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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每周咨询热点[20240513-20240517]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4-5-22
实施时间: 2024-5-22
法规类型: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增值税 纳税申报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29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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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1.问:一般纳税人取得一笔暂未开具发票的应税收入,该如何申报填写该笔收入?
  答:根据税法规定,取得收入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申报增值税,若发生纳税义务,未开具发票也应进行申报纳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当期增值税时,可根据本期发生业务情况,将该笔未开票收入按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一)第5至6列“未开具发票”栏对应行次即可。

  2.问:一般纳税人前期已通过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未开具发票”栏次填报了暂未开具发票的应税收入,之后月份补开发票后应如何填报?
  答:前期已通过《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一)“未开具发票”栏次填报了正数的,在补开发票月份,通过在“未开具发票”一栏填报负数冲减当期销售额,当期开具的蓝字发票如实填报在对应栏次。申报时如出现比对异常,请通过办税服务厅或者远程办办理。

  3.问:建筑企业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
  答:根据《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深圳市外纳税人来深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要求,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
  同时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和《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的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4.问:纳税人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之前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了增值税税款并取得预缴增值税完税凭证,请问在机构所在地申报时如何填报该部分预缴的增值税税款?
  答: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已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中的第3行“建筑服务预征缴纳税款”,该行第2列“本期发生额”填写本期已预缴的增值税税款,第4列“本期实际抵减税额”填写本期需要抵减的税额,未抵减完的税额会形成第5列“期末余额”。同时,主表第28栏“分次预缴税额”按当期实际可抵减数填入本栏,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已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填报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1栏“本期预缴税额”。

  5.问: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回到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如何计算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的规定:“二、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
  三、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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