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发票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商务局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九部门“ 遵从税法 开具发票 从我做起”倡议书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商务局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4-6-8
实施时间: 2024-6-8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31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各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税收营商环境,助力青岛加快建设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青岛市委社会工作部、青岛市工商联、青岛市司法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商务局、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青岛市文明办等九部门联合倡议:
  遵从税法、应开尽开、从我做起。《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虚开、虚抵、伪造、变造等涉税涉票违法犯罪行为和需承担的责任作出了司法解释、明确了法律责任。《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指出,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申领使用发票,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不得虚开、虚抵、伪造、变造,主动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对涉税涉票违法犯罪行为,税务等部门将依法依规处理。
  遵从税法、主动索票、从我做起。发票是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支付款项时,要主动索取发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共同支持青岛财源建设,共同捍卫国家税法。特别说明的是,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消费时可通过扫描商家提供的发票开具“二维码”等方式,掌上、网上便捷索取电子发票。同时,欢迎参加有奖发票活动,亲身体验主动索票带来的惊喜、共同推动发票开具、应开尽开。
  遵从税法、行业促推、从我做起。《反垄断法》明确规定,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合规经营,维护市场竞争秩序。青岛各协会、商会要教育引导本行业及全体会员“遵从税法 开具发票 从我做起”。并倡导本行业及全体会员主动成为青岛税务“政策清单、责任清单、红利账单”“三单机制”的宣传员、助推者,共同推动政策找人、找到人、找对人,以税扶企、税助发展。
  2024年6月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纳税人取得不符合规定发 大地税函[2008] 2008/12/17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内河货物 皖国税发[2006] 2006/12/25
关于白银实物交割在途发票业务相关事项的通知 2022/4/6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市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3 榕税函[2021]55 2021/4/24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办税窗口开具发票管理的通知 厦地税征[2000] 2000/7/1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换版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地税函[2004] 2004/12/18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 京国税发[2007] 2007/10/18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安邦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 黑地税函[2011] 2011/6/24
南京地方税务局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发票工本费的公告 2012/1/1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我省国税系统营改增试点后发票票种 江苏省国家税务 2012/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