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23年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宁财综[2024]186号
发文部门: 南京市财政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4-7-29
实施时间: 2024-7-29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南京
阅读人次: 59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市各部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江北新区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区财政局、发改委:
  为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行为,接受社会监督,按照国家、省、市关于建立和实施收费目录清单制度的要求,根据江苏省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我们编制了《2023年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及《2023年南京市考试考务费项目目录》(见附件1和附件2,以下合并简称《收费目录》),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目录》中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下简称“收费项目”)是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审批权限由国家和省两级有权部门批准、我市有关部门和单位收取的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全部收费项目,其中,加“▲”号的项目为涉企的收费项目。
  二、我市各部门和单位的收费项目,一律以《收费目录》为准,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分别按照《收费目录》中注明的文件规定执行。2024年1月1日以后国家、省批准立项、取消或调整的收费项目,按其文件规定执行,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将适时动态向社会公布。凡未列入《收费目录》或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发改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拒绝支付。
  三、各收费部门和单位应严格执行《收费目录》,对于取消、暂停征收、免征的收费项目,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的时间执行,收费部门和单位不得继续征收,但以往应缴未缴部分应按原规定足额征缴。各收费部门和单位要加大收费政策公示力度,要在门户网站或者固定场所的醒目位置,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收费对象、优惠减免规定、监督举报电话等,增强政策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四、各区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做好我市收费项目目录在本区范围内的公布和贯彻执行工作。收费目录公布后,各区应将具体公布情况报市财政局和市发改委备案。
  五、本《收费目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负责解释。原《关于公布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宁财综〔2023〕193号)废止。
  附件:
  1.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2.南京市考试考务费项目目录
  南京市财政局 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7月29日

相关附件:
附件1-2023年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pdf    
附件2-2023年南京市考试考务费项目目录.pdf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清费减负工作的通知 甬财政综[2008] 2008/12/11
辽宁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 辽财非[2014]52 2014/2/1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转 2015/2/26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免征有关涉及灵 沪财税[2020]32 2020/7/28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和停征我省部分行 2015/3/1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 2015/4/30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 京财综[2015]12 2015/1/1
关于重新发布银监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财综[2010]60号 2010/1/1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青海省行政 青财税字[2022] 2022/8/9
关于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收费暂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复函 财规函[2000]4号 200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