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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等关于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申报2024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缴费基数]有关事项的通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4-6-7
实施时间: 2024-6-7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2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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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5号)要求,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应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社会保险费年度缴费工资(缴费基数)。为稳妥有序开展此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社会保险费年度缴费工资(缴费基数)的期限为2024年6月10日至2024年7月25日。
  二、用人单位可以通过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北京市电子税务局、社保大厅税务窗口、办税服务厅等渠道申报社会保险费年度缴费工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通过“京通”小程序、北京市电子税务局、社保大厅税务窗口、办税服务厅、北京税务服务号等渠道申报社会保险费年度缴费基数。
  三、用人单位以职工2023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申报2024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的依据。用人单位应当如实申报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工资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一致,无需单独申报。
  四、用人单位在6月10日至6月30日、7月1日至7月14日、7月15日至7月25日期间向税务部门申报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的,可分别于7月3日、7月17日、7月28日后,通过北京住房公积金单位网上业务平台(https://gjj.beijing.gov.cn/web/index/dwwsywpt/index.html)或住房公积金业务柜台确定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时,授权公积金部门通过数据共享方式获取已申报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无需重复填报。
  五、灵活就业人员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2024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并选择缴费周期。缴费基数可以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上限之间选择,两险基数须保持一致。缴费周期可以选择按月、按季度、按半年或按年缴费,若缴费人选择按季度、按半年或按年缴费,须在8月征期内(10—25日)前往社保大厅税务窗口或办税服务厅办理。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为固定费额,按月缴纳。
  六、灵活就业人员如未按期申报缴费基数,其2024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将依据本人上一年度的缴费基数确定,低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的,以下限作为缴费基数;缴费周期默认为按月。
  七、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在办理申报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咨询;用人单位在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12329住房公积金热线咨询。
  八、2024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将另行公布。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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