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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改革,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现公布《浙江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4年版)》(以下简称保留事项清单)和《浙江省清理规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4年版)》(以下简称清理规范事项清单),请抓好贯彻落实。 
	  保留事项清单中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定,申请人须依法委托中介服务机构提供行政审批所需的要件。清理规范事项清单中直接取消中介服务的事项,行政审批机关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评估、论证、鉴定、证明等材料;申请人自主决定是否委托中介服务的事项,行政审批机关要公开各类报告编制的文本格式并加强指导,不得强制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行政审批机关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技术性服务事项,行政审批机关应通过竞争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委托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申请人承担。 
	  清单实行全省统一管理,各地、各部门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设立清单规定外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变更情况适时调整。各行政审批机关要同步调整本部门相关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流程和服务指南。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理规范后,各地、各部门要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对涉及公共安全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进一步强化相关监管措施,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清单自2024年8月8日起正式施行,《浙江省行政审批中介(专业技术)服务项目目录(2016年版)》(浙发改社体〔2016〕373号)和《浙江省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19年版)》(浙发改投资〔2019〕346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浙江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4年版) 
	  2.浙江省清理规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4年版)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