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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延续实施《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公告
发文文号: 交水规[2024]4号
发文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交通运输部
发文时间: 2024-4-6
实施时间: 2024-4-6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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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发展改革委: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等,为保持稳定的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水平,持续规范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保障行业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经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决定,《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交水规〔2019〕2号)有效期届满后继续施行,现予以公告。
  关于危险货物定义、港口设施保安费、引航(移泊)费、拖轮费等相关内容按《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8号)、《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并港口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22〕26号)执行。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4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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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减并港口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交水发[2022]26 202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