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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商务厅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若干措施的落实举措
发文文号: 晋商资[2023]204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商务厅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3-9-12
实施时间: 2023-9-13
失效时间: 2026-9-12
法规类型: 外商投资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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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商务局、科技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山西各市分局,临汾、朔州市促进外来投资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科技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函〔2023〕7号)要求,加大对外商在晋投资设立研发中心的支持力度,鼓励和引导外资更多投向科技创新领域,现提出如下落实举措。
  一、优化科技创新服务。优化外资研发中心资格审核认定程序,对经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符合条件的科技开发用品按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支持引导更多外资研发中心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落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补政策。
  二、鼓励共享科技资源。根据《山西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技报告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做好开放共享服务,支持外资研发中心依法使用大型科研仪器,省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社会研发组织等单位的大型科研设施与仪器等科技资源,省科技创新券向在晋注册的外资研发中心开放,实现资源共享,充分释放服务潜能。
  三、支持设立新型研发机构。对经认定公布的外商投资设立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根据绩效评价和研发经费实际支出,按照建设周期持续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已享受其他各级财政研发费用补助的,不再重复补助;科技成果在晋转移转化的,按照上年度技术成交额,给予最高10%的后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促进产学研协同创新。对外商投资研发中心先进技术成果在省内转化、产业化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给予5%的补助,单个科技成果最高补助100万元。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申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并给予建站补助,对入站人员发放博士后专项补助。
  五、支持设立开放式创新平台。支持外商投资设立开放式创新平台类研发中心,享受与省内单位同等待遇,鼓励与省内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整合技术、人才、资金、产业链等资源,实现协同创新。对正式获批运行的国家重点实验室、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山西省实验室,每年给予专项经费支持。对符合条件开放运行且绩效考核优良的省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中试基地,每年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经费支持。积极做好外商投资设立的开放式创新平台类研发中心的人才服务工作,搭建合作桥梁,支持组建科研创新团队。
  六、加强科技创新金融支持。商务外资主管部门要深入开展调研,主动了解外资研发中心融资需求,依法共享有关信息,推动金融机构与外资研发中心开展“银企对接”。实施省科技金融专项,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改进服务模式,为包含外资研发中心在内的科技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和金融服务。
  七、鼓励参与政府项目。支持外资研发中心承担国家科技任务,及时转发推介科技部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申报指南,做好项目组织推荐、视频答辩评审等服务保障工作。积极吸纳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科技专家进入省科技专家库,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的咨询、评审和管理。对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科技专家录入省科技专家库和各市科技专家库,在科技计划项目咨询、评审过程中与其他专家同等待遇。
  八、提高海外人才在华工作便利度。对外资研发中心团队外籍成员高端人才适时办理一次性不超过劳动合同期限的工作许可和不超过5年的工作类居留许可。对外资在我省设立的研发中心聘用的海外高端人才和我省“急需紧缺”人才提供便捷服务,实行“绿色通道”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出具高端人才确认函,适时办理、容缺办理。对于同一跨国公司总部任命的外籍高级管理人员跨省变更工作单位的,直接办理工作许可变更手续。
  九、鼓励申报专业人才职称。对外资研发中心聘用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我省“急需紧缺”人才,根据其专业工作经历、学术技术水平和业绩贡献,由评委会直接认定相应职称。在由各系列(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一年一次认定的基础上,成立特殊人才高级职称评委会,采取“一事一议”“一人一策”的方式,对其及时认定高级职称,实现“随到随认”。
  十、加强海外人才奖励资助。支持外资研发中心聘用的符合条件的海外领军人才及其团队申报重点研发计划,争取项目资助,并做好服务工作。
  十一、推动海外人才跨境资金收付便利化。支持金融机构按规定为海外人才提供便利化用汇服务。支持银行落实好特殊业务处置制度,妥善解决海外人才真实、合法的经常项目用汇需求。支持境内银行在“展业三原则”的基础上,为外资研发中心工作的海外人才办理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便利个人薪酬等合法合规收入的跨境收付业务。境内银行也可为香港、澳门人才开立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用于接收香港、澳门人才每人每日8万元额度内的同名账户汇入资金。
  十二、加强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服务。面向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资研发中心所在单位提供专利快速预审备案服务。面向已进行备案的外资研发中心所在单位提交的符合山西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服务领域的专利预审申请提供专利快速预审服务。面向外资研发中心所在单位视需求开展调解专利侵权纠纷、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专利侵权判定咨询服务、海外维权等知识产权快速维权工作。面向外资研发中心所在单位视需求开展专利导航、公共服务等综合运用性服务。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版权、海关等相关部门的执法协作,推进与司法衔接,开展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工作。
  十三、提高知识产权执法水平。加大专利侵权纠纷办案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市运用省知识产权巡回审判庭,进行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审理。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严厉打击商标侵权、假冒专利、恶意注册商标及违规地理标志等违法行为。持续加大执法力度,积极发挥典型案例教育引导、震慑警示、社会监督的作用,选取部分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向社会发布,警示震慑违法行为,规范和净化市场秩序,有效维护外商投资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及时处置上级交办和部门、地区转办的非正常专利申请重点问题线索和商标恶意注册申请案件线索。
  省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组织保障,强化协同配合,做好政策宣讲,确保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依法享受各项支持政策。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实际,优化管理和服务,积极推动相关举措落实落细。
  本文自2023年9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

  山西省商务厅
  山西省科技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山西省分局
  2023年9月12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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