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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对市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三次会议第093号建议的答复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4-6-27
实施时间: 2024-6-27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大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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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郑晓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提升中小企业营商环境、优化股权转让税收政策的建议》(市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三次会议第093号建议)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对本建议的办理概述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大连市税务局”)十分重视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回复工作,积极沟通联络各级人大代表并听取意见和建议,争取人大代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同时,通过局长访谈、媒体吹风会、系列报道等多种形式,向各级人大代表宣传介绍大连市税务局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建设、支持民营经济、小微企业发展、开展减税降费政策落实工作等情况,以及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情况。
  您提出的“希望政府以优化中小企业营商环境为根本,加大对中小企业的经济扶持力度,优化企业核心技术员工间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标准”的建议,大连市税务局高度重视,组织相关处室认真研究办理,对相关税收政策进行了梳理。
  二、对所提建议的答复
  为加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税务机关、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征纳行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税务总局制定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以下简称《办法》),主要内容如下:
  (一)股权转让收入确定的原则及方法。《办法》第十条规定,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这是股权转让收入确定的基本原则。也就是说纳税人转让股权,应当获得与之相匹配的回报,无论回报是何种形式或名义,都应作为股权转让收入的组成部分。《办法》第七至九条规定了不同情形下,股权转让收入确定的方法。通常情况下,股权转让收入就是转让方在转让当期或后续期间获得的各种形式及名义的转让所得。
  (二)股权转让收入的核定方法。根据《办法》第十四条有关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在对股权转让收入进行核定时,必须按照净资产核定法、类比法、其他合理方法的先后顺序进行选择。被投资企业账证健全或能够对资产进行评估核算的,应当采用净资产核定法进行核定。被投资企业净资产难以核实的,如其股东存在其他符合公平交易原则的股权转让或类似情况的股权转让,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采用类比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以上方法都无法适用的,可采用其他合理方法。
  净资产主要依据被投资企业会计报表计算确定,对于您建议中提到的“企业都有私账烂账”,财务人员应按照财务制度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如符合规定,这部分金额扣除后可以减少企业净资产金额。对于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比超过20%的企业,其以上资产需要按照评估后的市场价格确定。评估有关资产时,由纳税人选择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同时,为了减少纳税人资产评估方面的支出,对6个月内多次发生股权转让的情况,给予了简化处理,对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动的,可参照上一次的评估情况。
  (三)需要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了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等四种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主要是对违反了公平交易原则或不配合税收管理的纳税人实施的一种税收保障措施。同时,《办法》第十二条对何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进行了说明,但实际情况中,确实存在部分股权转让收入因种种合理情形而偏低的情形。为此,《办法》第十三条对转让收入偏低的合理情形进行了明确,主要是三代以内直系亲属间转让、受合理的外部因素影响导致低价转让、部分限制性的股权转让等。
  《办法》第十三条第四款将“股权转让双方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也作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有正当理由的情形。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股权变动事项相关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股权转让合同(协议)、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等,依法在纳税义务发生次月15日内办理纳税申报。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相关证明资料判断股权转让收入偏低是否符合《办法》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的其他合理情形,进而确认作为计征个人所得税依据的股权转让收入。
  下一步,大连市税务局将积极努力,有针对性地开展政策调研,深入企业进行走访,了解纳税人涉税需求,及时向税务总局提出政策调整的意见和建议,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税务力量。
  办理结果:A:已经解决(正在解决)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2024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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