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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等部门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市监个私[2024]1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商务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4-5-15
实施时间: 2024-5-15
法规类型: 工商综合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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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化和旅游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税务局、人民银行各市分行、巢湖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监管分局,省个体民营企业协会:
  为深入贯彻《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和全面落实市场监管总局等15部门《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提升发展质量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发〔2024〕1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在全省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着力提升个体工商户总体发展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按照《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规定,充分发挥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机制作用,着眼个体工商户持续健康发展,注重质量和效益,以分型提供差异化帮扶,以分类发挥示范带动作用,聚焦个体工商户全生命周期发展特点和突出诉求,整合各方面资源,加强政策精准供给和梯次帮扶培育,不断提升个体工商户的稳定经营能力,提高总体生存周期、活跃度和发展质量。
  二、重点任务
  按照统一标准,将实际从事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分为“生存型”“成长型”和“发展型”,分别采取有针对性的帮扶措施。结合各地实际,在分型基础上加大对“名特优新”四类个体工商户的选拔和培育力度,推动完善各项支持政策。省市场监管局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完善个体工商户分型标准,实现数据归集基础上的自动分型判定;指导各市、县(市、区)建立个体工商户“名特优新”分类指标体系和政府主导、自愿参与、择优选拔、公正公开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申报比选机制,推动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结果有效运用。
  (一)细化工作方案
  按照《指导意见》及本通知(含附件《安徽省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有关要求,各市市场监管局要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开展分型分类工作的实施方案。“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分类基础标准实行全国统一,分类标准由各地参照本《方案》,由市市场监管局会同相关部门确定以市或县(市、区)为单位制定。鼓励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和个体工商户经营特点,综合乡村振兴、民族区域经济发展、产业布局等要素,突出导向性,研究制定本地区量化指标体系,增强分类工作的可操作性。(完成时间:从2024年起,每年6月底)
  (二)完善帮扶政策
  依托各级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机制,鼓励各地结合实际,从财政、金融、社保、就业、场地等方面,积极探索、研究制定对各类型个体工商户的分阶段帮扶措施和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支持培育措施。对处于初创阶段、营收水平较低、缺乏竞争力的“生存型”个体工商户,侧重优化市场准入服务、降低经营场所等成本、探索包容审慎监管机制,激发创业创新活力。对处于稳定经营阶段、有一定雇员和税收贡献度的“成长型”个体工商户,侧重畅通招工渠道、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引导参加社会保险、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增强抵御风险、持续经营能力。对处于持续壮大阶段,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发展型”个体工商户,侧重增强合规管理水平、支持引导转型升级为企业、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服务能力,实现高质量发展。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分型引导帮扶,优化年报服务、提升数据质量,指导个体工商户重视信用、如实报送年报。各级商务、文旅等老字号、非遗相关主管部门在个体工商户分类工作中,要积极推荐本系统领域优秀个体工商户。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个体工商户小规模、轻资产、灵活度高的优势,支持个体工商户逐步以专业化分工、服务外包等方式融入各类企业的技术研发、产品生产、配套服务体系,不断提升个体工商户参与共享生产和创新的能力,实现与中小微企业基于产业链、供应链、资金链、创新链的融通发展。
  对产品和服务质量好、有一定品牌影响力、深受群众喜爱的“知名”类个体工商户,加大宣传推介力度、深化品牌创建服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依托本地独特产业和旅游资源,开展旅游接待、土特产品销售、特色餐饮服务的“特色”类个体工商户,在技术研发、产品设计、检验检测、质量追溯、营销推广等方面加大服务支持力度,帮助对接上下游资源。对传承民间传统技艺,执着坚守、长期经营的“优质”类个体工商户,注重传承人培育,加强传统技艺挖掘整理和宣传报道。对积极参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新经济形态的“新兴”类个体工商户,引导参加网上经营技能培训,推动互联网平台企业提供流量支持、合规指导等服务措施。(完成时间:从2024年起,每年6月底)
  (三)开展分类入库
