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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商务厅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等12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提升加工贸易发展水平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晋商贸[2024]47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商务厅 其他地方机构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24-3-26
实施时间: 2024-3-26
法规类型: 对外经贸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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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人民政府,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等10部门关于提升加工贸易发展水平的意见》(商贸发〔2023〕308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提升加工贸易发展水平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商务厅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中国人民银行山西省分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山西省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太原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
  2024年3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提升加工贸易发展水平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提升我省加工贸易创新发展水平,促进扩大对外开放、稳定就业、推动产业结构升级和区域协调发展,更好服务构建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根据《商务部等10部门关于提升加工贸易发展水平的意见》(商贸发〔2023〕308号)精神,现就提升我省加工贸易发展水平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鼓励企业开展高附加值产品加工贸易
  鼓励存量加工贸易企业用足用好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设立研发机构,加强与高校和科研院所产学研协同创新、联合攻关,提高生产高端化、智能化水平,提升制造水平和产品附加值。精准落实支持科技创新类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全省各开发区围绕省重点产业链,聚焦电子信息、生物医药、航空航天、新能源、新材料等先进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开展加工贸易,打造重点产业链,促进产业集群发展和优化升级。利用各类资金政策,进一步支持加工贸易企业核心技术研发创新。鼓励加工贸易企业进综合保税区享受政策红利。(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工信厅、省商务厅、省税务局,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各市政府)
  二、加快促进保税维修业务发展
  建立商务、海关、生态环境部门协同的常态化工作机制,加强保税维修政策宣讲,对保税维修项目产生危险废物的贮存和转移环节进行规范化管理,提升监管效能。支持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尽快启动综保区内海关监管系统建设,在区内推广区外“工单式核销”管理模式,推动保税维修产业从手机向装备制造、工程机械、轨道交通、民用航空等重点方向拓展,实现保税维修区内区外联动发展。支持综保区内现有企业在维修产品目录(“正面清单”)外,对本集团国内销售的自产产品进行保税维修后再将产品返回国内。支持区外已开展手机保税维修试点项目企业,在评估基础上将试点项目产品拓展至非自产产品。支持综保区内海关高级认证企业适时开展大型装备“两头在外”保税维修业务。(省商务厅、省生态环境厅、太原海关、省税务局,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
  三、推进加工贸易产业承接载体建设
  分类分梯次推进加工贸易产业承接载体建设。推动太原国家加工贸易产业园和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高质量建设,支持侯马经开区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引入更多高附加值外向型项目。支持晋城经开区申建光机电产业国家级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支持长治市建设承接东部产业转移示范区和北京对口合作示范区,支持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RCEP国际合作产业园、长治高新区RCEP国际合作产业园和中德国际合作产业园引进加工贸易产业项目。对符合条件的梯度转移载体项目,积极指导项目单位争取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支持我省煤炭等能源型产品和铁矿石、铜精矿等资源型大宗商品进口,支持在符合条件的区域设立保税仓库,在符合国家政策的条件下开展加工贸易。支持有意愿有条件的地市设立保税监管场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太原海关、省商务厅、省税务局、国家外汇局山西省分局、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各市政府)
  四、加强加工贸易梯度转移对接合作
