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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关于开展边民互市贸易代理人付汇业务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汇发[2024]11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4-4-9
实施时间: 2024-4-9
法规类型: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人民币汇率与外汇市场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10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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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区各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各政策性银行广西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广西区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广西区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南宁分行,广西北部湾银行,广西农商联合银行,柳州银行,桂林银行,各外资银行南宁分行:
  为促进广西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落地加工业务发展,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边境贸易创新发展的决策部署,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在经批准的广西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落地加工试点地区推行边民互市贸易代理人付汇业务,并提出相关工作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支持代理企业办理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落地加工试点(以下简称新型互市贸易)进口付汇业务时,采用付汇主体和报关主体不一致的交易方式。
  二、参与新型互市贸易的边民、代理企业和经办银行应符合相关业务主体管理要求。
  三、经办银行应按照展业原则要求,在事前尽调、真实性审核和业务追踪等环节承担主体责任。
  四、经办银行办理新型互市贸易对外付汇后,应申报在“121990-其他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项下,并在交易附言中标注“新型边民互市进口XX(商品)”。
  五、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区各市分局在日常监测中若发现新型互市贸易主体存在构造贸易或重复付汇等可疑行为,应及时通报地方商务、海关和税务等部门,做好跨部门联合监管。对确有异常的主体,应指导银行及时清退。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负责解释。如属地商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业务主体管理要求有修改或调整的,从其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区各市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辖内法人银行机构;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将本通知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反馈。
  联系电话:0771-6111209。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落地加工试点外汇结算操作规程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
  2024年4月9日

相关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落地加工试点外汇结算操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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