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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文文号: 浙政办发[2024]21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24-6-6
实施时间: 2024-7-6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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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大我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力度,扎实推进新型工业化,加快建设全球先进制造业基地,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经省政府同意,制定如下意见。
  一、完善梯度培育机制
  (一)建立梯度培育体系。按照“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梯度,构建从孵化培育、成长扶持到发展壮大的培育体系。坚持“储备一批、培育一批、提升一批”原则,分层筛选建立培育库,开展诊断指导,推动对标提升,支持有条件的“小巨人”企业成长为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建立企业成长评价机制,实行有进有出动态管理。(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县〔市、区〕政府。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各市、县〔市、区〕政府均为责任主体,不再列出)
  (二)夯实培育基本盘。各地要落实培育主体责任,发挥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园区等企业培育发展主阵地作用,创新政策供给,引进和支持高层次人才团队创业创新。支持大企业开展专项领域技术创新,延伸产业链,培育派生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深化“小升规”、科技企业“双倍增”等培育行动,做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基础,相关培育工作成效纳入省政府有关督查激励事项评价因素。(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
  (三)招引发展新增量。鼓励各地围绕“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强链延链补链固链,以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为重点,开展常态化招商引资和招才引智推介活动,大力招引一批具有专精特新发展潜质的高技术制造业和高技术服务业企业,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关键环节配套能力。(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科技厅)
  (四)打造数字化培育平台。探索建设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数字化应用场景,加强上下联动、部门协同、信息数据共享,打造全省一体化工作平台。选取部分地方先行先用,适时向全省推广。(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数据局)
  二、提升创新发展能力
  (一)鼓励开展研发攻关。全面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基础研究税收优惠、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等政策,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聚焦主业,加大研发投入。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3%以上且研发费用年增长20%以上的企业,或基础研究研发费用投入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按上年度研发费用或基础研究研发费用一定比例给予财政奖励。支持创新能力突出企业积极参与新型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体系建设,推动基础研究与产业技术创新融通发展。面向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常态化征集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需求。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设立省级企业研发机构,提高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参与度,在细分领域攻克更多关键核心技术。支持企业参与产业基础再造工程和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二)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迭代升级中国浙江网上技术市场3.0版,推动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技术需求市场化流转、解决,引导高校、科研机构以科技成果“先用后转”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鼓励金融机构开发“先用后转”专项金融保险产品,支持市县运用创新券对企业投保费用给予不低于80%的兑付补助,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落地。(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
  (三)促进知识产权赋能增值。深化实施专利导航、高价值专利培育、知识产权强企工程,开设高价值专利快审优审绿色通道。创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开展“专利+商标”“专利+信用”等业务,提高融资额度。指导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专利密集型产品、注册商标,争创中国专利奖、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鼓励各地对中国专利奖获奖项目、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给予奖励。(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经信厅、省财政厅、金融监管总局浙江监管局)
  (四)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深化“链长+链主+专精特新”协同机制,鼓励雄鹰企业、“链主”企业、制造业领航企业通过产业纽带、聚集孵化、上下游配套、分工协作、开放应用场景等方式,将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纳入产业链供应链体系,带动中小企业优化生产经营、提升产品质量。开展“十链百场万企”对接活动,促进大中小企业在技术创新、产品配套、市场开拓、供应链合作等方面加强融通协作。支持各地培育一批细分行业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委金融办、省科技厅、省市场监管局、人行浙江省分行、金融监管总局浙江监管局)
  三、推动提质增效发展
  (一)加强质量标准品牌赋能。加强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检验检测、质量认证、计量标准和品牌创建指导支持,提高企业质量管理能力。开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质量认证服务,推动企业先进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贯标达标。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主导或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争创标准创新型企业,抢占产业发展制高点。开展质量强企“千百”行动,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争创中国质量奖,优化“品字标”培育结构,提高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牌比例,打造一批品质高端、技术自主、服务优质、信誉过硬的“浙江制造精品”和“品字标”产品。(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经信厅)
  (二)推动数字化转型。加快推进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推广“做样学样、牵头总包、标准合同、监理验收”等改革创新举措,推动企业进行设备更新、技术改造、能级提升。加快行业工业互联网平台和行业产业大脑建设应用,培育数字化服务商,开发集成优秀数字化解决方案,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为重点打造应用样板,批量化复制推广,打造一批数字化改造县域样板。积极争创国家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责任单位:省经信厅)
