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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四川省资产评估协会会员证书及印鉴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评协[2024]19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资产评估协会
发文时间: 2024-6-7
实施时间: 2024-6-5
法规类型: 人员管理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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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资产评估机构:
  为规范我省资产评估协会会员证书及印鉴管理,做好会员管理工作,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评协制定了《四川省资产评估协会会员证书及印鉴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资产评估协会
  2024年6月5日
 
  四川省资产评估协会会员证书及印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资产评估协会会员证书及印鉴管理,做好会员管理工作,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的通知》(中评协〔2023〕1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证书有电子证书和实体证书两种形式,电子证书与实体证书编号一致,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会员证书分为单位会员证书和执业会员证书。
  第三条 会员证书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统一制作,统一编号。经批准入会的会员,由省评协颁发会员实体证书,会员可以自行下载打印电子证书。
  第四条 会员电子证书作为《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第二十八条第三项所指的资格证明文件,装订在资产评估报告附件中,供资产评估报告使用方参考。
  第五条 执业会员印鉴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统一规定规格和式样,由省评协免费统一为会员制作。
  第六条 执业会员证书、印鉴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或者授权他人使用。
  第七条 会员证书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电子证书自动变更。实体证书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会员可以通过省评协向中评协申请换领新实体证书。
  第八条 年检通过后,会员电子证书的有效期将自动更新。
  第九条 会员实体证书或执业会员印鉴遗失的,应当提交遗失声明(附件一),向省评协申请补领。
  第十条 执业会员印鉴新增、损坏、遗失的需提交《执业会员印章申请表》(附件二)向省评协申请制作会员印鉴。会员印鉴领取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网站--资产评估行业管理统一信息平台”,上传新的印鉴印模。
  第十一条 执业会员自愿退会的,应书面通知省评协,并交回执业会员实体证书和会员印鉴。
  第十二条 执业会员自愿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本会予以除名的,将报中评协注销执业会员证书,并在中评协网站公告。
  第十三条 单位会员自动丧失单位会员资格或者被本会予以除名的,将报中评协注销单位会员证书,并在中评协网站公告。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资产评估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相关附件:
四川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四川省资产评估协会会员证书及印鉴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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