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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深圳市财政局等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深圳市医疗保障局公告2024年第2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4-6-14
实施时间: 2024-7-1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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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改善用人单位和个人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业务的服务体验,降低办事成本,保障用人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我市自2024年7月1日起,优化调整用人单位和个人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优化调整申报缴费流程内容
  自2024年7月1日起,将此前实行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费人)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费工资,再按照核定的应缴费额向税务部门缴费的流程,优化调整为缴费人直接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具体范围是:
  (一)用人单位(含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及职工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及其他补充社会保险费。
  (二)灵活就业人员(含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等)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及其他补充社会保险费。
  二、申报缴费方式及时限
  (一)缴费人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应缴费额继续按照现行计算方式确定。
  (二)用人单位向税务部门申报、调整职工缴费工资。
  2024年6月30日前已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职工缴费工资并核定缴费基数的用人单位,7月1日后仅需向税务部门申报新增职工的缴费工资和工资变动职工的新缴费工资。
  用人单位应当于每月25日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应缴费额并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三)灵活就业人员按照规定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基数。
  已在参保登记时完成缴费基数采集的灵活就业人员,无需再次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基数;如需调整缴费基数,应当向税务部门申报。
  灵活就业人员于每月25日前向税务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可以选择采用自行缴费方式或批量扣款缴费方式。税务部门于每月23日批量扣款。非扣款时段灵活就业人员可自行缴费。
  (四)缴费人存在办理政策性补缴,以及补缴2024年6月30日前社会保险费欠费等情形的,仍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生成应补缴费额后,再向税务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申报缴费渠道
  (一)用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后,可通过深圳市电子税务局、社会保险费管理客户端、@深税小程序、办税服务厅等渠道办理缴费工资申报、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等业务。
  (二)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参保登记后,可通过“深圳税务”微信公众号、支付宝“深圳市税务局”生活号、@深税小程序、办税服务厅等渠道办理缴费基数申报、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等业务。
  四、其他事项
  (一)由于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需联合对相关信息系统进行升级,2024年6月21日18:00至2024年6月30日24:00,全市各类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缴费等业务暂停办理,自7月1日00:00起恢复。
  (二)缴费人在办理申报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拨打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咨询;其他社会保险问题可拨打12333社会保险服务热线或者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社会保险专席咨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6月12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的解读

  为进一步改善用人单位和个人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业务的服务体验,降低办事成本,保障用人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深圳市医疗保障局联合制发《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社会保障体系是人民生活的安全网和社会运行的稳定器,要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险费是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物质基础,做好社会保险费征收服务工作事关百姓福祉和民生保障。为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服务水平,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决定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实行缴费人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以下简称自行申报)。主要有以下两点考虑:
  一是保障缴费人合法权益。自行申报的流程设计是以缴费人为中心,缴费人依法依规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工资、缴费基数和应缴费额等信息,并及时缴费,税务部门依法提供服务保障,充分还权明责于缴费人。同时缴费人可以利用税务部门社会保险费征管信息系统对缴费工资、缴费明细等信息进行“可视化”查询、确认,使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更加公开透明,进一步保障缴费人合法权益。
  二是全面提高服务水平。实行自行申报是深化社会保险费征管领域改革的重要举措,将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险费征缴服务便利化、智能化水平,不断增强缴费人获得感。主要体现在“三化”:税务部门提供政策辅导、咨询服务、申报缴费提醒以及优惠政策推送等服务,逐步实现辅导“精准化”;逐步改变以表单为载体的传统申报模式,通过信息系统为缴费人提供自动计算、预填单等申报服务,实现费额计算“智能化”;为缴费人提供“网上、掌上、实体、自助”等多元化申报缴费渠道,切实满足不同群体申报缴费需求,实现办事渠道“多样化”。
  二、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主要是将当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先核定应缴费额、再推送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申报缴纳流程,优化调整为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实行自行申报后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有什么变化?
  实行自行申报后,用人单位继续按照现行缴费基数计算方式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缴费工资申报和调整业务,缴费基数仍根据用人单位申报的缴费工资和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确定,用人单位应于每月25日前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额(可以对申报信息进行撤销、修改、补充),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渠道缴纳社会保险费。
  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主向税务部门选择缴费基数(缴费基数可自主变更),确认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额,并在每月25日前自愿缴纳社会保险费。
  实行自行申报后,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的参保登记业务仍按照现有流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缴费人须在当月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
  四、哪些群体需要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此次实行自行申报主要是针对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及职工,以及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含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城乡居民继续按照现行方式和渠道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五、实行自行申报后,申报缴费的便利性会不会受到影响?
  目前,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已经建立了常态化部门协作机制,在推动业务联办、优化办事流程、提高缴费服务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税务部门为缴费人提供“网上、掌上、实体、自助”等多元化申报缴费渠道,用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后,可通过深圳市电子税务局、社会保险费管理客户端、@深税小程序、办税服务厅等渠道办理缴费工资申报、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等业务;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参保登记后,可通过“深圳税务”微信公众号、支付宝“深圳市税务局”生活号、@深税小程序、办税服务厅等渠道办理缴费基数申报、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等业务。总体上,实行自行申报后,申报缴费的便利性不受影响,同时因申报缴费渠道增加,缴费人办理申报缴费业务更加便捷高效。
  六、实行自行申报会不会增加缴费人缴费负担?
  此次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与缴费政策调整是相对独立的两件事,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缴费基数、应缴费额继续按照现行计算方式确定,灵活就业人员继续在政策范围内自愿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缴费基数计算等征管方式保持不变。因此,此次优化调整不会增加缴费人缴费负担。
  七、实行自行申报会影响缴费人权益记录和待遇享受吗?
  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建立了常态化、制度化的信息共享机制,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准确传递参保、缴费等信息,数据时效性和安全性有充分保障。实行自行申报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缴纳流程、缴费方式及时限,不会影响缴费人权益记录和待遇享受等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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