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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商务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等关于印发《云南省商务厅等20部门关于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边[跨]境经济合作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商务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3-9-28
实施时间: 2023-9-28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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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等17部门关于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边(跨)境经济合作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商资发〔2023〕18号)精神,全力推动我省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跨境经济合作区、省级边境经济合作区建设,结合云南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方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和国务院关于支持云南加快建设我国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的意见,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深化与周边国家经贸合作。锚定“3815”战略发展目标,通过完善功能布局、提升产业水平、拓展国际合作、强化要素保障、完善体制机制,将我省边(跨)境经济合作区建设成为集边境贸易、加工制造、生产服务于一体的高水平沿边开放平台,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重要平台,促进兴边富民、稳边固边。
  (二)发展目标。以“一年强基础、两年有突破、三年塑新态”为目标,构建“内外联动、产城融合、畅通循环”的发展格局。到2023年底,瑞丽、畹町、河口、临沧4个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和麻栗坡、孟连2个省级边境经济合作区规划更加优化,中老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建设取得重要进展,边(跨)境经济合作区管理制度、政策体系更加健全。到2024年底,基础设施建设取得突破,产业链供应链更加完善,合作共建取得新成效。到2025年底,园区布局实现优化,新设省级边境经济合作区1—2个,力争新设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1个,国家级、省级边境经济合作区实现协同发展。综合实力显著增强,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综合发展水平全部进入全国前10,经营主体数突破1万家、年均增长10%以上。产业发展质量提升,进出口加工、跨境商贸物流等主导产业升级发展,工业总产值达90亿元,年均增长20%以上。开放水平显著提高,实际利用外资取得突破,进出口贸易总额达1200亿元,年均增长15%以上。有效带动地方经济发展,从业人员期末人数突破3万人、年均增长5%以上,地区生产总值(GDP)占所在县(市、区)比重达30%以上。

  二、完善功能布局
  (三)优化园区布局。支持发展态势较好的省级边境经济合作区申报为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指导尚未设立边境经济合作区的沿边州(市)新设省级边境经济合作区。指导园区加快完善总体规划编制、适时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支持经济贡献度高、范围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用地规模与发展阶段相适应的边境经济合作区扩区扩容建设、调整区位。开展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并将结果作为边境经济合作区扩区、调区的重要依据。加快推进中老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中方区域规划优化调整。(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自然资源厅,有关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动口岸融合发展。重点推进边(跨)境经济合作区口岸联检查验设施建设,改造扩建出入境查验通道。支持有条件的口岸申请设立海关指定监管场地和药材等指定进口口岸。支持磨憨、河口、瑞丽口岸申请设立进口药品和生物制品指定口岸。在磨憨、河口、瑞丽、畹町、清水河口岸率先推广跨境集装箱运输、甩挂接驳、直达运输物流模式。全力争取中老铁路实施口岸客运“一地两检”、货运“两地一检”监管模式。优化完善中国(云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服务功能,推进“提前申报”、“两步申报”、“多卡合一”改革。扩大“运抵直通”通关模式推广应用,落实农副产品快速通关“绿色通道”各项便利化举措。推广人员自助通关模式,持续优化口岸通关流程。(省商务厅、昆明海关、云南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有关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促进园区开放联动。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在中老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实施海关特殊监管模式,赋予优惠政策。支持在边境经济合作区相关区域有序建设保税仓库等保税监管场所。促进自由贸易试验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保税区、跨境经济合作区“四区”联动发展。指导瑞丽、畹町、河口、临沧边境经济合作区与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联动发展。鼓励边境经济合作区与省内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在产业发展、招商引资等方面实现合作。在中老、中越、中缅方向推动跨境旅游合作区和边境旅游试验区建设。(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昆明海关、省税务局,有关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提升产业水平
