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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财政部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0820号建议的答复
发文文号: 财会函[2024]8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24-6-13
实施时间: 2024-6-13
法规类型: 行业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19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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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朱建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管理与设立专门职业责任保险公司的建议收悉,经商金融监管总局,现答复如下:
  我们赞同您提出的加强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管理、完善相关机制的建议。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法定制度安排,是国际通行的保障投资者权益、提高会计师事务所风险抵御能力的重要措施。但是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未能充分发挥保障作用,确应在实务中引起重视。
  一、关于加强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管理的建议
  财政部、原保监会于2015年印发实施《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暂行办法》(财会〔2015〕13号,下称《暂行办法》),为提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风险承担能力,促进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规范、可持续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明确要求“提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风险承担能力。完善职业责任保险制度,修订《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暂行办法》,根据资本市场发展和证券业务现状,充分考虑会计师事务所客户群体、风险状况等客观差异,完善保险金额等相关要求。加强职业责任保险和职业风险基金计提情况监督,规范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和使用,督促会计师事务所提升风险防范能力。探索实行行业集中投保。”为贯彻落实上述要求,财政部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是加快推动《暂行办法》修订。2024年以来,在前期开展课题研究等工作基础上,财政部、金融监管总局就《暂行办法》修订开展联合调研,就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业务现状和完善方向等,充分听取会计师事务所、保险公司、地方行业协会等各方意见建议。
  二是加强对行业协会指导。财政部、金融监管总局指导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加强联系,深入研究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和条款费率,加快推进行业示范条款制定工作。
  三是启动探索行业集中投保。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围绕相关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结合国际惯例和国内实践情况,研究起草了《关于开展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面向相关业务部门广泛征求意见。
  下一步,财政部、金融监管总局将持续推进《暂行办法》修订工作,健全完善相关制度;指导保险机构加强产品条款费率管理,优化保险费率浮动区间;深入研究先行赔付代位求偿、重大事故先行垫付、期内发生制相关条款;加快推出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行业示范条款,优化服务保障,提高理赔质效,助力会计师事务所可持续发展。
  二、关于设立专门职业责任保险公司或职业责任保险共保体的建议
  根据金融监管总局统计,截至2023年末,我国80多家财产保险公司,均可开展责任保险业务。下一步,财政部、金融监管总局将认真研究您的有关建议,适时探索研究设立专门职业责任保险公司或职业责任保险共保体的可行性,支持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发展。
  感谢您对财政、会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会计司010-68553012
  财政部
  2024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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