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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等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提升发展质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市监注[2024]11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交通厅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商务厅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国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4-4-10
实施时间: 2024-4-10
法规类型: 市场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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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发改委(局)、经信局、财政局、人社局、住建局、城管委(局)、交通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旅局、退役军人事务局、税务局,人民银行湖北省各市州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湖北监管局各监管分局: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相关规定,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等15部委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提升发展质量的指导意见》《湖北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办法》《湖北省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若干措施》等文件要求,省市场监管局等15部门决定在全省全面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提升发展质量工作。现将《湖北省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提升发展质量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湖北省商务厅             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厅
  湖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北省知识产权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北监管局
  2024年4月10日

  湖北省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提升发展质量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等15部委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提升发展质量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发〔2024〕1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为推动全省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落实见效,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指导意见》明确的基本原则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和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的工作要求,充分发挥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机制作用,以分型提供差异化帮扶,以分类发挥示范性带动作用,聚焦个体工商户全生命周期服务和突出诉求,整合各方面政策资源,加强政策精准供给和梯次帮扶培育,不断提升个体工商户稳定经营能力,提升总体生存周期、活跃度和发展质量,为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微观支撑。
  按照统一标准,以部门数据归集自动划型为主、人工实地核查补充的方式,将实际从事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划分为“生存型”“成长型”和“发展型”,分别采取针对性帮扶措施。在分型基础上进一步加大“选优拔尖”力度,建立个体工商户分类指标体系和政府主导、自愿参与、择优认定、公正公开的“名特优新”四类个体工商户申报比选机制,认定一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并逐步扩大参与面。建设全省统一的个体工商户分型数据库、分类名录库,推动分型分类结果有效运用,实现精准画像、精准帮扶、精准培育。
  二、重点任务
  (一)统一标准和要求推进分型分类。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湖北省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规范(试行)》(见附件,以下简称《工作规范》)要求,在归集相关部门数据基础上,通过系统自动判定方式,在每年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结束后(7月1日),集中进行一次个体工商户分型判定,将分型结果在湖北省“个体工商户名录”中进行标注,并将数据汇总至全国“个体工商户名录”。为确保分型结果准确性,每年第三季度启动分型结果复核,按照个体工商户反馈、基层工作人员复核结果,于9月30日重新进行一次系统自动分型判定和数据归集。基于集中分型判定结果,按照《工作规范》确定的程序和方式,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每年定期会同相关部门集中组织开展“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申报、推荐、认定、入库工作,持续做好“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中期评估。省市场监管局将同步建设上线分型分类服务平台,支撑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培育工作开展。
