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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提升重庆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层次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人社[2023]83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23-2-28
实施时间: 2023-4-1
法规类型: 失业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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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进失业保险省级统筹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0号)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提升重庆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层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从2023年4月1日起,启动执行失业保险基金统收统支的市级统筹制度,在全市范围内已实施的统一失业保险政策、基金预算管理、经办服务管理和经办信息系统基础上,进一步实施统一的基金收支管理,建立责任分担机制,落实基金管理责任,全面提升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层次。
  (一)统一基金收支管理。全市实行市级统一集中管理和使用,原有市级调剂金、各级累计基金结余和当期基金收入全部纳入市级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市级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全额缴拨,统收统支。
  1. 基金市级统收。按照“分级征收、统一归集”的方式,当期失业保险费由区县税务部门征收入库后,当地国库按财政划款指令划转至区县失业保险财政专户,区县财政应将失业保险财政专户资金全额及时上缴至市级财政专户。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基金支出户的利息收入和其他项目收入按月全额归集至市级财政专户。基金收入项目包括失业保险费、利息、财政补贴、转移收入以及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2. 基金市级统支。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当地失业保险基金预计支出情况,结合当年支出预算,提出月度用款计划。市人力社保局统一核定全市基金支出用款计划,市财政局根据用款计划,将资金拨付至区县失业保险财政专户,由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各项支出项目按规定按时足额发放。基金支出项目包括失业保险金、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以及国家规定或批准的其他项目支出。
  3. 妥善处理累计基金结余。各区县截至2023年3月底的累计基金结余,由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核定后,暂时留存在区县本级财政专户。2025年12月底前,区县优先使用基金结余进行支出,此后仍未消耗的基金结余限期全额归集到市级财政专户。
  (二)建立责任分担机制。按照“统一收支、分级负责,权责对应、合理分担”的原则,建立全市失业保险工作责任分担机制,合理确定各级政府对基金缺口的分担办法,共同确保全市各项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具体分担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发文明确。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提升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层次工作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系统谋划、协同高效、运行平稳的总原则,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各级政府承担本行政区域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主体责任,统筹协调督导本级政府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各级人力社保、财政、税务部门要明确任务分工,相互支持配合,合力推动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二)加强督促指导。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要围绕提升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层次主要工作任务,对各区县加强业务指导,压紧压实责任,持续跟踪问效。对工作成效明显的给予激励表扬,对工作不力、推进滞后、成效较差的督促其限期整改。
  (三)加强基金监管。在全市层面进一步完善政策、经办、信息、监督“四位一体”的基金监督风险防控体系,加强基金运行风险监测和防控,确保基金运行安全平稳可持续。各相关单位要加强信息系统风险防控能力建设,充分利用信息系统实施技术监控,实现岗位相互监督、业务环节相互制约,统筹防控业务审批风险、财务管理风险、信息系统管理风险,严防基金“跑冒滴漏”,确保基金安全。
  本通知自2023年4月1日起执行,《重庆市失业保险基金调剂管理办法》(渝财社〔2003〕73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3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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