  省市场监管局在归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等相关部门信息数据基础上,按照分型标准,在每年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结束后,于当年8月将全省符合分型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判定为“生存型”“成长型”和“发展型”,将数据发送各市、县(市、区)局并汇总至全国“个体工商户名录”。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在省级分型判定基础上,会同相关部门依托市场监管总局“全国‘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培育平台”,组织开展“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分类申报、推荐、认定工作,并持续做好评估确认。申报期和评审期为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为方便个体工商户进行申报,平台同时支持电脑端和手机端(微信)申报,使用电子营业执照进行登录。(分类入库完成时间:从2024年起,每年11月底)
  (四)加强宣传引导
  各级相关部门要将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与宣传贯彻《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进一步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若干措施》、开展“个体工商户服务月”等重点工作相结合,通过多种方式宣传解读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政策,提升政策知晓度和影响力,引导个体工商户准确理解、广泛关注、积极参与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扩大政策覆盖面,逐步提高个体工商户创建和申报“名特优新”的积极性。要通过多种方式扩大“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宣传他们艰苦创业、诚信经营、党建引领、大胆创新等典型经验和突出事迹,让他们有更多的荣誉感、获得感,切实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三、工作要求
  各地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是《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的明确要求,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着眼个体工商户长远发展的制度设计,是提振个体工商户发展信心、推动实现共同富裕的有效手段,将其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和提高发展质量的重要手段。要充分发挥各级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机制作用,协调各成员单位统筹整合资源、加强数据共享、形成同向合力,高效推进工作。各地相关部门要研究出台更加符合不同类型个体工商户发展特点、更加精准的政策措施,特别是针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专项培育政策,提升含金量。建立完善支持政策“免申即享”机制,推广告知承诺制,实现政策直达快享。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个体民营企业协会的指导,充分发挥其桥梁纽带作用和密切联系个体工商户的优势,做好政策宣传普及、专项调查研究、实施效果评估、推动党的建设工作。要贯彻落实《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小个专”党建工作指引》,充分发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小个专”党委和基层党建工作指导站作用,推动党组织和党员在凝聚人才、开拓市场、革新技术、提高效益中主动作为。要将个体工商户党的建设与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有机结合,积极探索针对不同发展阶段和发展特点的个体工商户开展党建工作的有效路径。各级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在组织开展“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申报、推荐、认定工作中,要严格遵循自愿原则,依法依规履行相关程序,做好信息公示和异议处理工作。要严格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行风建设的部署要求,严格遵守廉政纪律,不得向个体工商户收费、摊派或索要财物。能够通过政府部门之间信息共享获得的材料和数据,不得要求个体工商户另行提供,减轻个体工商户申报负担。要及时关注舆情动向、加强正面引导,妥善处理个体工商户对分型分类结果的异议和申诉,确保平稳有序。
  附件:安徽省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方案(试行)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商务厅            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
  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安徽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徽监管局
  2024年5月15日

  安徽省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方案
  (试行)
  为贯彻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和市场监管总局等15部门《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提升发展质量的指导意见》,指导各地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提升个体工商户总体发展质量,省市场监管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方案。
  一、个体工商户分型帮扶
  个体工商户分型是将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按照存续时间、经营状况、纳税情况、雇员人数等指标划分为三种类型,并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不同个体工商户不同发展阶段特点实施有效帮扶的措施。
  (一)基本概念
  个体工商户分型包括“生存型”“成长型”和“发展型”,具体是指:
  1.生存型:处于初创阶段,经营规模小、稳定性和抗风险能力差,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相对较低的个体工商户。
  2.成长型:处于稳定持续经营阶段,有少量雇员或者实际缴纳过税款,有一定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的个体工商户。
  3.发展型:处于发展壮大阶段,经营规模较大、有一定税收贡献度或者吸纳就业能力较强,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较高,拥有良好商誉的个体工商户。
  (二)分型原则
  个体工商户分型标准基于登记注册、信用监管、税务、社会保障等数据完成,基础标准全国统一,分型标准由省市场监管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并作为衡量个体工商户发展质量的重要指标。
  (三)分型方式
