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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州市医疗保障局福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转发《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做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榕医保文[2023]60号
发文部门: 福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3-9-1
实施时间: 2023-9-1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州
阅读人次: 118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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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市医保基金中心、市医保数据技术中心、市医保服务行为监测中心:
  为做好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现将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税务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闽医保〔2023〕78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我市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缴费标准
  2024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均筹资标准为为1170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430元,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740元。
  二、缴费期限
  城乡居民医保实行按年度参保缴费。
  (一)正常缴费期。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缴费的参保人员,按个人缴费标准缴费,从2024年1月1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二)延长缴费期。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缴费的参保人员,按个人缴费标准缴费,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三)参保补缴期。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缴费的参保人员,按个人缴费标准缴费,从缴费之日起60日内为待遇等待期,等待期内不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11月1日缴费的参保人员,按个人缴费标准加上财政补助标准缴费,从缴费之日起60日内为待遇等待期,等待期内不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三、简化婴幼儿参保手续
  对于已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满12个月的非我市户籍人员,其生育的3周岁以内婴幼儿,简化参保手续,可直接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相关待遇。
  特此通知。
  附件:《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税务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闽医保〔2023〕78号)
  福州市医疗保障局   福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2023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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