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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舟山市财政局2024年度财政监督检查公告[市交通局]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舟山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24-7-8
实施时间: 2024-7-8
法规类型: 财务|会计监督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舟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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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被检查单位:舟山市交通运输局
  执法部门:舟山市财政局
  责令改正通知书文号:舟财监督责改字〔2024〕1号
  作出责令改正通知的日期:2024-5-22
  舟山市财政局检查组根据检查计划,对该单位2023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情况进行了检查。
  一、检查发现的问题
  (一)往来款长期挂账未清理
  1.其他应收款长期挂账未处理。一是舟山市通达房地产公司借款30万元,为市交通委于1997年借出;二是定海旅游服务公司欠款12万元,为1994年7月由原定海区交通局账面转入;三是市交通委基建专户挂账4.7万元,为2014年部分食堂人员工资;四是六横至穿山公路工程办垫付前期费用3.54万元,为市交通局2008-2010年垫付六横大桥项目预可评审会议等前期费用;上述其他应收款合计50.24万元未及时清理。
  上述事项不符合《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13号)第三十八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应收及预付款项的管理,严格控制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的规定。
  2.其他应付款长期挂账未处理。2009年以前挂账10笔合计27.33万元,包括住房资金(职工房改结余资金)21.27万元、浙江兰德公司(2006年质保金)2.65万元、省拨(文明创建奖金、综治基金、战备经费)资金结余1.9万元等;2013-2019年挂账8笔合计10.86万元,包括暂扣市交通设计院水路客运报告编制款6万元、水上客运售票检票云数据开发升级费3万元、2017年社保汇入职工生育金1.39万元等;2021-2023年应付未付款项2笔合计5.40万元,为流量包月退缴5.15万元、全国劳模津贴0.25万元。上述其他应付款合计43.59万元未及时清理。
  上述事项不符合《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13号)第四十九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对暂存款项的管理,不得将应当纳入单位收入管理的款项列入暂存款项;对各种暂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的规定。
  (二)超标准采购办公设备和家具
  根据有关凭证反映,市交通局2023年8月购买文件柜1组,单价1550元,超出“价格上限1000元”的规定标准;2023年11月购买碎纸机1台,单价1280元,超出“价格上限1000元”的规定标准。
  上述事项不符合《舟山市市级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舟财行〔2017〕41号)第八条“市级行政单位应当根据本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内设机构职能、工作需要和预算安排情况,在不超出按本标准计算的配置数量限额内,统筹安排、合理配置本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规定。
  (三)党建活动经费开支不规范
  根据有关凭证反映,市交通局2023年8月在“党建活动经费”中列支购买书卡(表彰党建优秀课题成果)费用800元,为4张200元面值的新华书店预付充值卡。
  上述事项不符合《舟山市市级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规定》(舟直委发〔2018〕11号)“严禁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的规定。
  (四)未按合同约定付款且未收取履约保证金
  根据有关凭证反映,市交通局于2023年7月5日与舟山诚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大楼外围绿化养护合同,合同总价41574.5元,服务期间为2023年6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根据合同约定,市交通局应于合同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向舟山诚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总价款的50%作为预付款,计20787.25元;舟山诚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合同签订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市交通局支付合同总价30%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认真履行合同条款的保证。市交通局实际于10月26日支付2023年6月1日至11月30日大楼外围绿化养护费20787.25元,且未按合同约定向对方收取履约保证金。
  上述事项不符合《舟山市交通运输局合同管理规定》(舟交〔2022〕58号)第二十四条“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合同价款结算,并按合同约定及时收取或退还保证金”的规定。
  (五)会计核算不规范
