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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调整融券交易保证金比例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证上[2024]553号
发文部门: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 2024-7-10
实施时间: 2024-7-22
法规类型: 债券及衍生品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19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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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场参与人:
  为加强融券逆周期调节,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现就调整融券交易保证金比例相关安排通知如下:
  一、投资者融券卖出时,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100%。其中,投资者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融券卖出时,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120%。
  本通知实施前尚未了结的融券合约,融券保证金比例要求仍按照原规定执行,其展期适用本通知的要求。
  二、本通知自2024年7月22日起施行。本所其他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各市场参与人应当根据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相关业务和技术系统准备,确保业务平稳运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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