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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陕西省商务厅陕西省公安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陕商函[2023]558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商务厅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3-11-20
实施时间: 2023-11-20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陕西
阅读人次: 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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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区)商务、公安、税务、市场监管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商务部等17部门《关于搞活汽车流通 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精神,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备案和信息报送管理。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及时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企业端(https://ecomp.mofcom.gov.cn/loginCorp.html)办理备案,如实填报企业名称、社会信用代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场所、场地面积、企业规模等备案信息。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当认真核对机动车交易双方当事人和代理人的身份信息、
  车辆信息、交易信息,按规定逐车、实时、准确将交易双方当事人身份信息和通讯方式、交易车辆信息、交易时间等信息录入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并按时填报月报、年报。各设区市(区)、县(区)商务主管部门每季度定期向同级公安(交管)、税务通报现有各类二手车市场主体备案情况。县(区)级税务部门每季度定期向同级商务部门提供领取《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各类二手车经销企业情况,提醒新办二手车经销企业办理备案。企业办理注册登记经营二手车业务时,经营范围登记为“汽车销售”,各级登记机关要提醒督促企业及时在当地商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各地商务部门要通过省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获取二手车市场主体数据,督促企业及时办理备案手续。
  二、强化信息公开。各级商务、公安(交管)、税务、市场监管部门结合自身职能,非保密、非隐私性信息应向社会开放,提供二手车公开信息查询服务,坚持信息公开,提高二手车市场交易信息透明度。公安交管部门(机动车登记服务站)负责确认车辆信息后,办理车辆的转让登记。同时,加强二手车流通企业和车辆检测机构人员的培训管理。二手车卖方应当向买方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 理抵押登记、交纳税费、报废期等真实的全面情况和信息。买方购买的车辆如因卖方隐瞒和欺诈不能办理转让登记,卖方应当无条件接受退车,并退还购车款等费用。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二手车时应当向买方提供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并在经营场所予以明示。
  三、严格规范开具发票。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销企业要切实履行经营主体责任,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时,按照“谁开票,谁负责”的原则,认真核实交易双方的身份证件、车辆手续,交易金额要具实合规开具发票,确保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在办理二手车转让登记时,按照“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查验二手车转让登记手续和车辆,通过发票验证系统核查发票信息,严禁使用身份证复印件及销售发票复印件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强对二手车市场主体申领、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规使用发票行为,防止税收流失。
  四、完善信用体系。各级商务、公安(交管)、税务部门要依法将二手车交易市场、销售企业、拍卖企业、鉴定评估机构等经营主体产生的行政处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信息,及时推送至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处罚信息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记于经营主体名下,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陕西)依法向社会公示,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五、建立协商工作机制。商务、公安(交管)、税务和市场监管部门加强联动,密切配合,坚持每季度协商沟通一次,遇有问题随时联系协商。对企业集中反映的问题,各自按照职能及时答疑。进一步深化服务,每年组织开展不少于2次的联合调研,及时解决企业销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此文请各设区市(区)、县(区)商务主管部门抄送至同级行政审批局。
  联系人:
  省商务厅市场体系建设处  郭子昌  电话:029—63913873
  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车管处  卢建新  电话:029—87680068
  省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刘彦君  电话:029—87695163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监督管理处  李  琳   电话:029—86138803

  陕西省商务厅                 陕西省公安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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