  (六)做强做优边境贸易。积极推进边(跨)境经济合作区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落地加工发展。鼓励边境地区人民政府引入落地加工企业,积极做好用地指标保障和融资支持工作。落实边民互市进口商品增值税和所得税政策。鼓励各边(跨)境经济合作区积极开展便利边民参与交易的数字化建设,提高边民互市申报、结算、开票等服务的数字化水平。鼓励边境小额贸易企业通过代理方式扩大贸易额,向落地加工企业、“互联网+”企业、市场采购贸易企业转型。(省商务厅,有关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积极承接产业转移。支持边(跨)境经济合作区所在地区按规定申报建设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和国家加工贸易产业园。充分发挥省外经济技术开发区与我省边(跨)境经济合作区结对帮扶机制作用,积极开展产业合作、资源深加工合作和承接产业转移基地共建。促进边(跨)境经济合作区打造各具特色、优势互补、产业联动、区域协同、错位发展的边境特色产业体系,其中:磨憨重点承接国际商贸、进出口商品加工制造、生物医药大健康等产业;瑞丽重点承接进出口商品落地加工、装备制造、通信电子、纺织服装、农畜产品加工、林产品加工等产业;畹町重点承接进出口商品落地加工、装备制造、通信电子、纺织服装、特色进口中药材加工、农产品精深加工等产业;河口重点承接消费电子及其零部件、轻纺加工类产业;临沧重点承接电子产品、海产品精深加工、农机具加工类产业。(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有关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八)推进延链补链强链。支持边(跨)境经济合作区积极发展特色农产品精深加工、外贸综合服务、农产品冷链、文化旅游等业态,建设特色农产品精深加工中心。提高边民互市商品、替代种植返销产品、高原特色农产品的附加值,推动形成要素汇聚、辐射周边的区域性生产基地和商品集散中心。推动各边(跨)境经济合作区围绕主导产业及特色优势产业,建立产业链“链长制”,实施全产业链招商。对提升产业链水平发挥重大促进作用的招商企业和项目,按照“一事一策”方式加大支持力度。(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投资促进局,有关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拓展国际合作
  (九)畅通跨境物流体系。加快推进大瑞铁路保瑞段建设。推动临沧—清水河、瑞丽—弄岛、文山—天保、瑞丽—孟连、孟连—勐海、河口—马关等沿边高速公路建设。争取国家支持协调老挝常态化开展中老铁路万象南换装站业务,尽快畅通中老泰国际联运。推动滇越国际铁路联运提质扩量。推进中缅国际道路运输协定商签,中缅印度洋海公铁联运常态化运营。加快昆明—磨憨陆港型(陆上边境口岸型)国家物流枢纽建设。支持辐射能力强的边(跨)境经济合作区建设省级物流枢纽、物流园区。加大对边(跨)境经济合作区内物流企业的培育力度,鼓励园区传统物流信息平台向物流供应链平台转型。(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外办,有关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深化跨境金融合作。将边(跨)境经济合作区纳入资本项目外汇便利化政策支持范围,稳定提升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覆盖面。支持边(跨)境经济合作区内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和风险可控的情况下开展跨境金融业务。提升银行跨境人民币金融服务质效,支持合作区内银行为境外企业提供人民币贷款,鼓励合作区内企业通过银行获得境外人民币贷款。支持边(跨)境经济合作区与邻国开展双方货币跨境结算。支持南亚东南亚企业在合作区内的中方银行开立NRA账户,办理跨境人民币业务。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现钞调运审批前置管理条件,恢复人民币现钞调运审批。(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云南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高水平对接RCEP。支持边(跨)境经济合作区及所在州(市)承办多双边经贸机制会议,举办财税金融政策沟通、产业对接、人文交流、旅游合作等领域活动。充分利用RCEP国家之间的产业互补性,用好用足原产地区域累积规则,促进特色农产品出口,加大机电制品、化工产品、家电产品、纺织品、金属制品等产品出口。鼓励边(跨)境经济合作区与RCEP国家园区、行业协会及商会开展多主体、多维度合作,便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拓展引资渠道。进一步扩大RCEP实务培训,结合边(跨)境经济合作区发展实际举办专题培训。(省商务厅、省外办、省投资促进局,有关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要素保障