  (二)构建“三型”帮扶政策体系。梳理现有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按照个体工商户发展阶段和发展水平,汇总形成对应的帮扶政策库,实施差异化帮扶措施。对处于初创阶段,缺乏竞争力的“生存型”个体工商户,侧重优化市场准入服务、降低经营场所等成本、探索审慎包容监管机制,激发创业创新活力。对处于稳定经营阶段,有一定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的“成长型”个体工商户,侧重畅通招工用工渠道、提供职业技能培训信息、引导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增强抵御风险、持续经营能力。对处于持续壮大阶段,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发展型”个体工商户,侧重提升合规管理水平、支持引导转型升级为企业、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实现高质量发展。
  (三)加大“四类”培育力度。在个体工商户分型帮扶基础上,支持和培育一批特色鲜明、诚信经营好、发展潜力大的个体工商户,带动同行业、同类型经营主体实现更好发展。对产品和服务质量好、有一定品牌影响力、深受群众喜爱的“知名”类个体工商户,加大宣传推介力度、深化品牌创建服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拓展便民服务,支持个体工商户积极参与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对依托本地独特产业和旅游资源,开展旅游接待、传统手工艺制作、土特产品销售、特色餐饮服务的“特色”类个体工商户,在技术研发、产品设计、检验检测、质量追溯、营销推广等方面加大服务支持力度。对传承民间传统技艺,执着坚守、长期经营的“优质”类个体工商户,注重传承人培育,加强传统技艺挖掘整理和宣传报道。对积极参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新经济形态的“新兴”类个体工商户,引导参加网上经营技能培训,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提供流量支持、合规指导等服务措施。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和个体工商户经营特点,综合乡村振兴、民族区域经济发展、产业布局等要素,突出导向性,研究制定本地区“名特优新”四类个体工商户的分类入库标准,并向社会公示。鼓励各地制定量化指标体系,增强分类工作的可操作性。
  (四)增强个体工商户持续健康发展内生动力。持续夯实个体工商户数据质量基础,以实施分型分类精准帮扶为契机,提高个体工商户诚信经营水平和持续经营能力,完善市场退出机制。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引导帮扶,指导个体工商户重视信用、如实报送年报,优化年报服务、提高数据质量。探索实施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对不同类型个体工商户采取不同的抽查比例和频次。积极探索柔性执法,依法推进轻违免罚、首违不罚等柔性监管措施。各行业主管部门支持个体工商户逐步以专业化分工、服务外包等方式融入各类企业技术研发、产品生产、配套服务体系,不断提升个体工商户参与共享生产和创新的能力,充分发挥个体工商户小规模、轻资产、灵活度高的优势,实现与中小微企业基于产业链、供应链、资金链、创新链的融通发展。
  (五)突出党建引领提升个体工商户发展质量。贯彻落实《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小个专”党建工作指引》,充分发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小个专”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小个专”党委和基层党建工作指导站作用,积极开展形势宣传、政策宣讲、走访调研等活动,引导个体工商户稳预期、提信心。充分发挥“小个专”党组织作用,推动党组织和党员在凝聚人才、开拓市场、革新技术、提高效益中主动作为。将个体工商户党的建设与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有机结合,提高“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中党员经营户和先锋示范岗比例,积极探索针对不同发展阶段和发展特点的个体工商户开展党建工作的有效路径。
  (六)持续优化个体工商户发展环境。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托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机制,每年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开展“个体工商户服务月”活动,持续宣传贯彻《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整合各类资源,提供政策宣传、技能培训、银商对接等服务。全面落实公平竞争政策制度,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持续整治各种乱收费行为。积极探索支持个体工商户购买保险的财税政策保障机制,通过市场化手段降低和分散个体工商户经营风险,同时加大宣传力度,提升个体工商户保险意识。按照《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依托分型分类措施,加强对本地区优秀个体工商户的表彰奖励,提高“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中“全国先进个体工商户”和“省级先进个体工商户”比例,提升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荣誉感、归属感。各级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要将服务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作为基本职责,深入开展“问情服务”活动,帮助个体工商户解决生产经营中的问题和困难。
  (七)加强沟通交流、监测分析和问题研究。建立健全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与个体工商户常态化沟通交流机制,定期召开座谈会或专题研讨会,听取不同类型个体工商户和相关方面的意见建议,健全督办和反馈机制,推动诉求问题有效解决。建立市场监管部门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联系点制度,定期组织开展专题调研,收集反馈基层真实情况。完善个体工商户发展情况分析机制,针对不同类型个体工商户持续开展生产经营情况、吸纳就业情况和活跃度等多维度分析,加强对本地区个体工商户群体基本特征、经营方式、人员结构、社会贡献、利益诉求等问题的基础性研究,提高为党委、政府提供决策参考的能力。
