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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广西注册会计师信用评级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会协[2024]59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24-6-26
实施时间: 2024-6-21
法规类型: 执业人员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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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进一步加强广西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建设,引导和激励注册会计师坚持质量导向,营造守法经营、诚信服务的行业文化,我会制定了《广西注册会计师信用评级评价办法(试行)》,经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注册会计师信用评级评价办法(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4年6月21日

  附件
  广西注册会计师信用评级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广西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建设,引导和激励注册会计师坚持质量导向,营造守法经营、诚信服务的行业文化,推进行业增强诚信自觉、诚信自信、诚信自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 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建设纲要》(财会〔2023〕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广西注协)负责全区注册会计师信用评级评价工作。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信用评级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评级评价年度为自然年度,基准日为上一年度12月31日。由注册会计师个人自愿提出申请。
  第四条 广西注协按照科学、实用、简化的原则,用连续诚信执业的时间,对注册会计师进行信用评级评价,具体分为“诚信一星注册会计师”“诚信二星注册会计师”“诚信三星注册会计师”“诚信四星注册会计师”和“诚信五星注册会计师”。
  第二章 评级评价标准
  第五条 申请信用评级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积极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二)严格履行会员义务,历年通过年检。
  (三)严格遵守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诚实守信、客观公正、勤勉尽责,未受过行业惩戒,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未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党纪处分。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连续诚信执业满5年,评为“诚信一星注册会计师”;连续诚信执业满10年,评为“诚信二星注册会计师”;连续诚信执业满15年,评为“诚信三星注册会计师”;连续诚信执业满20年,评为“诚信四星注册会计师”;连续诚信执业满25年,评为“诚信五星注册会计师”,连续诚信执业不满5年,暂时不予评级评价。
  第三章 评级评价流程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通过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向广西注协提交《广西注册会计师评级评价表》(以下简称《评级评价表》)。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对《评级评价表》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形成初审意见。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第九条 广西注协根据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材料,对注册会计师连续执业年限、履行会员义务、受党纪处分、行业惩戒、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情况进行审核。
  第十条 广西注协根据审核结果,经研究审定后,将获评“星级注册会计师”名单对外发布公示,为期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公示期满后,广西注协结合公示期内各方反馈意见,形成广西注册会计师信用评级评价信息,对外正式公告。
  第十二条 广西注协根据评价年度的审定结果,发放注册会计师信用评级评价证书,并予以表彰。
  第四章 结果应用
  第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依法使用诚信信息,优先聘用培养、晋升信用评级评价较高的注册会计师。
  第十四条 相关部门进行政府采购、评先创优,审计机构招标等工作时,可将信用评级评价结果作为参考。
  第十五条 对于连续诚信执业满30年的注册会计师,广西注协将推荐到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参加“注册会计师诚信执业30年”评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会籍关系在广西的执业注册会计师。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的信用评级规则中另有规定,适用其规定。
  第十七条 获得注册会计师信用评级评价证书的注册会计师出现下列情形的,核实后,收回其注册会计师信用评级评价证书:
  (一)发现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或受到行业惩戒的。
  (二)因违法、违纪等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党纪处分的。
  第十八条 广西注协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对知悉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依法予以保密。
  第十九条 广西注协工作人员在评级评价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广西注协秘书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附件:
广西注册会计师评级评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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