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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严格执行涉企收费管理政策的提醒函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4-7-4
实施时间: 2024-7-4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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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有关单位,各涉企收费主体: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巩固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成果,依法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现就严格执行涉企收费管理政策提醒如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安徽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安徽省价格条例》《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强价格自律,规范收费行为。
  二、向企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其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范围均应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公布的《安徽省省级涉企收费清单》《安徽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内。不得在收费清单和政策规定之外擅自增加或分解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延长收费期限、扩大收费范围收费,不得继续收取或变换名目收取已明令取消和停止执行的收费。
  三、向企业收取的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均应在省、市发展改革部门公布的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内。不得超过核定的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收费,不得只收费不服务,不得减少服务内容或降低服务质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收费,不得利用行政权力、垄断地位强行服务强制收费。
  四、向企业收取的属于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应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供求情况等合理定价。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具体服务价格等应与服务对象充分协商。
  五、严格落实各项涉企收费减免和优惠政策,不得增设限制条件、将符合减免和优惠政策的企业排除在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执行、提前终止执行或拒不执行。收费减免和优惠政策按规定实行免申即享或即申即享。
  六、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服务窗口和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收费依据、收费范围、服务内容、减免规定以及监督电话等,并向社会公开。公示的收费事项必须合法合规,符合规范。未经公示或未予标明的费用,一律不得收取。
  七、有关重点领域、行业涉企收费主体同时要认真严格执行以下相关规定。
  (一)交通物流领域。港口企业要严格执行《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不得向船公司或货主附加强制服务等不合理交易条件。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严格落实我省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政策,认真执行绿色通道优惠政策,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缩减优惠幅度;不得通过提高“鲜活”“深加工”判断标准、“整车合法装载”查验标准等方式,变相缩小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优惠范围。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指导价,不得指定救援机构开展清障救援服务,不得强行拖移故障车辆到指定场所接受维修服务,不得妨碍和阻止当事人委托的救援机构进场服务。
  (二)水电气领域。对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收费项目实行清单管理。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水供电供气企业不得向用户收取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不得转嫁应由自身承担的费用,不得自设项目自定标准收取费用,不得收取强制检定费用,不得设置与技术规范无关的非必要前置条件。建筑区划红线内水电气设施验收合格,依法依规移交供水供电供气企业管理的,相关运营维护等费用纳入供水供电供气企业经营成本,不得向终端用户另外收取。建筑区划红线内管网建设安装、更新改造、维修维护等已由政府承担的费用,不得再向用户收取。对非电网直接供电的终端用户,供电主体不得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
  (三)金融服务领域。商业银行要严格落实《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不得违规制定和调整服务价格,不得对明令禁止收费的服务项目继续收取费用。为授信评估目的引入外部数据、信息或评级的,其费用由银行自行承担。不得强制或以合同约定方式向企业转嫁应由银行承担的费用。开展贷款服务时,不得利用贷款优势地位捆绑服务并强制收费或转嫁抵押登记费、抵押品评估费等。
  (四)行业协会商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入会并收取会费,不得阻碍会员退会,不得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利用行政机关或利用行业影响力,强制企业参加会议、培训、考试、展览、出国考察等各类收费活动或接受第三方机构有偿服务,不得强制企业到特定机构检测、认证、培训等并获取利益分成。严禁通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要求承担相关职业资格认定工作的,不得收取除考试费、鉴定费外的其他任何费用。未与行政机关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开展与业务主管单位所负责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
  (五)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等情况,行政机关及时调整完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中介服务委托主体是行政机关的,以及行政机关在行政审批过程中需要委托中介服务开展技术性服务时,中介服务费由行政机关承担,行政机关不得转嫁给行政相对人承担。中介服务委托主体是行政相对人的,行政相对人可自行选择中介服务机构,行政机关不得指定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将指定的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中介服务报告作为行政审批要件。不得将本应由行政机关承担的电子政务平台运营费用以技术维护费、服务费、电子介质成本费等名义,向用户收取任何经营服务性费用。不得将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转由下属单位或中介服务机构承担并收费。
  八、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建立健全涉企违规收费常态化核查机制和内部监管措施,全面依法规范本领域本行业涉企收费行为。各级发展改革、工信、财政等部门将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平台、省“互联网+督查”平台、创优营商环境为企服务平台等渠道,广泛听取企业意见建议,清理规范涉企收费政策,及时调查处理企业投诉反映,对违规收费将提请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安徽省财政厅
  2024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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