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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商务厅等四部门关于开展2022年四川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商贸创[2022]10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商务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2-9-16
实施时间: 2022-9-16
法规类型: 对外经贸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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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成都海关各隶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外汇管理局各市(州)中心支局,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意见》(国办发〔2021〕24号)精神,积极培育我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推动我省外贸综合服务行业健康发展,决定在全省开展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本次认定工作旨在评选一批服务力强、影响力强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畅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开展报关报检、物流、代办退税、代办出口收汇、融资、信保等外贸综合服务渠道,切实发挥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激发外贸市场活力,带动外贸增量的作用。
  二、认定类别
  四川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认定分为两种类别:四川省外贸综合服务示范企业和四川省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根据企业服务功能完善程度、服务规模大小、信息化建设程度、内部风险控制能力等标准,将具有带动示范作用的企业评选为示范企业,其他具备潜力的合规企业评选为试点企业。
  三、认定条件
  四川省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与示范企业应当分别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四川省内依法开展经营且具有外贸经营者资格。企业机构设置健全。
  (二)能同时为国内中小微企业进出口至少提供报关报检、物流、代办退税、代办出口收汇手续等在内的综合服务,示范企业还应能够提供融资、信保等服务。
  (三)能与进行委托的客户依法合规签订委托合同或协议。
  (四)过去3年无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未被列入“失信黑名单”,且未被海关、税务、外汇管理等部门下调管理类别或信用级别。
  (五)具备较为完善的代办退税、出口收汇手续等内部风险管控信息系统,能够对生产企业的经营情况和生产能力进行分析,对代办退税、收汇手续的出口业务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风险识别、分析。
  (六)示范企业还应具有功能较为完善的线上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具备线上委托、线上接单、数据统计等功能。
  四、申报材料
  符合条件且自愿申报的企业,应按要求提供以下材料:
  (一)四川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自贸区内企业无需提供)。
  (四)企业服务能力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提供的基础服务清单。
  2.基础服务能力证明(企业每项基础服务与第三方服务企业或机构签订的合同协议或企业自身具备相关资质和团队的证明)。
  3.员工清单(岗位介绍、资质证书等)。
  4.企业内部风险控制流程、管理制度相关材料。
  5.其他附加业务能力介绍。
  (五)企业服务记录(服务企业清单、与客户签订的合同)。
  (六)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信息系统建设及应用情况。
  (七)拟申报示范企业的企业还应提供外贸综合服务信息平台主要功能介绍。
  (八)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五、认定程序
  (一)企业申报。申报企业应当于9月30日前,将全部申请材料的纸质版文件(合订为一本材料,一式三份)、电子版与属地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推荐意见交至四川省商务厅外贸创新处。
  (二)集体评审。四川省商务厅召集成都海关、四川省税务局、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中国进出口银行四川省分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四川分公司等单位相关专家组成评审组,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相关评审认定。
  (三)社会公示。评审结束后,四川省商务厅对入选企业名单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均可在公示期内提出异议,并提供详实的书面举证材料。评审组在接到异议后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在接到异议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
  (四)名单公布。公示期结束且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四川省商务厅公布当年认定企业名单,有效期两年。
  六、结果运用
  (一)商务部门对获认定企业拓展符合外贸综合服务发展方向的平台功能给予支持。示范企业自动纳入省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政策支持名单。
  (二)海关将获认定企业纳入重点企业积极开展信用培育。支持和帮助更多能够达到认证标准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成为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享受海关通关便利化措施。
  (三)税务、外汇管理部门对获认定企业落实差异化便利措施,缩短退税时限、降低退税函调比例、便利资金结算等。
  七、监督管理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正在认定中的企业取消申报四川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认定资格,已经获得认定的企业移除四川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认定名单:
  (一)申报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手段欺瞒、骗取相关资质认定,后经查出的。
  (二)被行政机关处以行政处罚的。
  (三)被海关、税务、外汇管理部门下调管理类别或信用级别的。
  (四)发生未实际履行约定的外贸综合服务行为,代办退税业务被认定为骗取出口退税的。
  (五)发生重大失信行为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联系人:外贸创新处赵智清;联系电话:028-83226739)
  (电子版材料上传邮箱:scswtwmcxc@163.com)
  附件:
  1、四川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申请表(2022)
  2、材料申报真实性承诺书

  四川省商务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都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
  2022年9月16日

相关附件:
附件1-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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