  加强我省与其他省市等区域间经贸交流合作,建立承接东部和京津冀地区产业常态化对接机制,落实好我省开发区与长三角、京津冀等地开发区的合作,围绕重点产业链共建合作园区。深化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与天津经开区、天津港保税区、上海外高桥集团的交流合作。强化长治市开发区与北京市开发区(园区)开展园区共建,积极承接产业转移。积极组织各地参加中国产业转移发展对接活动。组织参加中国加工贸易产品博览会,利用好常态化产业对接服务平台,在线上专栏专题宣传推介我省投资环境和重点招商引资项目信息,线下定期组织专题产业梯度转移对接交流活动,持续推动与长三角、粤港澳深化合作和产业对接。发挥省贸促会及各类行业商协会资源和平台优势,组织企业参展参会,积极开展投资考察。(省商务厅、省工信厅、省贸促会,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各市政府)
  五、加强财税和金融支持保障
  用好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加工贸易转型升级,鼓励承接载体引进更多外向型企业。(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落实好《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年版)》及相应税收优惠政策。持续落实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将加工贸易企业办理正常退税平均时间压缩到3个工作日。(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税务局,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各市政府)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积极满足加工贸易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信贷需求。放宽加工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企业自境外交易对手方购买料件加工后将成品卖给同一交易对手的,银行可为企业办理进料对口收付汇抵扣业务资金结算。支持银行按照“鼓励创新、包容审慎”原则为加工贸易企业提供外汇及跨境人民币的融资和结算便利。全面推广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政策,允许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加工贸易企业在一定额度内自主借用境外资金。引导企业树立汇率风险中性理念,建立健全汇率风险管理长效机制,常态化开展外汇套保工作。不断优化汇率避险产品和服务,推动出台汇率避险财政奖补政策,完善国有企业汇率避险内部决策机制和激励考核机制,推进落实中小微企业汇率避险担保增信措施。(人民银行山西省分行、国家外汇局山西省分局、省商务厅、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山西监管局,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各市政府)
  六、强化交通物流及企业用能保障
  结合我省电力供需实际,进一步优化完善分时电价政策,动态调整峰谷时段划分及浮动比例,强化对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国家加工贸易产业园和重点加工贸易企业的用能保障。(省发展改革委,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各市政府)搭建山西省中欧(亚)班列发运网络。以中鼎物流园为核心,临汾侯马北、朔州应县、大同平旺为支点,服务拓展“一带一路”沿线班列发运线路,服务我省重点项目需求。(省发展改革委、中铁太原局集团)积极对接中铁北京局集团、河北港口集团、天津港,年内打造2—3条精品线路,深度融入京津冀协同发展。加快推进多式联运一单制服务模式。做好我省国际货运航线运行保障工作,积极争取中国民航局向重点城市增开我省国际航线、加密我省国际航班。(省交通运输厅)
  七、满足多层次用人需求
  支持各地创新校企协同育人机制,强化职业学校特色产业学院建设,打造制造业职业教育培训基地,培养优质产业工人和技术型人才。支持企业围绕产业升级和技术创新、生产经营需要,开展职工岗位技能提升、转岗转业等各类培训。举办“春风行动”、民营企业服务月等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为企业用工和劳动者就业搭建供需对接交流平台。对省委人才办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子女,按照人才意愿安排中小学幼儿园就读。鼓励各地为高技能就业者提供享受就业、子女教育、住房、医疗等保障服务,为加工贸易企业提供人力资源保障。(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商务厅,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各市政府)
  八、优化加工贸易管理与服务,支持企业拓展国内市场
  进一步优化作业手续,提升便利化水平,放宽加工贸易企业深加工结转集中申报时限,允许企业每月底前对上月深加工结转核注清单及报关单进行集中申报或跨核销周期集中申报。优化加工贸易成品出口退换管理,简化国内采购设备出区手续,允许实施账册管理的企业在同一账册项下跨一个核销周期办理“成品退换”相关手续。以出口报关方式进入综合保税区的设备,监管期限届满出区的,企业只需申报出区核注清单,不需申报进口报关单,按规定免于提交许可证件,不实施商品检验。鼓励我省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与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加大对我省中小加工贸易企业信用培育力度。(太原海关)推动出台山西省加快内外贸一体化发展措施,加大力度支持加工贸易企业拓展国内市场。(省商务厅、省工信厅、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山西监管局、太原海关,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各市政府)
  各市、各有关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深刻认识加工贸易对巩固提升我国在全球产业链供应链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提升加工贸易发展水平。省商务厅牵头与各部门建立联系配合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列好政策落实台账抓好落实。各市、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要完善工作机制,结合实际研究具体措施,切实抓好组织落实,进一步提升我省加工贸易发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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