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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4年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第一批联合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监督[2024]584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24-5-22
实施时间: 2024-5-21
法规类型: 行业管理 综合管理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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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北京市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
  根据《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24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24〕10号)及《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注册会计师行业“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4〕9号),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北京市财政局联合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北京资产评估协会对辖区内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开展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按照国务院“双随机、一公开”和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行业联合监管要求,本次检查以突出重点、提高效率、避免重复为原则,按照随机抽取和重点关注相结合的方式,第一批在全市范围内选取210家会计师事务所、50家资产评估机构纳入联合检查范围(第一批检查名单见附件1)。
  二、组织实施
  本次检查由北京市财政局财政监督处、会计处、资产管理处和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北京资产评估协会共同组织实施,成立联合检查组。按照检查人员随机选派制度,结合工作实际,检查组分别由财政部门、协会和聘请中介机构人员共同组成。
  检查组组长:王罡
  检查组成员:冯源、张怀斌、韩华、仇婕、许淑平、安立海、于婷婷、宋英华、沈来平、杨学军、张金贵、于梅、李昂、赵瑞妍、王彧、张亚萌、李长贵、王伟、胡玲、初昊、高晶、王林林、王尕林
  三、检查依据
  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办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资产评估执业质量自律检查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四、检查内容
  (一)自查内容
  按照国务院“放管服”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内控、财务管理、执业质量、质量控制体系、职业道德、是否持续符合设立条件,以及变更备案、业务报备、一体化管理、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填报情况等内容开展自查;资产评估机构对质量控制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业务承接和评估程序执行情况、评估业务档案建立和保存情况、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填报情况等内容开展自查。
  (二)重点检查内容
  1.每家会计师事务所至少抽取4份审计(鉴证)报告实施重点检查,内容如下:
  重点关注风险评估和内控测试流于形式、未保持应有的怀疑态度、未执行函证等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等问题。对会计师事务所填报的行业信用评价体系的内容是否真实进行抽查。对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建立健全一体化管理制度体系并确保有效实施进行检查。同时关注存在超出胜任能力执业、挂名执业、网络售卖审计报告、无证经营、一体化管理不到位的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必要时可追溯以前年度和延伸选择审计客户开展检查。
  2.每家资产评估机构至少抽取4份评估报告实施重点检查,内容如下:
  重点关注执业质量、内部管理、持续满足设立条件情况和财务会计核算情况等内容。特别关注资产评估机构和人员是否在评估过程中勤勉尽责、是否履行了适当的评估程序、是否采取了有效的评估方法、评估结论是否恰当、工作底稿是否能反映评估程序实施情况、是否存在出具虚假报告和重大遗漏报告等行为。
  五、工作要求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落实全国财会监督工作会议、财会监督专项行动部署,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应当高度重视、积极配合此次检查工作。对拒绝、延误、阻挠、逃避检查的行为,将加大处罚力度,从重处理。
  (一)业务报备要求
  根据《财政部关于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上线运行的通知》(财办〔2022〕32号)要求,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及时通过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进行业务报备,按要求认真做好相关业务内容的录入工作,保证信息的真实完整性。未及时进行业务报备的,应按规定完成报备。检查组将随机进行抽查,发现有违规的,依规进行处理。
  (二)提交检查资料要求
  列入检查名单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须于2024年6月3日至6月7日将报送材料提交至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玉芙胡同11号6层。质控制度、报告底稿等有关检查资料电子版及纸质版(加盖公章)留存备查。
  1.列入检查范围的会计师事务所应提交以下材料(涉及增补、调整材料的以检查组通知为准):
  (1)会计师事务所2024年度执业质量检查自查报告(附件2);
  (2)会计师事务所提交材料清单及表1-6(附件3)。
  2.列入检查范围的资产评估机构应提交以下材料(涉及增补、调整材料的以检查组通知为准):
  (1)资产评估机构2024年度执业质量检查自查报告(附件4);
  (2)资产评估机构提交材料清单及表1-4(附件5)。
  (三)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北京市财政局联系人及电话:
  张怀斌 55592358(财政监督处)会计师事务所检查事宜
  仇  婕 55592356(财政监督处)资产评估机构检查事宜
  李  昂 55592323(会计处)会计师事务所检查事宜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联系人及电话:
  初  昊 88221121  电子邮箱:jianguanbu@bicpa.org.cn
  王尕林 88221086
  北京资产评估协会联系人及电话:
  王林林 88221127  电子邮箱:pgeb@bicpa.org.cn
  高  晶 88221038
  附件:1.会计师事务所及资产评估机构检查名单
  2.会计师事务所2024年度执业质量检查自查报告
  3.会计师事务所提交材料清单及表1-6
  4.资产评估机构2024年度执业质量检查自查报告
  5.资产评估机构提交材料清单及表1-4
  北京市财政局
  2024年5月21日

相关附件:
1.会计师事务所及资产评估机构检查名单.doc    
2.会计师事务所2024年度执业质量检查自查报告.doc    
3.会计师事务所提交材料清单及表1-6.xls    
4.资产评估机构2024年度执业质量检查自查报告.doc    
5.资产评估机构提交材料清单及表1-4.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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