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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4年注册会计师超出胜任能力执业行为自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财会[2024]15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24-7-10
实施时间: 2024-7-10
法规类型: 业务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19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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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为持续加强会计师事务所监督管理,进一步净化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环境,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按照财政部做好注册会计师行业“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要求,我局将组织开展2024年度注册会计师超出胜任能力执业行为自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内容
  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应全面统计本所注册会计师2023年6月至2024年6月出具审计报告数量超过100份(不包括为同一企业集团内多家子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超过100份的情形),填写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数量统计表(附件1),并重点自查以下内容:退休返聘注册会计师(已办理退休手续)执业情况;不属于退休返聘但年龄超过70周岁的注册会计师执业情况;在业务承接、人员委派、利润分配等方面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是否承接承做了与自身规模、执业能力、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业务,形成自查报告(附件2)。
  二、自查要求
  (一)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要高度重视注册会计师超出胜任能力执业行为整治工作,全面开展自查工作,认真查找自身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二)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分所负责人应当对自查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自查报告和统计表须经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分所负责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未按规定及时、完整报送自查材料的,将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三)请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将自查报告和统计表电子版及已签章纸质扫描件,于2024年7月15日前发送至czjmadi@tj.gov.cn电子邮箱。邮件名称注明“××会计师事务所自查报告”。
  附件:
  1.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数量统计表
  2.XX会计师事务所2024年度超出胜任能力执业行为自查报告(模板)
  2024年7月10日
  (联系人:马迪;联系电话:23205715)

相关附件:
附件1-2.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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