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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软件资产和数据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温州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24-7-18
实施时间: 2021-7-15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单位国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温州
阅读人次: 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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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本级各行政事业单位:
  推行数字化改革以来,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产生了许多软件资产,而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作为新型业态国有资产,也正日益受到各界关注。2023年11月,财政部资产管理司确定我局为数据资产管理工作试点单位。根据《关于加强数据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23〕141号)、《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管理的通知》(财资〔2024〕1号)、《关于探索数据资产管理试点的试行意见》(温财资〔2023〕1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软件资产管理实际,现就开展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软件资产和数据资产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登记管理。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软件资产登记按《温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完善市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温财资〔2023〕1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对相关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按规定自主采集、生产加工以及购置获得的数据资源,符合条件的,可结合《固定资产等资产基础分类与代码》(GB/T 14885-2022)等国家标准和浙江省地方标准《数据资产确认工作指南》(DB33/T 1329-2023)、《资产管理 数据资产登记导则》(T/ZJCFO 0001-2024)等,做好数据资产确认和登记等工作。软件资产和数据资产会计处理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等相关会计准则执行。各单位在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资产确认登记和会计处理时,应做好软件资产和数据资产甄别区分,避免重复计量,并可在开发合同里写明。行政事业单位在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收集、产生的数据,暂不具备数据资产确认登记条件的,由单位按照《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和数据部门有关要求做好管理,时机成熟时可纳入资产备查簿。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要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在软件资产和数据资产的开发合同中明确知识产权等归属。对市场应用前景好、有推广价值的软件,鼓励单位进行著作权或专利权等权利登记,具体按我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有关要求执行;对数据资产,符合《浙江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办法(试行)》(浙市监知〔2023〕5号)申报条件的,鼓励单位做好知识产权申报登记。对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申请知识产权登记等产生的必要费用,可按规定列入部门预算。
  二、规范使用。在知识产权归属行政事业单位并确保安全和不影响个人隐私及商业秘密,且所有权不变,保证行政事业单位正常使用等情况下,对已完成知识产权登记的行政事业单位软件资产和数据资产,经审批后可探索采取授权运营(即将经营权授权运营主体进行运营),或委托依法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产权交易机构等,对外提供有偿使用服务或知识产权有偿许可使用。行政事业单位也可按预算管理和政府采购有关要求通过温州数据交易中心等平台向社会依法购买数据、数据资产及相关服务,支持培育软件资产和数据资产交易市场生态。对不宜授权运营、不宜对外提供有偿使用服务或知识产权有偿许可使用的软件资产和数据资产,供单位内部使用或和相关行政事业单位共享共用,提升管理服务潜力,降本增效。各单位不得利用软件资产和数据资产进行担保,新增政府隐性债务。严禁借授权有偿使用软件资产和数据资产的名义,变相虚增财政收入。
  三、资产处置。软件资产和数据资产的处置包括知识产权转让、无偿调拨、对外捐赠、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职、事业发展需要和资产使用状况,按照规定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后及时处置资产。确需彻底删除、销毁数据资产的,应当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利用专业技术手段彻底销毁,确保无法恢复。涉及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的,按照市本级党政机关信息化应用“销并提转冻”管理有关要求做好处置工作。未达规定使用年限,确需提前报废的软件资产和数据资产,需经有关部门技术鉴定后按规定审批程序处置。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要切实规范资产处置行为,严禁借盘活资产等名义,对无需处置的软件资产和数据资产进行处置或虚假交易。
  四、收益收缴。行政事业单位软件资产和数据资产采取授权运营、对外提供有偿使用服务、知识产权有偿许可使用或有偿转让的,应对相关权益(价值)进行评估。具体按照《温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完善市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温财资〔2023〕12号)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软件资产和数据资产使用和处置取得的收入,按照财政收入管理有关规定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软件资产和数据资产的使用绩效和盘活增值情况,可作为财政预算绩效管理考核和部门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其中,高校、科研院所对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资产和数据资产在使用和处置中取得的收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有关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五、其他要求。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软件资产和数据资产管理是一项全新工作,要按照从点到面、先易后难的原则,稳步推进。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部门软件资产和数据资产的研究和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所属单位做好软件资产和数据资产管理。各部门所属单位负责本单位软件资产和数据资产的具体管理,并承担主体责任,确保软件资产、数据资产的安全和高效利用。市财政局将根据工作实施情况,做好案例征集、经验推广和无形资产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并将结合上级财政部门今后新的规定要求不断完善软件资产和数据资产管理。各县(市、区)和功能区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积极研究探索行政事业单位软件资产和数据资产管理,建立健全相关资产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相关业务咨询电话:温州市财政局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处88501906(有关资产管理等业务),会计处88525928(有关资产入账等业务),经建处88523337(有关盘活增值等业务)。
  温州州市财政局
  2024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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