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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申报2024年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4-7-5
实施时间: 2024-7-2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23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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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工信部门,各相关企业: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4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厅联财函〔2024〕248号,见附件)工作要求,现将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一)对于已在《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中,且当前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仍有效的企业,于2024年6月30日起暂停享受政策。拟继续申请进入2024年度名单的,可于2024年7月起的每月1日至10日提交申请,截止时间为2025年4月10日。
  (二)新申请进入2024年度名单的企业,可于2024年9月起的每月1日至10日提交申请,截止时间为2025年4月10日。
  (三)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提交申请材料。企业完成申报材料填写后,应在模块中进行保存,然后下载申报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在系统上传(请检查火炬标识水印是否清晰)。企业申报操作指南和常见问题解答详见链接:http://www.innocom.gov.cn/gqrdw/c101325/202407/80ff79762376474a967593e2f04d84c9.shtml。一次申报且审核通过后按规定时限享受政策,无需重复申报。
  二、申报条件
  企业需同时满足:
  (一)进入2024年度名单的企业,应在2024年内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企业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的销售额合计占全部销售额比重50%(不含)以上,全部销售额及制造业产品销售额均不含增值税。
  (二)制造业行业属性判定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制造业”门类(C类)。
  三、政策享受时限
  (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4年全年有效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
  (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4年内到期,且未在2024年内取得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4年内到期,并在2024年内取得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
  (四)2024年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
  四、其他事项
  本次政策审核由各区初审,市级复审,其中火炬高新区企业按所在行政区向各区申请。
  相关问题可咨询各有关部门,涉及审核问题可优先咨询各区工信部门:
  市工信局:0592-2896766、18250170268
  市税务局:12366
  市科技局:0592-2661606
  市财政局:0592-2858161
  思明区科技和工信商务局:小白,0592-5885927
  湖里区科技和工信局:小张,0592-5722172
  海沧区科技和工信商务局:小白,0592-6581697
  翔安区科技和工信商务局:小许,0592-7889615
  同安区科技和工信商务局:小陈,0592-7300277
  集美区科技和工信局:小郭,0592-6193650
  附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厅联财函〔2024〕248号)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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