  1.水电费支出未按实核算。根据有关凭证反映,市交通局大楼每月水电费支出,先由市交通局“其他资金存款”垫付,挂“其他应收款/单位往来”科目,再根据分摊比例向局机关本级和各下属单位收回垫付资金,由各单位分别做支出账务处理。市交通局未区分局机关本级和各下属单位分别核算本单位支出和往来款明细。根据市交通局提供明细表反映,市交通局水电费垫付资金未能在当年度结清,截至2023年底,尚余电费14.78万元、水费0.18万元未收回;其中局机关本级尚余电费3.38万元、水费0.13万元未支付。局机关本级2023年度水电费支出与实际不符。
  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
  2.会计科目核算错误。根据有关凭证反映,市交通局2023年在“工资福利支出/津贴补贴/生活性补贴”科目列支退休人员刑满释放后基本生活保障补助12645元;在“会议费”科目列支组织人员参加第五届浙江国际智慧交通产业博览会餐费1858元;在“其他费用”科目列支公务用车车上人员意外险1600元、工作人员公共交通意外险2880元。
  上述事项不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帐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舟山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试行行政事业单位公共交通意外保险的通知〉的通知》(舟财行〔2017〕6号)“三、保费凭发票、人员清单等由单位统一以非现金方式当月支付,列‘差旅费’科目”、《舟山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舟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实施舟山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共交通意外保险的补充指导意见》(舟车改办〔2018〕1号)“保费凭发票由单位自行支付,在‘公务用车运行维护经费’定额中列支”的规定。
  (六)固定资产管理不规范
  根据资产台账反映,市交通局未定期清查盘点固定资产,部分资产账实不符,如资产账上只登记办公椅14件,与实际在编在岗人数差异较大;普通台式电脑配置数量超出实际在编在职人数,截至2023年底,共有台式电脑128台,其中2021年购置63台、2020年购置48台、19年购置8台、18年购置9台。
  上述事项不符合《舟山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舟政办发〔2010〕117号)第十五条“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舟山市市级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舟财行〔2017〕41号)第五条“配置数量上限根据单位机构设置、职能、编制人数、在职人数等确定,为最高数量配置标准,具体数量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按照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的规定。
  (七)交通专项资金专户整改不到位
  经“回头看”检查,市交通局未按《舟山市财政局财政检查责令改正通知书》(舟财监督责改字〔2019〕5号)要求完成专户往来款清理和固定资产事项整改,包括其他应收款——朱家尖大桥一期工程暂付款344.68万元、市邮政局借款60万元、指挥中心人员垫付餐费1.84万元、总府弄购房预付款1.58万元等未清理,专户固定资产(北京办事处房产)366.16万元未划入单位行政账等。
  二、责令改正决定
  对本次检查发现的问题,经研究,作出如下责令改正决定:
  (一)针对往来款长期挂账未清理的事实,根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13号)有关规定,责令单位限期改正,制定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清理计划并限期清理;其中,其他应付款应缴财政的,及时上缴财政;今后应加强对暂存暂付款项的管理,及时进行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二)针对超标准采购办公设备和家具的事实,根据舟财行〔2017〕41号文件有关规定,责令单位今后加强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采购管理,在不超出按规定标准计算的配置数量限额内,合理配置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家具。
  (三)针对党建活动经费开支不规范的事实,根据舟直委发〔2018〕11号文件有关规定,责令单位今后加强党建活动经费支出管理,禁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
  (四)针对未按合同约定付款且未收取履约保证金的事实,根据舟交〔2022〕58号内控文件有关规定,责令单位今后加强合同管理,及时办理合同价款结算,并按合同约定及时收取或退还保证金。
  (五)针对会计核算不规范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责令单位今后加强会计核算管理,按实核算本单位水电费支出并及时足额收回垫付水电费资金,正确核算会计科目,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六)针对固定资产管理不规范的事实,根据舟政办发〔2010〕117号和舟财行〔2017〕41号文件等有关规定,责令单位今后加强资产管理,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相符;根据单位机构设置、职能、编制人数、在职人数等确定最高数量配置标准,按照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办公设备。
  (七)针对交通专项资金专户整改不到位的事实,责令单位限期改正,按要求清理专户其他应收款项,并将专户固定资产划入单位行政账。
  市财政局按照规定程序,于2024年5月23日送达《财政检查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被查单位在15日内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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