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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加快上海国际再保险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金发[2024]16号
发文部门: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24-7-19
实施时间: 2024-7-19
法规类型: 再保险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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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金融监管局,上海市各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委、办、局,上海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上海保交所、保险业协会:
  为深入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等文件要求,加快上海国际再保险中心建设,促进我国再保险市场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加快建设上海国际再保险中心,稳步推进再保险领域高水平制度型开放,发挥保险业功能作用,支持上海“五个中心”建设,为加快建设金融强国和发展新质生产力贡献力量。
  二、总体目标
  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以下简称临港新片区)建设要素集聚、业务集中、交易活跃、规则完善的上海国际再保险登记交易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交易中心),将上海打造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再保险中心。着力发展再保险增量市场,强化再保险供给能力,健全风险管理制度机制,有效发挥再保险分散保险风险的功能作用,建设现代再保险市场体系。
  三、加大政策支持,引导构建机构集聚中心
  支持在临港新片区设立专营再保险业务的保险、再保险、保险经纪法人或分支机构,允许境内再保险公司、外国再保险公司分公司在临港新片区设立再保险运营中心,为机构集聚提供良好政策环境。支持上海保交所在临港新片区设立专门子公司,对登记交易中心进行专业化运营管理。优化机构支持政策,对在临港新片区设立的经营再保险业务的保险、再保险、保险经纪法人或分支机构,按规定给予开办、增资等方面奖励扶持政策。全面优化再保险人才服务体系,对在临港新片区工作且符合条件的人员,加大出入境、租房、购房、落户等方面保障力度。
  四、推动统一登记,促进再保险信息集成
  推动境内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在登记交易中心进行再保险交易信息登记,按照“必要、最小、可操作”原则,登记再保险合同、账单、赔付等信息,逐步实现再保险信息集成,打造再保险数据集中和信息服务平台,建立健全再保险统一登记服务体系。
  五、稳步拓展交易,逐步形成业务交易中心
  稳妥有序发展再保险市场,以拓展增量再保险业务为重点,按照“风险可控、稳健运营”原则,在登记交易中心稳步探索“线上+线下”交易,逐步实现再保险业务集中交易。按照“全场景覆盖、分阶段支持、递进式奖励”原则,根据再保险业务规模,视业务的登记、交易、清结算等线上完成情况,给予不同程度的奖励支持。突出本币优先原则,助力保险机构在跨境再保险业务中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支持银行依托上海保交所平台,为真实、合规的再保险业务提供跨境资金结算便利。
  六、服务重点领域,加快建设风险管理中心
  聚焦“走出去”、航空航天、绿色航运、集成电路等重点领域,在临港新片区探索保险共同体等风险分散机制,提升再保险综合保障能力。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设立每年不低于3000万元的专项扶持资金,提升重点领域再保险有效供给能力。完善国际再保险会议机制,支持国际金融组织等落户上海,研究探索成立上海再保险人协会。
  七、建立行业标准,强化数据安全管理
  落实跨境再保险保费统计发布规则,通过登记交易中心开展的跨境再保险分入保费,按照境内新增和不重复计算原则开展统计并进行发布。研究制定再保险交易标准,加快再保险标准化建设。完善保险公司再保险运营中心数据统计机制。明确数据使用规则,健全商业秘密屏蔽机制,严格数据泄露泄密和安全事件追责问责,强化数据安全管理。
  八、压实主体责任,发挥金融基础设施作用
  上海保交所是登记交易中心运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强化能力建设,逐步完善询价、交易、清结算、税票开具流转等再保险线上交易功能。要探索建立信用评级制度,优化资信服务,着力提升再保险市场交易效率和信息化水平。要加强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强化对各类风险的监测、识别和评估,建立健全处置和恢复机制。要强化对平台稳定运行、商业秘密保护和数据安全保障的管理,确保登记交易中心安全高效运行。
  九、营造良好环境,建设现代再保险市场体系
  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推动再保险高质量发展,严把准入关,加强金融监管,守牢风险底线,以金融安全保障金融高水平开放。上海金融监管局要发挥贴身监管作用,加强对登记交易中心的指导和监管。上海市各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及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要完善配套法规制度,落实支持政策。上海金融法院等司法部门要完善涉外纠纷解决机制,积极发挥司法裁判的示范引领作用,营造良好法治、市场等营商环境。
  十、加强组织保障,强化责任落实
  金融监管总局会同上海市人民政府建立上海国际再保险中心建设工作机制,金融监管总局相关司局、上海金融监管局、上海市委金融办(上海市地方金融管理局)等为成员单位,加强沟通协调,统筹战略规划,完善支持政策,落实各方责任,稳步推动上海国际再保险中心高质量发展。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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