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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对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第1208号建议的会办意见
发文文号: 冀税建议字[2024]10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4-4-15
实施时间: 2024-4-15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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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教育厅:
  靳军辉代表提出的第1208号关于“支持新能源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建议收悉。其中关于“进一步落实新能源院校建设和发展在税收、土地、财政、人才引进等方面的扶持力度,量化细化我省文件,以促进新能源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建议涉及我局职责,现提出会办意见如下:
  按照现行国家税收管理体制,税收政策由法律或者国务院根据授权作出规定,省及省以下税务机关负责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对靳军辉代表提出的建议,我们将适时向税务总局反馈。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系列支持职业教育事业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包括一般纳税人提供的非学历教育和教育辅助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职业学校校办企业从事相关业务活动免征增值税;学历性职业教育学校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符合条件的职业教育学校承受用于办公、教育、科研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等。此外,国家还出台了一系列普惠性的税费优惠政策,2023年对部分到期的税费优惠政策进行了延续或优化,2024年又将实施结构性减税降费政策,包括新能源院校在内的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依法享受。
  衷心感谢靳军辉代表和贵厅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24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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