  (八)提升个体工商户经营发展综合服务能力。各地各部门打通数据壁垒,以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数据互通共享支撑跨部门协作。整合集成分型分类、回访帮扶和个体工商户服务专区等系统功能,建设上线湖北省个体工商户“一站式”服务平台,完善跨部门、跨行业业务支撑模块,开发业务协同、资源共享的跨部门综合服务应用场景,完善移动端、PC端和后台“驾驶窗”服务功能。通过多维数据关联分析,提升跨部门综合服务智能化水平。推进“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数据库与互联网平台企业、金融机构的信息共享和协同服务,建立各地“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榜单和店铺标识,提供流量支持,提高品牌认知度。拓展个体工商户综合服务平台店铺选址、物流配送、金融赋能、政务服务等应用场景,进一步扩大帮扶工作惠及面。
  三、时间步骤
  根据《指导意见》要求,全省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应在11月底前完成首批“分型分类”入库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一)动员部署阶段(3月底—4月初)。印发全省工作实施方案,全面启动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组织开展专项工作培训,明确时间任务要求,掌握工作推进方法,压实工作责任。
  (二)摸底准备阶段(6月底前)。发挥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作用,充分调动相关单位、金融机构力量,以县(市、区)为单位摸清个体工商户实际经营状况,完成税务、社保等部门数据共享、核查准备工作。结合工作实际,以市州或县(市、区)为单位制定本地区分类办法。完成“三型”“四类”对应扶持培育政策梳理工作
  (三)首批分型阶段(7月底前)。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结束后(7月1日),基于年报数据和税务、人社等部门共享数据,将符合基础条件和相关分型条件的个体工商户,集中统一进行划型,并对外标注公示。
  (四)首批分类阶段(11月底前)。在完成个体工商户分型判定基础上,各地以市州为单位,指导各县(市、区)组织开展“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认定工作,对社会公开“名特优新”申报条件及程序,各地依托培育平台或者相关信息化系统,完成申报、推荐、认定、公示等各项程序。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着眼个体工商户长远发展的制度设计,是激发个体工商户发展内生动力、提升总体发展质量的重要途径,是统筹各方面资源、增强服务个体工商户各项政策措施精准性有效性的重要方式,是提振个体工商户发展信心、推动实现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有效手段。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识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措施,持续深入落实。
  (二)加强部门协同配合。省级市场监管、税务、人社等部门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加强数据共享,支撑个体工商户分型判定。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个体工商户分类工作中,要积极推荐本行业领域优秀个体工商户,研究出台更加符合不同类型个体工商户发展特点、更加精准的政策措施,特别是针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专项培育政策,提升含金量。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的指导,充分发挥其桥梁纽带作用和密切联系个体工商户的优势,做好政策宣传普及、专项调查调研、实施效果评估、推动党的建设等工作,协同推动政策制度的有效供给和发展环境的持续优化。
  (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个体工商户分类帮扶工作影响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地在开展“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申报、认定、入库等工作中,要严格遵循自愿原则,依法依规履行相关程序,做好信息公示和异议处理工作。要严格落实行风建设各项要求,严格遵守廉政纪律,不得在分类入库、年度审核和扶持政策兑现过程中,向个体工商户收费、摊派和索要财物。能够通过政府部门数据共享获得的信息和数据,不得要求个体工商户另行提供,切实减轻个体工商户申报负担。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多途径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引导个体工商户准确理解、广泛关注、积极参与和支持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扩大政策覆盖面和参与度。通过表彰、授牌、推介等多种方式扩大“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利用主流媒体,加大对个体工商户创业典型的宣传力度,有效带动更多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发展。加强帮扶政策解读和宣传,营造鼓励个体户创新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和营商环境。要及时关注舆情动向,加强正面引导,妥善处理个体工商户对分型分类结果的异议和申诉,确保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及时总结经验做法,提出完善各项制度措施的建议,各地在推进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上级部门。
  省市场监管局联系人:吴磊,88701967 ;熊洋建,88701968。
  附件:湖北省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规范(试行)

  附件
  湖北省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规范(试行)

  为贯彻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有关规定和《市场监管总局等15部委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提升发展质量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发〔2024〕10号)要求,指导各地推进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提升全省个体工商户总体发展质量,省市场监管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如下工作规范。
  一、个体工商户分型帮扶
  个体工商户分型是市场监管部门将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按照存续时间、诚信经营情况、纳税情况、雇工人数等指标划分为三种类型,并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不同发展阶段特点实施有效帮扶的措施。
