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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自由贸易港公平竞争委员会办公室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反垄断“三书一函”制度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4-4-23
实施时间: 2024-4-23
法规类型: 市场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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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自治县市场监管局,省营商环境建设厅、省海洋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审计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应急管理厅、省林业局、省医疗保障局,海南自由贸易港公平竞争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强化公平竞争政策实施决策部署,增强反垄断监管的有效性和规范性,及时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和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推动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海南自由贸易港公平竞争条例》和《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办公室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建立反垄断“三书一函”制度的通知》(双反办发〔2023〕1号)等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现就我省建立健全反垄断“三书一函”即《提醒敦促函》《约谈通知书》《立案调查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营主体)/行政建议书(行政机关)》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醒敦促函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市场监管局或者海南自由贸易港公平竞争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公平竞争委员会)办公室可以发出《提醒敦促函》(见附件1),提醒敦促做好有关问题的预防和整改工作:
  (一)经营者存在从事垄断协议、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风险,或者行业协会存在组织本行业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风险的;
  (二)经营者存在未依法申报、违反审查决定等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风险的;
  (三)经营者存在未能充分履行中止调查承诺义务或者行政处罚整改要求风险的;
  (四)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存在从事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风险,或者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不到位的;
  (五)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积极配合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实施的调查的;
  (六)各市县市场监管部门履行反垄断委托调查和公平竞争审查职责不到位或者工作推进缓慢的;
  (七)其他需要提醒敦促的情形。
  有关经营者或者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提醒敦促函》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将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省市场监管局或者省公平竞争委员会办公室。对落实有关工作要求不到位或者逾期未采取相关措施进行整改的,省市场监管局或者省公平竞争委员会办公室将责令限期整改,或者依法采取约谈、立案调查等措施。
  二、约谈通知书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市场监管局或者省公平竞争委员会办公室可以发出《约谈通知书》(见附件2),对经营者、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其提出改进措施:
  (一)对提醒敦促事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
  (二)经营者涉嫌从事垄断协议、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或者行业协会涉嫌组织本行业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引发舆情或者造成不良影响,或者需要其提出改进措施的;
  (三)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涉嫌拒绝、阻碍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实施的调查的;
  (四)行政机关涉嫌从事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或者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不到位,引发舆情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各市县市场监管部门履行反垄断委托调查和公平竞争审查职责不到位或者工作推进缓慢,引发舆情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被约谈方应当自被约谈之日起规定时间内,将改进措施以书面形式报省市场监管局或者省公平竞争委员会办公室。被约谈方逾期未整改、整改不到位或者整改后再次出现问题的,对有关经营者由省市场监管局依法采取立案调查等措施;对有关行政机关,视情采取立案调查、通报其有关上级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并提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建议等措施。
  三、立案调查通知书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对于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下列情形的,省市场监管局依法予以立案,并向当事人发出《立案调查通知书》(见附件3):
  (一)经营者从事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或者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且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的;
  (二)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存在拒绝、阻碍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实施调查的;
  (三)行政机关存在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营主体)/行政建议书(行政主体)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对于经立案调查存在下列情形,且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省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见附件4),并依法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一)经营者达成、实施垄断协议,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者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
  (二)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实施的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
  对于经立案调查,行政机关存在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省市场监管局可以制作《行政建议书》,向其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该行政机关应当将有关改正情况书面报告省市场监管局。
  建立健全反垄断“三书一函”制度,是强化公平竞争政策实施、丰富公平竞争制度、构建全链条反垄断监管机制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提高公平竞争合规意识,充分发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事前预防作用,防止行政性垄断行为。各市县市场监管部门可参照本制度对于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相关规定制发提醒敦促函和约谈通知书。
  附件:
  1. 提醒敦促函(模板)
  2. 约谈通知书(模板)
  3. 立案调查通知书(模板)
  4. 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建议书)(模板)
  海南自由贸易港公平竞争委员会办公室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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