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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等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市场监管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贵州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商务厅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1-1-19
实施时间: 2021-1-19
法规类型: 工商综合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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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自治州)市场监管局、人民法院、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资委、税务局、商务主管部门、隶属海关、政务服务中心:
  现将《贵州省进一步加快推进企业注销退出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省市场监管局   省法院   省发展改革委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国资委 省税务局
  省商务厅   贵阳海关 省政务服务中心
  2021年1月19日

  贵州省进一步加快推进企业注销退出若干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实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帮助解决企业注销退出市场有关问题,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等十三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的工作计划〉的通知》(黔发改财经〔2020〕410号)精神,提出如下措施。
  一、完善企业注销退出制度
  1.持续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探索拓展企业简易注销登记试点范围,积极引导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未开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无债权债务)的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除外),依程序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以及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均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法院、省税务局、省商务厅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积极鼓励企业退出承诺制度。对主动清算并申请注销退出的企业,登记机关鼓励引导企业通过承诺方式申请注销登记,并通过贵州省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公告提示承诺注销后的法律责任。企业以承诺方式申请注销的,由全体投资人签署《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承诺全体投资人决定企业解散注销、组织并完成清算工作等内容后,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简易注销公告”等路径,主动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公告期为45天。同时,强化注销公告异议。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可以提出“公告异议”。有关部门也可以通过积极有效的方式,协同登记机关共享使用企业涉税、涉诉、涉执行等未清算完结的信息内容,有效降低注销退出风险。企业在简易注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登记机关可以依法做出撤销注销登记决定、引导有关利害关系人通过民事诉讼向投资人主张其相应民事权利等处理。(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法院、省税务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进企业注销登记便利
  3.整合提供统一便捷登记服务。积极优化信息化手段,依托贵州政务服务网,推广使用贵州省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积极推行在线办理清算组备案。引导指导申请人在线办理清算组备案,免费公示清算组信息、免费发布债权人公告,切实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扩大清算注销信息知晓范围。(省政务服务中心、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税务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建立企业简易注销容错机制。非因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的企业及人民法院强制解散的企业,公告清算组备案但尚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可以自主撤销清算组备案,并公示撤销清算组备案、终止清算活动的承诺声明。对因经登记机关审查存在“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注销登记的”等不符合简易注销登记条件的情形,或因简易注销公告异议被终止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企业可以在再次符合简易注销条件后,依程序重新申请简易注销。再次申请注销的,重新办理清算组备案和债权人公告无时间间隔和次数限制。对于存在承诺书文字、形式填写不规范等情形的简易注销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应指导企业及时补正。(省市场监管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5.简化企业注销登记程序材料。自措施印发之日起,企业清算组备案无需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原则上由申请人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或贵州省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在线办理、免费公示。申请人线下申请现场办理的,登记机关要引导、指导申请人在线办理。在线办理的,不再发放《备案通知书》。同步做好注销分类指引,实现企业注销流程、条件时限、材料规范、办事地点等信息共享,明确企业注销实行形式审查,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时不再收取清算报告、投资人决议、清算组备案通知书、刊登公告报纸样张、清税证明。市场监管部门通过税务部门实时推送的纳税人清税信息获取具体申请人的清税内容,减少材料收取,加快注销办理速度。(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税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贵阳海关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6.融合第三方社会化服务。充分尊重市场主体意愿,引导通过“一网通办”“全程网办”方式,以及“金融+”、“寄递+”等第三方社会化服务方式,线上线下融合推进企业注销登记便利。(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政务服务中心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探索各类企业强制退出
  7.探索建立注销退出相关制度。对因股东失联或股东内部矛盾无法形成有效注销决议、逾期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等特殊情形,允许股东持人民法院强制清算的终结裁定等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同步建立终结裁定退出注销专项数据公示制度,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归集公示特殊退出情形的市场主体相关信息。完善以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为基础的特殊退出情形注销公告和异议制度,对依程序认定的有效异议,依程序撤销注销登记。(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法院、省国资委、省税务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8.建立撤销冒用身份登记工作机制。强化撤销冒用身份登记申请业务指导,认真核验被冒用人本人签字的撤销登记申请、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由专业机构出具的笔迹鉴定报告,以及经人民法院否定身份信息的判决文件等有助于认定冒名登记基本事实的文件材料,根据需要征询公安、税务、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意见。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创建“被冒用身份登记公告”栏,公告公司涉嫌冒名登记的时间、具体登记事项、登记机关联系方式等相关情况,公示期为45天。经调查认定冒名登记基本事实清楚,且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对被冒用身份登记部分依法审慎作出撤销登记。(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法院、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探索行政与司法衔接
  9.探索实施行政救济制度。对因自然人股东死亡、失联、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法人股东已解散、已注销但未清理对外投资,股东不配合履行法定义务,以及因管办脱钩、企业改制导致企业实际投资人和登记在册的投资人名称不一致等不利于市场主体注销退出的特殊情形,鼓励通过合法继受主体、注销登记前登记在册股东等特定人群确认等方式,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或报纸公告全体股东,召开股东会形成符合法律及章程规定表决比例的决议、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后,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国资委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0.探索实施司法救济制度。对因部分企业投资人不予配合,怠于履行清算义务,通过行政程序无法解决的情形,引导当事人通过司法诉讼方式,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经人民法院完成强制清算或破产清算案件后,支持清算组、破产管理人凭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或破产管理人决定书及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或破产清算程序的民事裁定书,直接申请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法院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闭环管理企业注销退出信息
  11.强化承诺注销登记信息公示。探索建立企业承诺注销登记数据归集公示制,归集包括通过承诺方式完成注销登记后退出的企业及企业高级管理人、实际控制人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实时公示。(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建立企业退出风险预警机制。充分发挥市场监管“双告知”制度优势,做好市场主体注销退出告知工作。在完成市场主体注销退出登记后,根据有关审批部门、国资委、人民银行、银保监、证监等部门工作需求,同步推送市场主体注销退出登记信息,推动防范化解国有资产流失、恶意逃废债等涉企风险。(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国资委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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