  (一)基本概念
  个体工商户分型包括“生存型”“成长型”和“发展型”,具体是指:
  1.生存型:处于初创阶段,经营规模小、稳定性和抗风险能力差,雇员少或无雇员,营收水平较低的个体工商户。
  2.成长型:处于稳定持续经营阶段,有一定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有少量雇员或者实际缴纳过税款的个体工商户。
  3.发展型:处于发展壮大阶段,经营规模较大,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较高,有一定税收贡献度或者就业贡献度,拥有良好商誉的个体工商户。
  (二)分型原则
  个体工商户分型标准基于登记注册、信用监管、税务、社会保障等数据构建,基础标准全国统一,分型标准全省统一,并作为衡量个体工商户发展质量的重要指标。
  (三)分型方式
  1.分型周期:每年7月份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结束后,与小微企业分型同步进行一次个体工商户集中分型判定,将分型结果在“湖北省个体工商户名录”等平台中分别标注为“生存型”“成长型”和“发展型”,并将数据于8月中旬前汇总至全国个体工商户发展网。分型判定中,结合登记业务系统数据、人社和税务部门相关数据进行比对,对不满足基础标准的个体工商户,标注为“不符合分型条件”。
  2.查询公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和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个体工商户名录”和“全国个体工商户发展网”,以个体工商户名称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关键词查询分型结果。分型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个体工商户名下,并进行标注和公示。
  3.异议处理:对分型结果存在异议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可以通过“个体工商户名录(湖北)”的异议申诉模块提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划型判定工作的通知》(市监注发〔2022〕76号)中关于处理企业申诉异议的要求及时处理。符合标准的,及时调整分型结果,并答复申诉人。
  (四)判定标准
  1.基础标准:
  符合分型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为登记在册状态(即不含吊销、注销、撤销状态),并且上一年度已报送年度报告(当年新成立的个体工商户,自动认定符合分型条件)。同时,不属于以下情况:
  A.被市场监管部门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尚未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
  B.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未实施信用修复的;
  C.被税务部门列为“非正常户”,尚未解除的;
  D.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已办理歇业备案,尚在法定最长歇业期内的(季节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除外)。
  2.分型标准:
  A.生存型:
  符合分型基础标准,但不符合“成长型”和“发展型”标准的个体工商户。
  B.成长型:
  成立1年以上,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但不符合“发展型”标准的个体工商户:
  ①上一年度年报中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在60万元(含)以上、120万元(不含)以下;
  ②一年内实际缴纳过税款;
  ③一年内有以单位形式为1—3名(含)员工(含经营者本人)缴纳社保的记录;
  C.发展型:
  成立2年以上,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①上一年度年报中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在120万元(含)以上;
  ②税务部门认定的一般纳税人;
  ③一年内有以单位形式为4名(含)以上员工(含经营者本人)缴纳社保的记录。
  (五)帮扶措施
  1.“生存型”个体工商户。在充分享受“正常经营”个体工商户扶持政策的基础上,①提供高效便利的准入准营服务,大幅提升许可证照的办理效能。②实施包容审慎监管,落实“轻微违法首违免罚”制度,加大合规经营指导力度。③指导个体工商户按期、如实报送年度报告,依法缴纳税收、为员工办理参保登记,帮助加速成长等。
  2.“成长型”个体工商户。在充分享受“正常经营”“生存型”个体工商户扶持政策的基础上,①统筹各方资源,为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提供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延续阶段性住房公积金缓缴,低价或免费经营场所,降低用能成本,减免增值税、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力度、契税优惠、“六税两费”减免以及重点群体税收减免。②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引导信贷资源向个体工商户倾斜,推动降低融资成本,分类别、分层次、分领域、分信用风险等级提供有针对性的信贷产品。③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落实培训补贴政策,提升经营者和个体工商户用工技能水平、技能素质。④支持鼓励申请商标注册、申报专利等。
  3.“发展型”个体工商户。在充分享受“正常经营”“生存型”“成长型”个体工商户扶持政策的基础上,①提升个体工商户创新创造能力,完善品牌建设激励机制,引导和支持其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形成一批有市场美誉度和竞争力的自主品牌。②保护知识产权创新发展。鼓励个体工商户研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在知识产权获取、用权、维权等方面提供高效便捷服务,帮助增强市场竞争力。③支持个体工商户“个转企”,转型为企业的,原字号、专利、商标等可转移至“个转企”企业名下使用。落实个体工商户“个转企”、直接转为“四上”企业等奖励、补贴。强化产业政策综合扶持,对接适用中小企业发展扶持相关政策,加大贷款贴息力度。
  二、个体工商户分类培育
  个体工商户分类培育是市场监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名特优新”四类特色鲜明、诚信经营好、发展潜力大的个体工商户定期进行认定和重点培育的措施。
  (一)基本概念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是指:
