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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黑政发[2024]11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24-6-4
实施时间: 2024-6-4
法规类型: 黑龙江 日常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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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内容,是落实国家战略、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的重要力量。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国发〔2024〕2号),进一步完善我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更好发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功能作用,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省第十三次党代会及十三届省委历次全会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按照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以及健全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扩大实施范围,强化功能作用,健全收支管理,提升资金效能,支持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建立更加紧密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国有资产报告衔接关系,切实发挥对宏观经济运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的重要调控作用,聚焦支持建设“六个龙江”、推进“八个振兴”,奋力开创高质量发展、可持续振兴新局面。
  ——坚持党的领导。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坚决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突出以政领财、以财辅政,强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对落实党和国家重大政策的保障能力,服务全省高质量发展大局。
  ——推动全面覆盖。坚持积极稳妥,有序扩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逐步实现国有企业应纳尽纳。严格落实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国有企业监管制度规定,依法依规收取国有资本收益。
  ——支持企业发展。强化支持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资本金注入,推动解决国有企业发展中的体制机制性问题,支持国有企业创新发展,加快布局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提高国有企业核心竞争力,做大做强实体经济,促进更好发挥国有经济战略支撑作用。
  ——体现全民共享。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主要用于促进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推动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夯实共同富裕的物质基础。按规定安排部分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
  ——优化布局结构。聚焦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向关系国计民生的公共服务、应急能力、公益性领域等集中,向前瞻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中,加快构建我省现代化产业体系,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提升预算绩效。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决策部署,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纳入绩效管理,建立权责对等、职责明晰、运行高效的管理机制,构建事前、事中、事后预算绩效管理闭环,打造预算和绩效有机融合、上下贯通、前后串联的管理链条,全面提升资金效能。
  到“十四五”末,基本形成全面完整、结构优化、运行顺畅、保障有力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功能定位更加清晰,对宏观经济运行、优化国有经济布局、提升重要行业关键领域实力的调控作用更加有效,收支政策的前瞻性、导向性更加彰显,支持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资本金注入渠道更加畅通稳定。
  二、完善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机制
  (一)扩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覆盖范围。由各级政府直接管理的国有资本,由政府授权的机构(部门)以及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管理的国有资本全部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政府授权的机构(部门)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企业(即一级企业),应按规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国有一级企业作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主体,在企业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子企业,按照股权关系汇总至一级企业计算应交收益。国有资本收益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应交利润、国有控股和参股企业国有股股息红利、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企业清算收入等。加快推进市县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办一级企业按规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到2024年底实现全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全覆盖。凭借国家权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机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纳入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健全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收益上交机制。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以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依法扣除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提取的法定公积金等后,按一定比例计算上交收益。完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上交收益比例分类分档规则,按照市场竞争、金融服务、功能保障等不同国有企业功能,省级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收益上交比例为:一般竞争性领域企业、金融企业为20%,文化企业为10%,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等为10%。经批准,省级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可暂免上交收益。各市县可结合实际确定本级上交收益比例分类分档规则。健全动态调整机制,需要作出调整的,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提出建议,报本级政府批准后执行。新增企业适用的分类分档上交收益比例,由本级财政部门商有关单位参照同级同类型国有企业审核确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三)优化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收益上交机制。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建立健全分红机制。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以及有关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出资人单位)研究提出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利润分配意见时,应当统筹考虑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总体要求,企业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财务状况、发展规划以及其他股东意见等,所提意见的利润分配原则上不低于同类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收益上交水平,充分保障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的收益权。出资人单位应督促国有控股企业依法及时制定利润分配方案,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上年利润分配方案的时间原则上不晚于当年6月底。如有特殊情况,国有控股企业有可供分配利润但拟不分配或分配比例未达到同类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收益上交水平的,出资人单位应在股东大会前,商同级财政部门达成一致意见,请示同级政府同意后执行。
