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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2024年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通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 南京市财政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4-5-31
实施时间: 2024-5-31
法规类型: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南京
阅读人次: 23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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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172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20〕438号)、南京市发改委等六部门《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通知>的通知》(宁发改价费字〔2020〕378号)等文件规定,现就南京市2024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征缴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对象
  凡在南京市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保金。
  二、征收时间
  2024年6月1日—6月30日(费款所属期: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
  三、征收标准
  (一)2024年用人单位应缴残保金=(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征收比例(40%)。
  (二)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免征残保金。
  (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四)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企业在职职工年平均数计算,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按照残联部门年审后确认的残疾人就业人数计算。
  (五)对500人以上的企业,按职工人数分档设置征收比例,具体分档征收标准:
  单位从业人员1-500人部分,按征收比例的100%征收(即40%*100%=40%);
  单位从业人员501-1000人部分,按征收比例的40%征收(即40%*40%=16%);
  单位从业人员1001-5000人部分,按征收比例的20%征收(即40%*20%=8%);
  单位从业人员5001人以上部分,按征收比例的10%征收(即40%*10%=4%)。
  (六)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保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保金。社会平均工资执行全省统一标准,口径为城镇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
  (七)2023年新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应按实际月份于2024年申报缴纳残保金,成立不足1个月的,2024年不缴纳残保金。
  四、征缴方式
  (一)用人单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到各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残保金。申报时,用人单位应如实填写本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上年在职职工人数,并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先到各级残联机构进行年审后再进行申报缴纳。
  (二)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1.5%(含)以上的用人单位,或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暂免征收残保金的企业,也应按规定进行申报。
  五、其他
  用人单位对残保金申报缴款等方面问题可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方面的问题可咨询南京市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联系电话:85383816。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
  南京市财政局
  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4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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