  1.分型周期:每年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结束后,7月初开始,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提供个体工商户雇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省税务局结合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标准,提供缴纳不同幅度税款情况的个体工商户纳税人名单。省市场监管局在汇总相关部门数据、与国家法人库、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数据比对基础上进行集中分型判定,将分型结果在我省“个体工商户名录”中分别标注为“生存型”“成长型”和“发展型”,并将数据于8月中旬前发送各市并汇总至全国“个体工商户名录”。对不满足基础标准的个体工商户标注为“不符合分型条件”。
  2.查询公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和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个体工商户名录”和“全国个体工商户发展网”,查询我省个体工商户分型标准,并以个体工商户名称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关键词查询分型结果。分型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个体工商户名下,并进行标注和公示。
  3.异议处理:对分型结果存在异议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可以通过我省“个体工商户名录”的异议申诉模块提出。省市场监管局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划型判定工作的通知》(市监注发〔2022〕76号)中关于处理企业申诉异议的要求及时处理。符合标准的,及时调整分型结果,并答复申诉人。
  (四)判定标准
  1.基础标准:
  符合分型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为登记在册状态(即不含吊销、注销、撤销状态),并且上一年度已报送年度报告(当年新成立的个体工商户,自动认定符合分型条件)。同时,不属于以下情况:
  A.被市场监管部门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尚未恢复正常经营状态的;
  B.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未实施信用修复的;
  C.被税务部门列为“非正常户”,尚未解除的;
  D.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已办理歇业备案,尚在法定最长歇业期内的(季节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除外)。
  2.分型标准:
  A.生存型:
  符合分型基础标准,但不符合“成长型”和“发展型”标准的所有个体工商户。
  B.成长型: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但不符合“发展型”标准的个体工商户:
  ①成立2年(含)-5年(不含)的;
  ②上一年度个体工商户年报中的销售额或营业收入达24万元(含)-60万元(不含)的;
  ③上一年度办理过涉税业务的;
  ④上一年度有以单位形式为1-3名(含)雇员(含经营者本人)缴纳社保费的。
  C.发展型: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①成立5年(含)以上的;
  ②上一年度实际交纳过税款的;
  ③是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
  ④上一年度个体工商户年报中的销售额或营业收入达60万元(含)以上的;
  ⑤上一年度有以单位形式为4名(含)以上雇员(含经营者本人)缴纳社保费的;
  ⑥拥有1件(含)以上以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为商标持有人并在经营中实际使用商标的;或使用地理标志商标的;
  ⑦拥有1件(含)以上以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为专利权人专利的。
  (五)帮扶措施
  对“生存型”“成长型”“发展型”个体工商户,适用相关部门已出台的各类扶持政策以及我省13个部门出台的《进一步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若干措施》(皖市监函〔2023〕227号)。此外,分别重点采取以下帮扶措施。
  1.“生存型”:①指导个体工商户如实报送年报,优化年报服务、提高数据质量;②加大创业培训,提升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综合管理和市场判断能力,强化创业本领,提高市场竞争力;③对符合条件的重点就业群体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利率上限范围内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个人最高额度50万元;④引导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针对生存型个体工商户“短、小、频、急”特点,推广主动授信、随借随还贷款模式。
  2.“成长型”:①引导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增强创业就业能力;引导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相应补贴政策;②依托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建立“大数据+名单制”精准对接机制,拓展首贷户;③加大创业培训,提升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综合管理和市场判断能力,强化创业本领,提高市场竞争力;④运用支小再贷款、支农再贷款、存款准备金政策释放资金,引导和支持金融机构将更多的优惠信贷资金投向个体工商户;⑤对符合条件的重点就业群体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利率上限范围内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个人最高额度50万元。
  3.“发展型”:①鼓励、引导其转型升级为企业,各地可结合实际出台“个转企”奖励补贴政策;②引导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增强创业就业能力;引导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相应补贴政策;③依托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建立“大数据+名单制”精准对接机制,拓展首贷户;④用好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进一步做好个体工商户金融服务;⑤对符合条件的重点就业群体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利率上限范围内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个人最高额度50万元。⑥对发展型个体工商户,鼓励加大信用贷款支持力度。
