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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发改价费规[2024]292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24-5-3
实施时间: 2024-6-10
失效时间: 2027-6-9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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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市州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湘发改价调规〔2023〕125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现就我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属于垄断性交易平台服务收费,包括:招标挂牌拍卖出让转让地(矿)产、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装饰装修、监理、代建管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采购、产权等交易服务收费,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一)为地(矿)产交易(包括土地指标交易)提供进场或网上交易服务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成交额

(万元)

费率(%)

(差额累进计算)

国有建设

用地使用权

矿业权

招标、挂牌、拍卖出让转让地(矿)产交易服务(按成交额分段累计)

500以下

(含500)

1.1

1.82

1.土地(矿产)交易服务费,出让由受让方负担,转让由双方各负担50%或从其约定。

2.土地指标交易服务费,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收费标准执行,由双方各负担50%或从其约定。

3.经政府批准的改制、重组、破产的国有企业,其土地或矿业权涉及交易的,按本文规定标准减半收取。

4.对招标拍卖挂牌出(转)让宗地(矿)未成交的,按约定向委托人收取每宗1200元服务费用。

500-1000

(含1000)

0.92

1.52

1000-5000

(含5000)

0.61

1.22

5000 -10000

(含10000)

0.24

0.73

10000-500000

(含500000)

0.05

0.05

500000以上

0.03

0.03

  (二)为各类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装饰装修、监理、代建管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采购提供进场或网上交易服务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中标额

(万元)

收费标准

(元/每宗)

备注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装饰装修以及与项目有关的设备和材料采购;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监理、代建管理和其他服务等交易服务

100以下

(含100)

1000

1.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装饰装修以及与项目有关的设备和材料采购的交易服务费由招标单位支付40%、中标单位支付60%或从其约定;

2.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监理、代建管理和其他服务的交易服务费由中标方承担。

3.技改等设备和货物采购,交易服务费参照本标准执行。

4.难以计算中标额的项目,每宗收取2000元交易服务费用。

100-500

(含500)

2000

500-1000

(含1000)

5000

1000-3000

(含3000)

12000

3000-5000

(含5000)

28000

5000-10000

(含10000)

40000

10000以上

50000

  (三)产权交易服务费,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中标额

(万元)

收费标准

(元/每宗)

备注

产权交易服务

1000以下

(含1000)

2000

1.各产权交易所没有纳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仍为企业性质的,其交易服务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2.交易服务费由双方各负担50%或从其约定。

1000-5000

(含5000)

24000

5000-10000

(含10000)

80000

10000以上

100000

  二、政府采购、药品及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特许经营权交易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等其他交易服务不得收取费用。
  三、各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应严格执行本通知的规定,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在收费地点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四、本通知自2024年6月10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此前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湘发改价费〔2019〕366号文件同时废止。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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