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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人社文[2024]56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4-5-22
实施时间: 2024-5-22
法规类型: 失业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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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人社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各市(县、区)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0号),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兜住、兜准、兜牢民生底线,现就我省落实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阶段性降费率。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二、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参保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60%返还。稳岗返还资金必须依法依规使用,可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支出,也可用于原材料采购、设备购置、技术研发、营销推广、物流运输、场地租赁等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政策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三、落实技能提升补贴。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的企业在职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照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的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且技能提升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享受;已享受同一职业(工种)高级别证书技能提升补贴的,不再享受低级别证书补贴。政策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四、落实失业保险待遇发放。各地要持续做好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价格临时补贴等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
  五、持续优化经办服务。各地要采取免申即享的经办模式,通过后台数据比对,向符合条件的企业精准发放稳岗返还资金,并通过短信等方式告知企业;对没有对公账户的小微企业,可将资金直接返还至当地税务部门协助提供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指导劳务派遣单位主动申请稳岗返还,并按规定及时拨付和使用资金,避免出现截滞留问题。进一步畅通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渠道,大力推广免跑即领、免证即办经办模式,全面取消证明材料、申领时限、捆绑条件和附加义务,确保失业人员仅凭身份证或社保卡即可申领;用好待遇申领和转移接续两个全国性平台,提高审核办理效率,推动实现失业人员随时随地申领。各地要以规范、安全、便捷为原则,落实好失业保险“畅通领 安全办”相关工作要求,优化简化经办流程。要加强与当地发改、税务、市场监管、环保等部门的业务协同和数据共享,及时剔除严重失信企业、受环保处罚企业的享受资格。同时,要主动提供参保提醒、权益告知等服务,提高政策知晓度,最大限度让参保单位、参保失业人员的应知尽知、应享尽享,让政策红利最大程度覆盖参保单位及失业人员,增强群众获得感。
  六、切实防范基金风险。各地要密切监测失业保险基金运行状况,加强监督检查、形势研判和工作指导,留存当地的基金滚存结余不足时要提前报告,确保基金收支安全可持续。健全审核、公示、拨付等监督机制,动态更新经办风险点,充分利用嵌入信息系统的风控规则和全国社保信息比对查询系统功能,在待遇审核和发放环节加强数据比对,严防冒领、骗取基金和多发待遇风险。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不得瞒报谎报。
  七、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把落实失业保险各项惠企利民政策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大力开展失业保险待遇“畅通领、安全办”、援企稳岗“护航行动”和技能提升“展翅行动”,推动政策落地见效。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既通过官网官微、报刊广播、政务大厅展板等多种渠道广泛推广,又向符合条件的参保主体精准推送,切实提高政策知晓度。加强工作调度,及时跟踪掌握实施情况,分析研判遇到的实际问题,确保落实到位。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4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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