  省市场监管局会同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以及相关部门,持续研究出台有针对性的帮扶措施。各市、县(市、区)相关部门可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特点、统筹各部门资源,分别对“生存型”“成长型”“发展型”个体工商户采取有针对性的帮扶措施,建立支持政策“免申即享”机制,推广告知承诺制,实现政策直达快享。
  二、个体工商户分类培育
  个体工商户分类培育是市场监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名特优新”四类特色鲜明、诚信经营、发展潜力大的个体工商户定期进行认定和重点培育的措施。“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基本概念见《指导意见》。
  (一)分类原则
  个体工商户分类培育坚持政府引导、自愿参与、择优认定、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谁推荐、谁把关,谁审核、谁管理”的方式,统筹开展、有序推进。符合“名特优新”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经自主申报或者部门推荐,由市场监管部门认定后,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个体工商户名下,进行标注和公示。
  各市、县(市、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数量应当控制在“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总数的5%以内(以每年个体工商户集中分型判定数量为基准)。“名特优新”四个类型之间不设数量比例要求。同一个体工商户只能认定为“名特优新”四类中的一个类型。同一自然人在本省范围内设立多个个体工商户的,最多只能有1个个体工商户获得认定。
  (二)分类来源
  1.自主申报认定:个体工商户根据属地原则,登录“‘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培育平台”(以下简称“培育平台”),完成自主申报。市场监管部门经走访核实、征求意见、信息公示等步骤后,认定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2.部门推荐认定:充分发挥各地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机制作用,对有代表性、亟需进行保护、具有导向作用的个体工商户,如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乡村工匠、退役军人创业者、行业领域内优秀代表人物等,经相关部门组织推荐,由同级市场监管部门认定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在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政策实施初期,各地可以更多通过部门推荐、实地走访、数据比对等方式,挖掘培养本区域“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三)分类标准
  个体工商户分类基础标准全国统一,分类标准由各地参照本《方案》,由市市场监管局会同相关部门确定以市或县(市、区)为单位,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名特优新”四类个体工商户的分类标准,并向社会公示。分类标准要充分体现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特点、发展导向和特色产业。鼓励各地制定量化指标体系,增强分类工作的可操作性。
  1.基础标准:
  个体工商户分类基于分型结果,原则上从“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中认定,部门推荐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可以不受此限。对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残疾人、返乡创业农民工等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适当放宽分类来源。
  个体工商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或者推荐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A.申报或推荐之日前2年内,有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罚款及以上行政处罚信息,尚未完成信用修复的;
  B.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2.“名特优新”参考标准(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A.“名”即“知名”类个体工商户
  ①经营的产品和服务质量好、诚信经营、有一定品牌影响力,经营者或经营产品曾获省、市级及以上荣誉;
  ②拥有专利权或拥有辨识度、显著性、标志性的经营字号、商标(个体工商户申请或经营者个人申请的商标均可);
  ③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或在相关网络平台有较高市场占有率或知名度;
  ④经营同一字号的多家门店;
  ⑤属于放心消费示范单位,且近一年无消费者投诉举报记录;
  ⑥在“小个专”党建方面获得过荣誉;
  ⑦经其他部门或行业协会推荐,并经审核通过的“知名”类的。
  B.“特”即“特色”类个体工商户
  ①使用地理标志商标;
  ②从事本地范围内传统特色产业、农业品牌、商贸进出口相关行业;
  ③经营县级及以上等级旅游民宿或特色餐饮名店,或取得民宿服务认证,在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内有知名度;
  ④其他经行业、产业主管部门或当地特色行业、产业协会推荐,并经审核通过的“特色”类的。
  C.“优”即“优质”类个体工商户
  ①拥有县级以上政府认定的“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经营项目属于民间传统艺术或少数民族文化等传统文化标志;
  ②经营者具备经营内容相关职业的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获得市厅级及以上相关技能荣誉;
  ③经营者拥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入选市级及以上技能人才培养项目,并从事关联行业;
  ④取得国内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通过国内及发达国家、地区产品认证等;
  ⑤其他经文化旅游等部门基于文化旅游品牌等领域的职能和优势推荐的;
  ⑥长期经营达十年及以上的。
  D.“新”即“新兴”类个体工商户
  ①率先从事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经营,在当地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有效带动产业发展和周边群众致富;
  ②在实地经营基础上,依托电商平台提供产品或服务,在主要网络电商平台上销售量或口碑评价较为突出,且无不良记录;
  ③依托互联网从事网店销售、直播带货、网络创作、网络中介、自媒体、远程服务等,在相关平台的美誉度高、粉丝量或用户数量大,经营状况良好等;
