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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做好2024年会计师事务所会费收缴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24-7-23
实施时间: 2024-7-23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39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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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
  2023年12月,新修订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会协〔2023〕69号)(以下简称《会费办法》)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七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我省同步修订了《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辽注师协〔2024〕3号),经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做好2024年会计师事务所会费收交工作的通知》(会协〔2024〕66号),结合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工作实际,现就做好2024年会计师事务所会费收缴工作通知如下:
  一、会费标准
  2024年会计师事务所单位会员及执业会员会费标准,按照《会费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会计师事务所2024年会费缴纳数额严格按照行业管理信息系统财务报表子系统事务所会费查询模块“第8栏”(减免后实交会费总额)金额执行。
  按照《会费办法》有关规定,女性执业会员生育当年免交个人会员会费,会计师事务所要做好女性执业会员的会费减免申报工作。已申请女性执业会员会费减免的会计师事务所,会费查询模块“第4栏”(2023年注师人数)显示剔除会费减免注师后的实交会费人数。
  执业会员应当通过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交纳执业会员会费。会计师事务所总所及其分所应按照属地原则,分别向所在地的注册会计师协会,统一交纳当年会计师事务所单位会员会费和执业会员会费。
  二、收缴流程
  会计师事务所、协会代管的执业会员缴纳会费日期为2024年7月23日-8月16日。请会计师事务所及协会代管的执业会员按规定时间将应交会费汇至省注协账户:
  账户名称: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账号:21050136000809002433
  开户行:建行沈阳中山支行
  (汇款时备注接收电子发票的手机号码)
  三、省注协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王达雅 (024) 23496717
  四、发票领取方式
  2024年省注协继续采用会费电子票据。请各会计师事务所、协会代管的执业会员使用手机微信关注下方电子票服务“微信公众号”和“微信小程序”,汇款时注明该手机号码,即可接收会费电子票据。

  附件: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2.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4年7月23日

相关附件: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pdf    
2.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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