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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公开征求《安徽省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资产评估协会
发文时间: 2024-7-1
实施时间: 2024-7-1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11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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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资产评估机构:
  为了适应资产评估行业发展新要求,科学反映和评价全省资产评估机构的科学发展水平,促进和引导评估机构不断提升服务国家建设的能力,结合本省行业实际及发展需要,省评协对《安徽省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4年7月8日前将书面意见(电子版)反馈至66870822@qq.com,反馈材料中请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张谦, 联系电话:0551-68150362。
  附件:
  1.安徽省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2.《安徽省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安徽省资产评估协会
  2023年7月1日

  安徽省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综合反映和评价全省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称评估机构)的科学发展水平,引导社会各界科学选聘评估机构,促进和引导评估机构做强做大做优,不断提升服务国家建设的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评估机构综合评价是根据一定的规则,在对反映我省评估机构执业状况的相关单项指标进行评分的基础上,按照各指标权重系数计算评估机构的综合得分,并根据得分情况公布综合评价前30家的有关信息。
  第三条 安徽省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省评协)负责组织全省评估机构的综合评价工作。综合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财政部门备案满一年的资产评估机构,包括外省市资产评估机构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以下称分支机构)。以下情形除外:
  (一)上年度上报年检资料及综合评价资料有弄虚作假或失实的;
  (二)未按时履行会员义务的;
  (三)因故终止或已进入终止清算程序的;
  (四)省评协认定不能参加综合评价的其他情形。
  本办法所称资产评估师为通过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经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批准登记并在评估机构工作的资产评估师。
  第五条 评估机构在上报年检资料前已合并、分立的,可以以合并、分立后的评估机构参加综合评价。
  合并、分立的评估机构应提交财政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变更登记手续的证明、相关决议、协议等证明材料。
  评估机构在省内设立分所的相关资料与总所合并上报。
  第六条 省评协根据评估机构的提交的综合评价申报资料以及省评协掌握的其他资料,计算并确认评估机构的综合评价得分,将得分前30家的评估机构有关信息在省评协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对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省评协将在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布排名前30家评估机构名单。
  评价结果公布之后如发现评估机构提供的相关资料失实,将取消该评估机构当年及一下年参加综合评价资格,给予通报批评的惩戒,并在省评协网站予以公布。
  第七条 综合评价选取评估机构的下列指标:业务收入指标、人力资源指标、资产评估师人均业务收入指标、资产评估师平均执业时间指标、党群关系与行业贡献指标(加分项)、不良信息(减分项),采用平均值比较法计算单项指标得分。
  (一)业务收入指标。业务收入是指资产评估行业管理统一信息平台财务管理模块反映的会费计算基数。以会费计算基数为依据,其中资产评估业务收入指标占比80%,其他业务收入指标占比20%。
  业务收入指标得分=(资产评估业务收入×80%+评估机构其他业务收入×20%)÷参评评估机构业务收入平均值。
  (二)人力资源指标。人力资源是指评估机构在资产评估行业管理统一信息平台评价年度基准日记载的资产评估师数量,并结合完成继续教育的情况。
  人力资源指标得分=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数量÷参评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数量的平均值。其中,资产评估师数量=完成当年继续教育的资产评估师数量。
  (三)资产评估师人均业务收入指标。资产评估师人均业务收入是指评估机构资产评估业务收入与评估机构在资产评估行业管理统一信息平台评价年度基准日记载的资产评估师数量的比值。
  资产评估师人均业务收入指标得分=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人均业务收入÷参评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人均业务收入平均值。
  (四)资产评估师平均执业时间指标。资产评估师平均执业时间是指评估机构在资产评估行业管理统一信息平台评价年度基准日记载的资产评估师的平均执业时间。
  资产评估师平均执业时间指标得分=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平均执业时间÷参评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平均执业时间平均值。
  (五)党群关系与行业贡献指标(加分项)。党群关系与行业贡献是指评价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在评价年度内参加行业组织的重点工作、党群建设、社会责任、人才队伍建设、获得荣誉称号或受到表彰、信息化建设等情况。
  1.资产评估机构参加行业重点工作。
  评价年度内,担任中评协常务理事、理事或专门(专业)委员会委员的得3分,担任省评协理事、监事和专门(专业)委员会委员的得2分(同一评估师有多项任职的,按最高分计算,不重复计算分值);担任省评协继续教育培训讲师的,每人得1分;参加财政部门、各级评协组织的监督检查的,每人得1分;承担并完成各级评协行业科研课题研究任务的,每次得2分。
  2.党群建设。
  评估机构建有独立党支部或联合党支部的,得2分;在从业人员中发展预备党员的,每人次得1分;党组织按要求开展组织生活会,党员按要求参加活动的,每次得1分;将设立党组织、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加强经费保障等内容写入公司章程、合伙人协议或分所管理办法,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得1分;评估机构、党团组织或资产评估师获中评协、中国资产评估行业党委表彰的,得2分;获省、市行业党委表彰的得1分。资产评估师担任本届全国、省人大代表、党代表、政协委员的,每人得2分;担任本届市、县人大代表、党代表、政协委员的,每人得1分(同一人员有多项任职的,按最高分值计算)。
  3.社会责任,满分3分。
  评估机构在评价年度开展或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次数(含在安徽境内院校设立奖学金、慈善捐款、行业普法、义务献血、捐资助学及志愿服务社会等),每次得1分。
  4.人才队伍建设。
  资产评估师被评为中评协资深会员、荣誉会员、高端人才等称号的,每人得2分(同一评估师有多重身份的,不重复计算分值);被评为省评协高端人才以及正在培养但尚未结业的每人得1分。
  5.获得荣誉称号或受到表彰。
  评估机构或资产评估师获得全国性表彰的,得3分;获省部级表彰的,得2分。
  6.信息化建设,满分4分。
  资产评估机构建有独立网站,得1分;使用正版信息化系统(项目管理系统、协同办公系统等),得1分;评价年度内向省评协报送各类典型案例等信息并被采纳的,每条得0.5分。
  党群关系与行业贡献指标加分值=Σ[具体加分项目(次数)×相关分值]
  (六)不良信息(减分项)。不良信息是指在评价年度中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师受到行政处罚、自律惩戒的情况。
  评估机构受到行政处罚的减分事项:受到行政处罚包括警告、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一次减5分。
  评估机构受到行业惩戒的减分事项:受到公开谴责的,一次减5分;受到行业内通报批评的,一次减4分;受到严重警告和警告的,一次减3分。
  资产评估师的减分事项:受到取消会员资格的,一人次减4分;受到其他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一人次减2分。
  不良信息分值=Σ[具体减分项目次数(人数)×相关分值]
  第八条 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得分为各单项评价指标得分与其权重系数之积相加的总和乘以100。其中:业务收入指标权重系数为50%、人力资源指标权重系数为20%、资产评估师人均业务收入指标权重系数为10%、资产评估师平均执业时间指标权重系数为20%,党群关系与行业贡献指标为加分项,不良信息指标为减分项。
  第九条 综合评价得分的计算公式如下:
  综合评价得分=(业务收入指标得分×50%+人力资源指标得分×20%+资产评估师人均业务收入指标得分×10%+资产评估师平均执业时间指标得分×20%)×100+党群关系与行业贡献指标得分-不良信息指标分值。
  第十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资产评估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安徽省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皖评协〔2021〕1号)同时废止。