  ④经营者拥有与经营范围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或拥有用于高新技术研发的专业设备;
  ⑤其他由科技、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托在制造业、科技创新、食品药品等领域的职能优势推荐,并经审核通过的“新兴”类的。
  在基于本《方案》分类参考标准的基础上,鼓励各市、县(市、区)可结合当地的发展规划和发展特点,视情增加和优化本地区特色分类标准。
  (四)分类方法
  1.时间安排:
  个体工商户分类每年定期组织开展一次,在个体工商户集中分型判定工作结束后进行。每年9月起,集中组织开展“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认定工作。各地依托培育平台,完成申报、推荐、认定、公示等各项程序,于当年11月底前完成分类。次年1月1日起,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开始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2.确认和推荐方式: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推荐和认定工作以县(市、区)或市为单位进行。
  自主申报认定的,个体工商户申报后,县(市、区)或市级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培育平台进行审核,并对拟认定的个体工商户进行走访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并标注具体分类,报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通过抽查方式进行监督,对认为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以要求限期补充材料或者不予认定。
  部门推荐认定的,省、市、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同级相关部门进行推荐,并通过培育平台进行审核后予以认定。拟推荐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需要事先征得经营者本人同意。
  (五)有效期和评估确认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认定有效期为3年,以认定时间为准。有效期内,“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应当通过培育平台,于每年7月底前完成信息报告。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要在变更后及时报告。认定部门应审核信息报告,并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是否继续符合分型和分类基础标准进行确认,对已不符合标准的,取消认定。
  在分类有效期的最后一年,由认定部门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其整体发展情况进行评估。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有效期延长3年:
  A.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缴税、吸纳就业等指标3年内有明显增长的;
  B.3年内获得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奖励的;
  C.由认定时的“成长型”个体工商户提升为“发展型”个体工商户,或者由“生存型”个体工商户提升为“成长型”个体工商户的;
  D.推荐认定的个体工商户,经推荐部门同意的。
  市场监管部门发现已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在自主申报过程中以欺诈、贿赂等手段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取得认定的,应当撤销认定。个体工商户自被撤销认定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六)培育政策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享受“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的各项支持政策措施,在相关专业领域享受行业主管部门政策支持。优先享受本地区在资金、培训、贷款、荣誉等方面的政策扶持。同时,分别给予“名特优新”四类个体工商户更有针对性的培育措施。包括:
  1.共性培育政策:
  ①对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②各市县市场监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加强与金融机构的信息共享,鼓励金融机构将分类结果应用于授信评价、金融产品匹配、预授信等工作,按照市场化原则提供金融支持,进一步做好个体工商户金融服务;③支持开展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④落实支持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⑤利用创业创新大赛、产品展销会等形式,增加个体工商户赛道,加大宣传力度,提升知名度,拓宽市场占有率。
  2.特性培育政策:
  A.“知名”:①加大宣传推介力度;②深化品牌创建服务;③优化知识产权服务和保护。
  B.“特色”:①在技术研发、产品设计、检验检测、质量追溯、营销推广等方面加大服务支持力度;②安排特色产品展示宣传;③给予特色产业发展资源倾斜;④支持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乡村旅游质量效益提升系列行动及产品线路推广等项目;⑤鼓励和支持参加消费季、美食节活动;
  C.“优质”:①加强对传统手工艺、祖传手艺等的传承指导,积极培养新一代传人、匠人;②加大传统技艺挖掘整理和宣传报道。
  D.“新兴”:①加大互联网经营技能培训力度;②推动互联网平台企业优化各项服务措施;③积极推动有实力的个体工商户“走出去”,拓展国际市场。
  各市、县(市、区)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出台针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专项扶持政策。对符合个体工商户分类基础标准,未被认定为“名特优新”但经营情况和发展前景较好的个体工商户,鼓励各地依托产业集群、特色街区等载体,进一步积极探索帮扶措施,扩大政策惠及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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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农 浙国税流[2004] 2004/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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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等关于印 京市监发[2024] 2024/7/18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等十一部 吉市监联字[202 2022/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