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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出具企业信用证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杭市管[2018]86号
发文部门: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8-4-17
实施时间: 2018-6-1
法规类型: 工商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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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经开、景区分局,大江东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决策部署,加强出具企业信用证明管理,规范企业信用证明办理程序,确保出具企业信用证明真实、准确,方便企业,服务企业,充分发挥企业信用证明的社会监督和守信激励作用,以信用约束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市局制定了《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出具企业信用证明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4月17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出具企业信用
  证明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决策部署,加强出具企业信用证明管理,规范企业信用证明办理程序,确保出具企业信用证明真实、准确,方便企业,服务企业,充分发挥企业信用证明的社会监督和守信激励作用,以信用约束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为企业出具信用证明是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企业要求推出的一项服务举措。企业信用证明主要用于企业上市、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药品招投标等事项。
  企业可以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的通知》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及《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的通知》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等规定申请出具信用证明。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划内由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根据自身需求申请出具市、区(县、市)级企业信用证明的,可以向相应市、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具体由相应出具机关的信用管理机构承办。
  第四条  信用证明出具的时间一般为三年,从出具机关收到企业申请时起算。
  第五条  申请出具信用证明的企业可以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的浙江工商全程电子化登记平台(http://www.zjzwfw.gov.cn),选择“企业无违法违规证明”,网上提交申请。
  第六条  需网上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一)申请企业的介绍信。
  (二)由区、县(市)局注册的企业及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药品、医疗器械等企业申请市级信用证明的,需提交区、县(市)局出具的《企业无违法违规证明》。
  (三)企业申请期内涉及迁移住所的,需先提交迁出局出具的信用证明,企业迁出后至迁入新局前的信用证明由迁出局出具。
  第七条  出具信用证明的信用管理机构应在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通过短信将是否受理的结果告知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的申请,企业有疑问的,由出具机关的信用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申请受理后,经浙江省全程电子化登记平台-市场准入系统和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管理信息系统自动查询企业迁移信息、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信息、经营异常名录信息、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法定代表人黑名单信息和警示信息,形成查询结果,作为出具信用证明的依据,由承办人提出初审意见后报信用管理机构负责人审批。
  审批完成后,由出具机关按照统一格式,向企业出具信用证明。在申请期限内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出具《企业无违法违规证明》;在申请期限内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出具《情况说明》,如实反映申请期限内的企业违法违规情况。申请企业的分支机构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对申请企业不予出具《企业无违法违规证明》。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影响其分支机构出具信用证明。
  信用管理机构一般应在受理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涉及重大、疑难事项的,办理时间可视情延长5个工作日。
  第八条  出具企业信用证明必须加盖公章,有条件的要加盖出具机关电子印章(行政章或信用证明专用章),通过网上系统分流至企业端,同时短信告知申请企业自行上网打印。未实现电子签章的要做好邮寄服务。
  第九条  申请和审批材料,按照档案资料保管规定的保管期限统一保管。
  第十条  系统查询企业信用信息以查询当日浙江省全程电子化登记平台-市场准入系统和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管理信息系统显示的查询结果为准。其中经营异常名录信息、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由浙江省企业信用综合监管警示系统自动导入市场准入系统,部分警示信息由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日常监管系统“信用提示”模块自动导入市场准入系统。
  第十一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疑难问题会商机制,疑难问题由信用管理机构会同相关业务机构形成处理意见后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必要时由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执法工作中,应当将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信息、经营异常名录信息等企业信用信息实时规范录入相应业务系统。因漏报、晚报、错报等原因造成系统显示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造成严重后果依法应当追责的,依据“谁承办、谁录入、谁承担”原则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因其他用途需出具信用证明的,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原《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企业信用证明管理规定》(试行)自动失效。
  附件:
  1.企业无违法违规证明(仅限药品集中采购招标使用)
  2.企业无违法违规证明(其他用途)
  3.情况说明

相关附件:
附件1-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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