二、湿地恢复费的征收按属地原则,由被占用的重要湿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授权部门负责。被占用的重要湿地跨市、县级行政区域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三、我省湿地恢复费缴纳标准为每平方米200元,占用重要湿地中的红树林湿地、泥炭沼泽湿地、滨海湿地的,按上述缴纳标准3倍征收。
  四、湿地恢复费征收部门应当在占用单位依法获得占用重要湿地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审核同意的占用重要湿地实际情况和缴纳标准,核算湿地恢复费征收额,通过广东省非税收入收缴一体化系统,向占用单位开具湿地恢复费一般缴款书。一般缴款书应当载明占用重要湿地面积、类型、缴纳标准、缴纳金额等事项。占用单位应在收到湿地恢复费一般缴款书的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缴纳湿地恢复费。批准占用重要湿地的部门应将批复文件及有关材料抄送重要湿地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及省级林业主管部门。
  五、占用重要湿地项目未实施且未导致湿地面积减少或者质量下降以及错收、错缴等其他事项需要退付的,按照“谁收缴、谁审核”的原则,由占用单位向湿地恢复费征收部门提出退付申请。征收部门审核后,按《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退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预〔2016〕45号)规定,将初审意见以及申报材料提交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复审,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按规定向省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退库。财政部门收到退付申请后,应当及时办理收入退付手续。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至2029年6月30日实施。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林业局
  2024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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