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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商务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等关于印发《青海省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商运字[2023]5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商务厅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3-1-18
实施时间: 2023-1-18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阅读人次: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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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等17部门《关于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商消费发〔2022〕92号),省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了《青海省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的若干措施》。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商务厅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公安厅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
  青海省文化和旅游厅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青海省体育局 青海省能源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
  2023年1月18日

  青海省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的若干措施

  为充分发挥汽车消费对全省消费的拉动作用,不断提升汽车消费在扩大内需、搞活流通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推动全省经济加快融入国内大循环,助力稳定经济和保障改善民生。根据商务部等17部门《关于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和省政府有关要求,制定本细化措施。
  一、加强新能源车推广使用
  (一)支持汽车(新能源车)消费。全面落实车辆购置税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组织开展汽车(新能源车)消费促进活动,引导带动省内新车销售企业扩大优惠活动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市州及企业开展汽车(新能源车)下乡巡展和促销专场等活动,促进农牧区汽车(新能源车)消费使用。(各市州人民政府、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扩大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车应用规模。加大公交车、出租车等城市客运以及环卫、物流、邮政、机场和车站通勤、公安巡逻、景区观光等领域新能源车推广应用力度。将新能源车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逐年提高省内新增和更换的公务用车新能源车比例。引导城市公共服务运行单位制定新能源车更新计划,不断提高新能源车运营比重。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按一定标准给予公共服务运行单位购置新能源车补贴。(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和旅游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积极推动充电设施建设。加大与相关专项规划的对接,做好充电设施用地保障工作,简化充电设施建设审批流程。将充电设施纳入省高速公路配套设施建设规划,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和有条件的加油站,根据需求配建快速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接口。具备条件的省内各级党政机关、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应率先在停车场落实充电设施建设,在新建和既有停车场规划建设配备充换电设施或预留充换电设施安装条件的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其比例不低于10%。鼓励和支持利用居民小区、停车场、加油站、高速公路服务区、客货运枢纽等现有建设用地进行充电设施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按照充电桩输出功率或安装数量给予相关单位一定标准补助。(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充电设施服务管理。依托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报装接电服务,建立全省充电桩监督管理平台,运用物联网、云计算等技术手段开展数据采集分析,配合客户端APP,对新能源电动汽车及充电设施开展动态化服务管理。引导充电桩运营单位适当下调充电服务费,积极探索充电设施可持续化发展模式。鼓励开展市场化运营,探索多方共赢商业模式。(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提升二手车市场活跃
  (五)完善二手车备案及登记管理。严格落实国家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的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地转入的二手车违规增设检测等要求。明确登记注册住所和经营场所在二手车交易市场以外的企业,可以开展二手车销售业务。发挥青海省汽车流通部门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及时协调解决重要问题。依托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统筹做好省内二手车销售企业及交易市场等市场主体备案管理工作。同步做好新车供应商、经销商备案管理工作。鼓励具备条件的销售企业、交易市场设立机动车登记服务站,提供交易、开票、登记等“一站式”服务。(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促进二手车商品化流通。科学布局和引导二手车交易市场建设选址符合当地国土空间规划、城市商业网点发展规划要求。严格落实《商务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完善二手车市场主体备案和车辆交易登记管理的通知》《商务部等17部门关于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有关规定,推动二手车商品化流通、便利化转让登记等。二手车交易主体应当依法明码标价,并在醒目位置公示交易服务内容。汽车销售企业按照国家统计会计制度,将购进并用于销售的二手车按照“库存商品”科目进行会计核算,执行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至2023年12月31日,对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商务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强化二手车交易信息监管。鼓励相关机构、行业组织搭建二手车交易信息监管平台,收集、汇总、分析二手车交易、维修保养和车辆报废等环节重要数据信息,利用监管平台强化信息互通能力,解决二手车交易信息不对称等问题。推进二手车交易合同、销售发票、车辆档案电子化。鼓励二手车销售企业、交易市场连锁化经营,利用互联网开展线上业务,推动二手车销售企业、交易市场品牌化、规模化、数字化发展。(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促进汽车消费更新
  (八)加大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支持力度。鼓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入驻工业园区或再生资源利用园区。加大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建设项目用地支持,对新建或新改建取得资质认定,并符合环保要求及省级相关资金支持条件的企业,按照不高于项目总投资额的30%给予补贴。(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引导老旧汽车加快淘汰更新。加快道路客货运老旧车型的淘汰。鼓励有条件的市州开展老旧汽车报废更新和以旧换新,鼓励道路老旧运营车辆提前淘汰,引导汽车销售企业扩大消费促进活动配套优惠力度,加快老旧汽车淘汰更新。(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汽车使用环境
  (十)加大停车设施建设。合理布局城市停车设施、汽车运动赛事、自驾运动营地等项目用地,科学制定新建居住区的停车设施配建标准。加快应用新技术新模式,推动停车资源共享和供需匹配。合理利用人防工程、公园绿地地下空间等,挖潜增建停车设施,切实提升城市停车设施有效供给水平。进一步完善停车收费政策,强化资金、用地政策支持,持续优化汽车使用环境。(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体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加大汽车赛事旅游项目组织。积极推进《青海省“十四五”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落实,围绕打造国际生态旅游目的地,支持汽车运动赛事、汽车自驾运动营地等项目建设运营。鼓励汽车(摩托车)相关体育组织依托环青海湖(县域)国家体育产业示范基地、贵德国家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等,以“围绕赛事开发”为重点,积极举办相关体育赛事,加大办赛力度,打造赛事品牌,以“体育+赛事+旅游”形式,促进汽车(摩托车)消费。引导、培育、组织开展有关传统经典车辆的展示、收藏、交易、赛事等汽车文化的宣传和推广,营造经典车辆交易氛围。(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体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优化汽车办税流程。利用4S店手持POS和自助办税终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登记点自助办税终端、电子税务局官方互联网平台等多渠道推行车辆购置税无纸化办税,切实降低车辆办税成本。严格落实《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进一步深化车辆购置税税收征管改革,加强机动车发票管理,堵塞虚开、低开机动车发票税收漏洞。(各市州人民政府、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丰富汽车金融服务
  (十三)拓宽汽车销售企业融资渠道。支持金融机构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向符合条件的交通物流领域经营主体提供优惠贷款。鼓励省内金融机构提供差异化信贷支持,重点加大对中小微新能源汽车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在依法依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合理确定首付比例、贷款额度和贷款利率,提升汽车消费信贷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拓宽汽车销售企业融资渠道。(人行西宁中心支行、中国银保监会青海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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