  1.“名”即“知名”个体工商户:产品和服务质量好、诚信经营、有一定品牌影响力;在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或在相关网络平台有较高市场占有率或知名度;拥有商标品牌且有一定知名度;在“小个专”党建方面获得过荣誉等。
  2.“特”即“特色”个体工商户:依托区域文化和旅游资源,经营旅游接待、手工艺制作、土特产品销售、特色餐饮服务等地方特色产品和特色服务,经营理念或经营方式独特,具有代表性;持有或获准使用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特优新农产品证书等。
  3.“优”即“优质”个体工商户:执着坚守、长期经营超过一定年限;拥有县级以上政府认定的老字号、非遗工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乡村工匠等传统文化标志;经营者获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技能荣誉;经营者拥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并实际从事关联行业;取得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质量认证等。
  4.“新”即“新兴”个体工商户:率先从事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经营,在当地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有效带动产业发展和周边群众致富;拥有与经营范围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依托互联网从事网络创作、自媒体、直播带货等经营活动,在相关平台的美誉度高、粉丝量或用户数量大,经营状况良好等。
  (二)分类原则
  个体工商户分类培育坚持政府引导、自愿参与、择优认定、公正公开的原则。符合本地分类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经自主申报或者部门推荐,由市场监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认定后,成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名特优新”认定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个体工商户名下,并进行标注和公示。
  (三)分类标准
  个体工商户分类基础标准全省统一、分类标准省级提供参考标准,各地可以结合实际,以市(州)或县(市、区)为单位制定,并以市(州)为单位向省市场监管局报备。
  1.基础标准
  个体工商户分类基于分型结果,原则上从 “成长型”和 “发展型”个体工商户中认定,部门推荐认定的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可以不受此限。对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残疾人、返乡创业农民工等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适当放宽分类来源。个体工商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或者推荐为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A.申报或推荐之日前2年内,有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罚款及以上行政处罚信息,尚未完成信用修复的;
  B.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2.参考分类标准
  A.“名”即“知名”个体工商户。指产品和服务质量好、诚信经营、有一定品牌影响力的个体工商户,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①个体工商户或其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拥有辨识度、显著性、标志性的经营字号,如拥有自主品牌、商标、专利权。
  ②在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或在相关网络平台有较高市场占有率或知名度。
  ③在“小个专”党建方面获得过荣誉。
  ④其他经属地镇街、社区,或行业协会、平台推荐,并经审核通过“知名”类的。
  B.“特”即“特色”个体工商户。指从事属于或与区域特色行业、重点产业范围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具有特殊价值、存在特别贡献的个体工商户,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①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是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特优新农产品证书持有或获准使用人,且从事的经营项目与授权使用证书有关。
  ②从事本县(市、区)范围内特色产品、特色服务等行业,具有一定行业引领作用。
  ③经营理念或经营方式独特,在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内有知名度。
  ④其他经行业、产业主管部门或当地特色行业、产业协会推荐,并经审核通过“特色”类的。
  C.“优”即“优质”个体工商户。指执着坚守、长期经营,具有较强专业能力,主攻某一特殊客户群体或产品线的个体工商户,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①拥有县级以上政府认定的“老字号”或传统老店的(成立时间悠久、诚信经营、产品服务独有特色、在周边有口皆碑的个体工商户),属于本地传统手工艺、祖传手艺等有一定知名度。
  ②从事行业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县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
  ③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曾获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县级及以上技能荣誉,或入选县级及以上技能人才培养项目的,并从事关联行业的。
  ④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拥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并从事关联行业的。
  ⑤取得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生产执行国际、国内、行业标准,或产品通过发达国家和地区产品认证(国际标准协会行业认证)。
  ⑥其他经民宗、文化和旅游部门基于民族宗教、文化品牌等领域的职能和优势推荐,并经审核通过的“优质”类的。