  (三)促进绿色低碳发展。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建设绿色供应链、绿色工厂、节水型企业,开展节能降碳技术改造、“以竹代塑”产品开发、清洁生产审核和绿色低碳产品认证等。鼓励各地将腾出的能耗指标用于保障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新增投资和技改项目。对规划环评合规园区内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按规定简化项目管理;对污染物排放量小、环境风险低、生产工艺先进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纳入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减少执法检查次数或免于现场检查。(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
  四、助力拓展国内外市场
  (一)加大采购支持力度。支持浙江省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内的装备、材料、软件平等参与招投标活动。鼓励国有投资项目使用首台(套)产品,对采购金额在规定招标金额标准以下的项目,支持依法通过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优先采用。进一步优化政采云制造精品馆设置,鼓励符合条件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产品和专利密集型产品入驻。落实首台(套)产品政府采购支持政策,对国家及省级目录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首台(套)产品采用首购、订购等方式采购。鼓励国有企业、大型企业先试、首用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产品。(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
  (二)提升国际化发展能力。开展“丝路护航”行动,推动在境外设立中小企业服务网络,指导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加强境外营销网络和渠道建设,设立境外研发机构,开展境外并购合作。深化中小企业中外合作区建设,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参加国际性展会,对参加省级自办类、重点类商务展会的,按标准予以补助。指导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用好原产地规则,深化与其他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成员国经贸合作。(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贸促会、杭州海关、宁波海关)
  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一)促进重点产业链融资。推荐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参与国家“一链一策一批”融资促进行动。引导金融机构推广无还本续贷、循环贷和中期流动资金贷款等“连续贷+灵活贷”产品。鼓励金融机构依法依规与创业投资机构、科技创新基金开展“贷款+外部直投”等业务,探索推动专精特新园区贷等金融产品创新。鼓励保险机构拓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保险服务,提供科技研发、质量认证、贸易信用等一揽子风险保障。(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委金融办、人行浙江省分行、金融监管总局浙江监管局)
  (二)助力对接资本市场。深入实施“凤凰行动”,推动更多符合条件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到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指导金融机构通过信用风险缓释凭证、信用风险互换合约等方式,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在交易所发行公司(企业)债券提供有效增信。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交易所绿色通道发行科技创新公司(企业)债券。高质量建设区域股权交易中心专精特新板,推动一批企业入板培育。设立总规模不低于100亿元的专精特新母基金,加快组建子基金,带动社会资本投早投小投创新。(责任单位:省委金融办、省经信厅、省财政厅、人行浙江省分行、浙江证监局)
  (三)完善融资担保增信机制。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总对总”批量业务合作,减少重复尽职调查,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批量化融资增信,按照相关规定降低担保费率。支持省担保集团加快“数智浙担”运行,加大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担保力度。指导各地建立健全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补充、费用补贴和风险补偿机制,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提质扩面。(责任单位:省委金融办、省经信厅、省财政厅、人行浙江省分行、金融监管总局浙江监管局)
  六、强化要素服务保障
  (一)打造专精特新产业园。鼓励各地整合优质资源、创新服务模式、完善要素供给,建设一批专精特新产业园,推动优质项目、企业向园区集中。统筹用地指标优先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合理用地需求。深化“空间换地”,在符合详细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前提下,支持企业利用自有工业用地建设专精特新产业园,新建、扩建生产性用房或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以“抱团联建”等方式共建专精特新产业园。(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建设厅)
  (二)加强财税政策扶持。省级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全面落实国家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在地方权限范围内做到能减则减、能免则免、能缓则缓。深入开展税收服务“春雨润苗”专项行动,确保最新税费优惠政策直达快享。严格落实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规范涉企收费。(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
  (三)加强人才服务保障。深入实施省级人才工程,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符合条件的人选申报人才计划,鼓励专精特新“小巨人”、省级“隐形冠军”等企业人才申报卓越工程师。支持人才智力密集、自律规范、影响力大的专精特新“小巨人”、单项冠军等行业龙头企业组建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承担本行业领域职称评审工作,开展人才计划自主评审。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支持参加职称“直通车”评审,符合相关条件的可纳入省级高层次人才“编制池”专项事业编制管理。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与院校开展技能人才订单培养、联合培养,建设博士创新站。(责任单位:省委人才办、省委编办、省经信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人力社保厅、省科协)
  (四)加强企业管理服务。建立完善中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发展协调机制,加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发展工作支持。深入推进“小微你好”专项服务行动,为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配备助企服务专员,推动增值化服务直达企业。鼓励各地通过服务券等方式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购买专业服务。建设“浙企之家”应用,提升企业培育、惠企政策、直播培训等重点应用服务能力。(责任单位:省经信厅)
  本意见自2024年7月6日起施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培育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2〕19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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