  《安徽省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暂行办法》修订说明

  为了适应资产评估行业发展新要求,科学反映和评价全省资产评估机构的科学发展水平,促进和引导评估机构不断提升服务国家建设的能力,结合本省行业实际及发展需要,我们对《安徽省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为激励全省资产评估机构做强做大做优、树立质量意识和品牌意识、多层面树立行业发展标杆、引导提升专业素质和执业水平、提高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省评协于2016年印发《安徽省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暂行办法(修订稿)》(皖评协〔2016〕5号),建立了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体系,此后于2021年进行了一次修订。综合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公布上年度综合评价得分前30家信息,已经成为社会各界了解资产评估行业整体发展、委托方选用资产评估机构的重要参考,有力提升了资产评估行业知名度,受到行业内外的广泛认可。
  党的二十大对新时代新征程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制定了大政方针、作出全面部署。《办法》应全面对标对表党的二十大提出的新战略、新规划、新举措,持续在加强新时代行业党的建设、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上聚焦发力。同时,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中评协《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信用档案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陆续出台为新时代资产评估行业管理提供了根本遵循。因此,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中评协的决策部署,亟需修订《办法》紧跟行业发展大势,更新优化评价指标。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综合考虑各项指标
  在指标设计方面,充分考虑数据资料的可获得性、可靠性、可比性,也充分体现行业导向,引导资产评估机构“做优做强做大”,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和行业责任。《办法》根据资产评估机构业务收入指标、人力资源指标、资产评估师人均业务收入指标、资产评估师平均执业时间指标、党群关系与行业贡献指标(加分项)、不良信息(减分项),采用平均值比较法计算单项指标得分,并进一步微调优化了指标权重系数。
  (二)优化个别关键指标
  1.本次修订明确了“业务收入指标”依据,以会费计算基数作为业务收入指标核心数据,保证了综合评价工作的客观、公正、均衡、可靠。
  2.本次修订增改了“党群关系与行业贡献指标(加分项)”,科学制定包括重点工作、党群建设、社会责任、人才队伍建设、获得荣誉称号或受到表彰、信息化建设六大项加分因素,旨在加强行业党建引领行业高质量发展,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行业得以贯彻落实。
  3.本次修订增改了“不良信息(减分项)”,细化了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师减分分值,旨在贯彻财会监督工作要求与行业发展融会贯通,树牢机构风险防范意识。
  (三)调整指标权重系数
  为强化机构高质量发展内生动力,力求多维度科学、全面、客观地评价评估机构综合实力,《办法》调整了指标权重系数。业务收入指标权重系数由60%调整为50%、人力资源指标权重系数20%保持不变、资产评估师人均业务收入指标权重10%保持不变、资产评估师平均执业时间指标权重系数由10%调整为20%。
  (四)规范表述方式
  依据现行规章制度,以及权责关系,对部分表述方式进行了修改,不涉及实质内容的变化。

相关附件:
1.安徽省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2.《安徽省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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