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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信用修复“一件事”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发改财信[2024]507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24-6-18
实施时间: 2024-6-18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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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直各相关单位,各市州发展改革委、永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各市州市场监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信用修复协同联动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4〕3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通知》(湘政办函〔2024〕16号)要求,现将《湖南省信用修复“一件事”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湖南省信用修复“一件事”工作方案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18日

  附件
  湖南省信用修复“一件事”工作方案

  信用修复主要是指失信主体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向认定失信行为或者归集失信信息的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由认定或者归集失信信息的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移出或终止公示失信信息的活动。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要求,推动高效办成信用修复“一件事”,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高效办成信用修复“一件事”为目标,推进信用修复标准化建设,打通部门信息共享通道,健全协同修复工作机制,提升线上办理质效,实现信用修复“一件事”办理流程最优、时间成本最小,不断提升企业和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加强引导和鼓励失信主体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重塑良好信用,提高全社会信用水平,营造优良信用环境。
  二、工作内容
  (一)信用修复服务对象
  受到行政处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主体(包含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二)信用修复受理主体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受理;除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以外,其他领域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由发展改革或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受理。
  经营异常名录信息信用修复由市场监管部门受理。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信用修复由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部门受理。
  (三)信用修复条件
  行政处罚信息的信用修复,相关主体应当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纠正违法行为;达到最短公示期限;公开作出信用承诺;行政处罚部门同意修复。
  经营异常名录信息的信用修复,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相关主体已补报未报年份年度报告并公示,或者已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或者已更正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公示信息,或者已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当事人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或者对不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相关规定的企业名称已进行纠正并完成变更登记等。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的信用修复,依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程序等要求执行。
  三、工作任务
  (一)完善信用修复指引。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8号)要求,完善信用修复指引,明确信用修复的适用主体,列明各类信用修复的条件、途径、所需材料以及时限要求等内容,在全省各级信用网站开设信用修复专栏。省市场监管局制定本系统信用修复指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公示,完善信用修复指引模块。(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负责,2024年6月底前完成)
  (二)高效协同推进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由市场监管部门收到修复申请后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修复;其他领域行政处罚信息由发展改革或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收到修复申请后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修复。实现修复申请材料线上获取、修复流程线上办理、修复结果线上反馈。信用中国(湖南)网站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实时共享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结果,确保修复数据共享、修复结果互认,解决市场主体一次处罚多次修复困扰,让服务对象真正享受办事便利。(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负责,2024年6月底前完成)
  (三)及时办理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信息信用修复。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等规定,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谁列入,谁修复”的原则(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管辖权发生变动时,由迁入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迁出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做好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信息信用修复工作,并及时将修复结果共享至各级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信用中国(湖南)网站同步进行更新。(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市场监管、发展改革或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持续推进)
  (四)完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修复机制。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部门要完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制度,制定本行业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修复指引,进一步明确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移出应具备的条件、程序、材料、方式等,指导督促本行业领域开展信用修复工作。国家部委有明确要求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认定部门要将修复结果及时共享至省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信用中国(湖南)网站同步进行更新。(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交通运输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统计局、省税务局等部门负责,制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修复指引于2024年6月底前完成)
  (五)推行“两书同达”工作制度。按照“谁处罚、谁告知”的原则,在全省推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信用修复告知书”同步送达工作。具有行政处罚职权的部门,按普通程序作出的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行政处罚决定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同步送达信用信息修复告知书,做到“两书同达”。主动告知行政相对人信用信息修复条件、申请渠道和办理流程,引导和帮助失信主体积极纠正违法失信行为,及时开展信用修复。(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牵头,作出行政处罚的部门负责,持续推进)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实施。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市场监管局加强责任落实和跟踪协调,建立常态化调度机制,加强全省信用修复工作的规范指导,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的问题。
  (二)落实主体责任。各相关部门、各市州要切实履行信用修复主体责任,确保信用修复依法依规有序开展。要进一步完善部门信息系统、信用工作平台功能,加强与省“一网通办”系统和“湘易办”融合对接,为市场主体提供便捷高效的信用修复服务。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相关部门、各市州要通过门户网站、信用平台及微信公众号等载体,多渠道宣传信用修复工作,加强政策解读和业务培训,提高服务质量,引导市场主体主动守信、合法用信、修复失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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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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