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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服务“四新经济”实施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20-7-16
实施时间: 2020-7-16
法规类型: 工商综合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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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机关相关处室、直属单位:
  根据《2020年济南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重点任务》的有关要求,市局研究制定了《关于服务“四新经济”实施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服务“四新经济”实施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

  为全面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9号)和《2020年济南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重点任务》的有关精神,着力营造全市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的良好营商环境,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工作向纵深发展,市局探索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制度,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准确理解“四新经济”内涵。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统计分类(2018)>的通知》(国统字﹝2018﹞111号)及有关部门规定,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以下简称“四新经济”)的界定,“四新经济”的范围包括:现代农林牧渔业、先进制造业、新型能源活动、节能环保活动、互联网与现代信息技术服务、现代技术服务与创新创业服务、现代生产性服务活动、新型生活性服务活动、现代综合管理活动等。
  (二)正确把握包容审慎监管的基本要求。按照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监管理念,建立具有弹性的包容审慎监管制度,为“四新经济”发展预留足够空间。同时,坚守质量和安全底线,对涉及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领域的一般违法行为,只要不触碰安全底线,给予一定合理“观察期”,主要通过事前预防、事中督导及责令改正等手段,引导规范经营,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维权服务。
  二、营造宽松开放的市场营商环境
  (一)打造公平宽松的市场营商环境。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在市场体系中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并严格落实。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为企业发展打造公平宽松的市场营商环境。
  (二)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按照法定职责编制市场监管领域权责清单,强化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管理,坚决废除无法定职能、无法律依据的监管事项,实现事中事后精准监管。提高政务服务标准化水平,优化权力运行流程,加大政务公开力度,推进公开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建设。
  (三)发挥先进标准引领作用。鼓励和支持我市“四新经济”市场主体主持或者参与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鼓励“四新经济”市场主体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先进团体标准或企业标准,促进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
  三、建立包容审慎的执法监管机制
  (一)探索实行“包容期”管理。探索对新设立的“四新经济”市场主体给予1-2年包容期,在包容期内通过预警提示、行政指导、行政告诫等柔性监管方式,引导和督促企业依法经营。建立“容错”机制,对非主观故意、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应当先行告诫说理,责令限期改正,指导企业自觉纠正违法行为,一般不予行政处罚。
  (二)规范涉企检查事项。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对“四新经济”市场主体开展市场监管领域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对企业“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实现监管效能的最大化、监管成本的最优化、对市场主体干扰的最小化。
  (三)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对“四新经济”市场主体立案查处的,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按照《行政处罚法》以及国家局、省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定、《山东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及《济南市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四张清单”》的有关规定,对符合不予处罚、从轻或者减轻情形的,依法不予处罚或予以从轻、减轻行政处罚。
  (四)优化“经营异常名录”管理。企业即时信息公示,凡不涉及前置许可或后置许可事项公示有误的,或者实际经营场所与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不一致但能够联系的,暂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以行政指导方式督促其正确履行公示义务或者办理变更登记。
  四、构建规范高效的风险管控体系
  (一)严守执法监管底线。对“四新经济”市场主体实施包容审慎监管的同时,严守保护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底线。一旦发生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或者严重扰乱社会环境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等违法行为的,坚决依法予以查处。
  (二)加强风险管控机制建设。强化开放包容与防控风险并重的意识,充分认识“四新经济”发展中存在的不确定、不成熟、不完善等特点,对监管中发现的具体问题要进行风险评估和科学研判,通过分类监管、精准监管,提高风险防控能力,推动“四新经济”健康发展。
  (三)推进信用体系建设。依托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平台,加强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公示工作,坚持失信惩戒与守信激励相结合,通过建立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形成“失信者处处受限、守信者一路畅通”的良好信用环境,引导市场主体珍惜信用、诚信守法,提升主动防范化解风险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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