  D.“新”即“新兴”个体工商户。指行业分类属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经营,在当地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有效带动产业发展和周边群众致富。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①依托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如网络创作、自媒体、直播带货、远程服务等业态的;以及从事其他小众、新兴业态的。
  ②从事信息技术、物联网、人工智能、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新能源汽车、新能源、节能环保、数字创意等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的。
  ③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拥有与新兴行业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或拥有用于高新技术研发的专业设备的。
  ④其他由发改、经信、科技、市场监管、商务等部门推荐,并经审核通过“新型”类的。
  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评选的“全国先进个体工商户”,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推荐、表彰的优秀个体工商户,满足基础标准的,优先入库。
  (四)分类方法
  1.认定方式
  (1)自主申报认定:个体工商户根据属地原则,登录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培育平台”(以下简称培育平台),完成自主申报。市场监管部门经走访核实、征求意见、信息公示等步骤后,认定为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2)部门推荐认定:充分发挥各地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等工作机制作用,对有代表性、亟须进行保护、具有导向作用的个体工商户,如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乡村工匠、退役军人创业者、行业领域内优秀代表人物等,经相关部门组织推荐,由同级市场监管部门认定为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在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政策实施初期,各地可以更多通过部门推荐、实地走访、数据比对等方式,挖掘培育本区域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2.认定比例
  各县(市、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数量应当控制在“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总数的5%以内(以每年个体工商户集中分型判定数量为基准)。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统筹确定辖区内各地“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数量比例。四类个体工商户之间不设数量比例要求。同一个体工商户只能认定为一个类型。同一自然人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设立多个个体工商户的,最多只能有一个个体工商户获得认定。各地要坚持成熟一批入库一批的原则,逐步实现“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入库数量饱和。
  3.认定机制
  ①认定来源。“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认定来源有两个,一是个体工商户主动申报并经市场监管部门确认。二是相关部门行业管理部门推荐确定。
  ②认定时间。个体工商户分类每年定期组织开展一次,在个体工商户集中分型判定结束后进行。当年 8月起,在完成个体工商户分型判定基础上,组织开展“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认定工作。各地依托培育平台或者相关信息化系统,完成申报、推荐、认定、公示等各项程序,并于当年11月底前完成分类。次年1月1日起,认定的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开始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③认定程序。“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推荐和认定工作以县(市、区)或市为单位进行。自主申报认定的,个体工商户申报后,县(市、区)或市级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培育平台进行审核,并对拟认定的个体工商户进行走访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并标注具体分类,报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通过抽查方式进行监督,对认为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以要求限期补充材料或者不予认定。部门推荐认定的,省、市、县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同级相关部门进行推荐,并通过培育平台进行审核后予以认定。拟推荐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需要事先征得经营者本人同意。
  4.有效期限和中期评估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认定有效期为3年,以认定时间为准。有效期内,“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应当通过培育平台,于每年7月底前完成信息报告。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要在变更后及时报告。认定部门应当审核信息报告,并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是否继续符合分型和分类基础标准进行确认。对已不符合标准的,取消认定。在分类有效期的最后一年, 由认定部门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整体发展情况进行评估。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有效期延长3年:
  A.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缴税、吸纳就业等指标3年内有明显增长的;
  B.3年内获得过县级以上政府表彰奖励的;
  C.由认定时的“成长型”个体工商户提升为“发展型”个体工商户,或者由“生存型”个体工商户提升为“成长型”个体工商户的;
  D.推荐认定的个体工商户,经推荐部门同意的。