  (四)加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国有企业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减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收入预算要根据企业年度盈利情况和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政策等合理测算,上年结余资金应一并纳入收入预算编制范围。各出资人单位要在总结以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基础上,突出问题导向,统筹考虑以后年度收支情况,调整优化支出结构,做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三年滚动规划编制工作。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覆盖范围的企业,要严格财务核算,确保利润数据真实可靠,及时足额申报和上交收益,按照政策规定免交收益的应当零申报。规范完善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渠道和方式,确保及时、足额上交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如出现超收,结转下年安排。划转充实社保基金的国有资本,其收益不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发〔2020〕9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三、提升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效能
  (五)优化支出结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要切实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聚焦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强化资本金注入,更好发挥对重要行业产业发展的引领作用。重点用于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保障国家战略、安全等需要,推动国有资本向“4567”现代化产业体系产业链中高端集中,落实东北地区国有企业振兴专项行动,支持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对下级政府特定事项的转移支付等。
  (六)加强支出管理。国有企业可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规模、支出范围、重点支持方向和企业发展需要,向出资人单位申报资金需求,其中:资本性支出主要包括项目内容、项目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资金筹措、年度计划安排和预期效益等内容;费用性支出主要包括立项依据、支出范围、测算标准等内容。不得将注入资本金与企业、行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挂钩,不得将注入资本金投入到与企业主责主业无关的项目,资金分配不得采取“平均主义”、“撒胡椒面”,提升资金安排使用的科学性、有效性和精准性。严格预算约束,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支出应按照经批复的预算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剂。资金拨付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资本性支出应及时按程序用于增加资本金,严格执行企业增资有关规定,落实国有资本权益。资金注入后形成国家股权和企业法人财产,由企业按规定方向和用途统筹使用,确需收回的依法履行减资程序。费用性支出用于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按规定标准执行,不得随意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结余资金主动交回财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不含上年结转收入)调入一般公共预算比例不低于30%。
  (七)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对重大支出政策的事前绩效评估机制,重点论证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目标合理性、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对评估认定不具备实施条件或存在风险隐患的政策不得出台实施。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合理设置绩效指标和目标,作为安排预算的前置条件。出资人单位要加强绩效目标审核管理,提高绩效指标设置质量,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组织企业做好绩效自评工作。适时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探索开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整体绩效评价,省级财政部门选择具备条件的市(地)开展整体绩效评价试点,重点关注落实国家和我省战略情况、预算覆盖范围、收益上交比例、支出结构合理性、收支政策效果等,全面提升政策效能和资金效益。
  四、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工作
  (八)加强国有企业名录管理。完善地方国有企业财务信息统计制度,建立国有企业名录管理机制。出资人单位应当定期统计所出资企业的数量、资产权益、损益等情况,建立所出资国有企业名录;各级财政部门汇总建立本级国有企业名录,为收支预算测算和国有资产报告提供有效支撑。
  (九)完善预算编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各级政府要严格执行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细化完善预算编报,收入编报细化到类、款、项、目级科目,支出编报细化到功能分类的类、款、项和经济分类的类、款级科目,提高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编制质量。提交本级人大审查的预算草案中,收入预算应按行业或企业编列,并说明企业上年总体经营财务状况;支出预算应按使用方向和用途编列,并说明项目安排的依据和绩效目标。
  (十)主动接受人大和审计监督。全面落实人大关于加强预算审查监督和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各项要求,健全预算管理和资产管理相衔接的工作机制,认真做好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更好配合人大和审计审查监督工作。
  〔第(一)至(十)项工作由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等相关单位,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组织实施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健全现代预算制度和发展国有经济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密切协同配合,确保党的领导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全过程得到充分体现和切实加强,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范围全覆盖和支出结构优化调整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支持国有企业依法自主经营,依法依规做好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工作。各国有企业党委(党组)要将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纳入党委(党组)重要议事日程,充分发挥党的领导作用,强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功能。
  (十二)严格落实责任。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和指导职责,组织做好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编制、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等工作。省财政厅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建设和落实情况纳入省对市(地)财政管理绩效考核体系,加强对市县财政部门的督促指导,确保各项任务落地见效。各级出资人单位作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要组织和监督所出资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加强对其出资企业资金使用、决算的审核监督;落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绩效管理主体责任,指导出资企业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依照法定职责实施部门监督,督促指导出资企业规范财务管理工作;聚焦对出资企业的投资等重点业务,不断完善业务监督、综合监督、责任追究“三位一体”的出资人监督体系。
  (十三)健全保障机制。各级财政部门、出资人单位等要健全内部工作机制,优化机构和人员配置,确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工作有序高效开展,推进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建设,规范和统一各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业务流程、管理要素和控制规则,构建现代信息技术条件下“制度+技术”的管理机制。加大政策宣传和交流培训力度,提高有关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水平。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024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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