  (十二)统筹财政资源支持。统筹用好现有财政资金和投资渠道,加大对边(跨)境经济合作区重点口岸、重点产业、重点项目、龙头企业的支持力度。统筹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积极支持边(跨)境经济合作区自身能力建设、服务水平提升、产业发展等。加强专项债券项目谋划指导,在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的前提下,鼓励各地积极申报符合发行条件的边(跨)境经济合作区相关项目。积极支持边(跨)境经济合作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有关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强化边(跨)境经济合作区与省级金融机构的对口联系,健全企业和项目推荐机制,加强对园区融资业务的指导。建立边(跨)境经济合作区项目和园区内企业融资需求清单,推广“白名单”、“信保贷”等合作模式。创新提供定制化金融产品和系统化金融解决方案,按规定加大对区内小微企业首贷和信用贷支持,合理确定利率和费率水平。鼓励在边(跨)境经济合作区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完善金融机构布局,提升服务边(跨)境经济合作区水平。(省商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云南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优化用地和用能管理。鼓励边(跨)境经济合作区规范有序实施不同产业用地类型合理转换,增加混合产业用地供给。推进工业用地供应方式由以出让为主向租赁、出让并重转变,推广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供地方式。建立边(跨)境经济合作区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台账清单,鼓励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提高边(跨)境经济合作区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提升边境地区供电保障能力,积极争取国家支持边境地区农村电网改造和边(跨)境经济合作区电网基础设施提升。支持边(跨)境经济合作区能源项目建设,加快清洁能源开发,推进天然气管网(文山—红河—普洱段)建设。争取国家支持减免电力进口环节增值税,降低边(跨)境经济合作区用能成本。(省自然资源厅、省商务厅、省能源局,有关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引育园区建设急需人才。加大边(跨)境经济合作区与其他开发区、州(市)人民政府以及省直单位、省属高校、省属企业之间干部双向交流力度。积极争取博士服务团、“西部之光”访问学者等国家人才项目对边(跨)境经济合作区的倾斜。支持边(跨)境经济合作区实施开发区人才“双百托举”计划、招引聘任制公务员,鼓励引导符合条件的人才申报“兴滇英才支持计划”。将边(跨)境经济合作区建设急需招引的项目规划、对外贸易、财政金融、园区管理类人才优先纳入全省专场人才招聘目录。支持我省高校聚焦边(跨)境经济合作区发展需求,科学规划学科专业布局,优化调整专业结构。聚焦边(跨)境经济合作区“走出去”企业发展需求,“订单式”培养专业人才,开展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和职业技能培训。(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有关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完善体制机制
  (十六)强化地方服务保障。有关州(市)人民政府要明晰边(跨)境经济合作区功能定位,落实主体责任,制定承接产业转移、招商引资等重点工作的支持政策并严格实施。对边(跨)境经济合作区内的重点产业、重大项目,建立州(市)领导包挂、领衔攻关、专班推进机制。统筹全要素保障,完善配套服务,强化部门协同配合,持续优化各地营商环境。(有关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七)优化园区管理体制。按照优化协同高效原则,完善边(跨)境经济合作区管理机构设置。边(跨)境经济合作区管理机构应聚焦主责主业,逐步剥离社会事务管理职能。推动实行“管委会+事业单位+企业”或“管委会+企业”体制。成立独立运营公司承担边(跨)境经济合作区开发建设、投资运营、招商引资、专业化服务等工作。鼓励统筹使用各类编制资源,用好用活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企业人员和编外聘用人员,实行身份分类管理、人员统筹使用。(省委编办、省商务厅,有关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在省开发区工作领导小组机制下,建立边(跨)境经济合作区联席会议制度。省商务厅加强对边(跨)境经济合作区建设发展的统筹协调,有关部门持续加大对边(跨)境经济合作区的业务指导、调度分析等力度,与边(跨)境经济合作区所在地方政府协调推进解决重大事项、重大问题,有效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隐患。(省开发区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加强统计评估运用。督促各边(跨)境经济合作区严格遵守各项统计制度,提升统计工作水平,确保统计质量,防止弄虚作假。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统计成果,以数据评估支撑业务指导,制定年度工作目标,细化工作举措,做好边(跨)境经济合作区年度高质量发展评价。省商务厅对目标完成情况定期跟踪评估,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有关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云南省商务厅                          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
  中共云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云南省能源局
  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云南省投资促进局
  云南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          昆明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云南监管局
  2023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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