  市场监管部门发现已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在自主申报过程中以欺诈、贿赂等手段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取得认定的,应当撤销认定。个体工商户自被撤销认定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五)参考培育政策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享受“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的各项支持政策措施,在相关专业领域享受行业主管部门政策支持。优先享受本地区在资金、培训、贷款、荣誉等方面的政策扶持。同时,分别给予“名特优新”四类个体工商户更有针对性的培育措施。
  1.知名类个体工商户培育措施
  ①充分发挥协会、商会、工会的作用,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加大对知名类个体工商户的宣传推介,提升知名类个体工商户在一定区域或在相关网络平台的知名度。
  ②为知名类个体工商户搭建展示、交流、合作平台,帮助建立供需对接渠道。
  ③深化品牌创建服务,引导知名类个体工商户参与“地标优品”工程,充分调动行业协会、科研机构、消费者组织、新闻媒体等各方力量,形成推进品牌建设合力。落实支持企业品牌发展的各类税收、信用评级贷款融资优惠政策,对知名类个体工商户“优培育、优成长、优发展”。
  ④优化专利服务和保护。在各市产业集聚区、特色街区等区域开通商标受理便利通道服务,提升商标申请便利度。加强对“知名”类个体工商户商标管理、知识产权保护、品牌规划、品牌运营的指导。
  ⑤落实党建引领,选派党建指导员,与“小个专”党支部点对点沟通联系,做好党建工作指导和生产经营纾困帮扶。
  2.特色类个体工商户培育措施
  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结合本地产业特点发展特色产业集聚区,在从事特色产品、特色服务等行业的个体工商户集中区域打造特色商区、园区,促进以特色类个体工商户聚集为特征的产业集聚区健康发展。
  ②给予特色产业发展资源倾斜,通过完善技术研发、产品设计、检验检测、质量追溯、营销服务等公共服务,帮助“特色”类个体工商户对接上下游资源。
  ③在各县(市、区)高品质商圈和特色老街、步行街以及大型商业综合体、重要交通枢纽的核心位置,设立一批本地特色产品展示销售区,举办展销活动。
  3.优质类个体工商户培育措施
  ①与媒体深度合作,加大传统技艺挖掘整理,推出老字号、百年老店、非遗传承、民族文化等系列宣传报道,提升优质类个体工商户社会知晓度和美誉度。
  ②加强对传统手工艺、祖传手艺等的传承指导,积极培养新一代传人、匠人。积极鼓励和引导传承人在经营机制、财务管理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创新,增强个体经济发展的动力。
  ③鼓励优质类个体工商户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制定;对主导制定标准的单位给予指导支持。
  ④为优质类个体工商户提供运营问题、营销策划等方面的培训辅导。
  4.新兴类个体工商户培育措施
  ①推动互联网平台企业对新兴类个体工商户提供相应支持,协助提升网络营销能力,应用直播电商、社区电商、社交电商等新兴商业模式,实现线上线下经营融合发展。
  ②推动互联网平台企业对零售、小餐饮、便民服务等个体工商户线上经营给予减免基础费用、流量支持、合理确定支付结算、平台佣金等服务费用等各项服务措施,放宽入驻条件,简化运营规则,开展入驻个体工商户数字化运营服务免费培训,提升线上经营水平。
  ③引导支持有实力的新兴类个体工商户境外参展,开拓国际市场,开展加工和服务贸易、劳务合作和国际科技经贸活动,为其开展跨境贸易提供指导和帮助。
  ④支持大型企业开展供应链赋能。鼓励大型电商、邮政、快递和商贸流通企业以县镇为重点,延伸供应链,推广应用新型交易模式,为中小企业、个体商户提供集中采购、统一配送、销售分析、库存管理、店面设计等服务,增强农村实体店铺经营水平和抗风险能力。
  ⑤优化县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统筹能力,为电商主体、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专业运营公司等主体提供市场开拓、资源对接、业务指导、人员培训等服务,提升农村电商应用水平。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适应农产品网络销售的供应链体系、运营服务体系和支撑保障体系,加快推进“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培育快递服务现代农业项目。加强部门协同、资源整合,鼓励农村电商服务站点、益农信息社、供销e家、村邮站等多站合一、服务共享。
  各地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出台针对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专项扶持政策。对符合个体工商户分类基础标准,未被认定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但经营情况和发展前景较好的个体工商户,鼓励各地因地制宜进一步探索帮扶措施,扩大政策惠及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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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有关 青政发[2008]12 2008/3/18
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 财会字[1997]19 1997/1/1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 桂财税[2022]25 2022/10/1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 皖地税[2007]98 2007/7/30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 深地税告[2011] 2011/11/23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6/10/1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农 沈国税发[2004] 2004/1/1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名 2023/10/1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广州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穗地税发[2011] 2011/9/1
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 202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