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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贵州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贵州省商务厅贵州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确定我省承担地方商品储备企业名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黔财税[2024]2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商务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4-6-13
实施时间: 2024-6-13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贵州
阅读人次: 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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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财政局、税务局、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各县(市、区、特区)财政局、税务局、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
  根据《关于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规定,省财政厅、省税务局会同省商务厅、省粮食和储备局共同研究,确定了我省232户承担地方商品储备企业名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详见附件),请各地严格按照名单,贯彻落实好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二、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上述房产、土地,是指在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用于办公、仓储、信息监控、质量检验等经营及管理的房产、土地。
  三、本通知所称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者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
  四、企业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房产原值、承担商品储备业务情况、储备库建设规划等资料留存备查。
  五、本通知执行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2024年1月1日以后已缴上述应予免税的款项,从企业应纳的相应税款中抵扣或者予以退税。
  附件:贵州省承担地方商品储备企业名单
  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商务厅
  贵州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4年6月13日

相关附件:
贵州省承担地方商品储备企业名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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