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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等部门关于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人社联[2024]43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4-5-21
实施时间: 2024-5-21
法规类型: 失业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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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
  经省政府同意,就贯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0号),明确相关工作要求,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是贯彻落实中央指示精神、省委省政府促进企业稳岗发展和高校毕业生留吉就业创业、保障民生的具体体现,各地要把落实失业保险助企惠民政策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抓好,确保政策尽快落地见效。
  二、把握政策,精准实施。一是顶格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稳岗返还比例为大型企业按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60%返还。企业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稳岗返还资金用于降低生产经营成本的支出要依法合规。二是指导劳务派遣单位主动申请稳岗返还,并按规定及时拨付和使用资金。对涉及被派遣劳动者的稳岗返还资金,应全额拨付给实际提供岗位并承担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用工单位;对涉及其余自有员工部分(含依法开展承揽、外包业务招用的劳动者),由劳务派遣单位全额享受。派遣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者不在稳岗返还政策覆盖范围之内。劳务派遣单位申请稳岗返还资金时要向当地社保局提供参保人员用工形式、实际用工单位类型、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明细证明,并在收到稳岗返还资金3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社保局提供拨付实际用工单位的记录凭证;对30个工作日内未拨付的应主动将涉及的稳岗返还资金退回当地社保局。查实劳务派遣单位未按规定使用和拨付稳岗返还资金的,取消下一年度申领稳岗返还政策资金资格。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监督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三是要做好技能提升补贴相关数据对接工作,加强申领技能提升补贴人员信息与职业技能人员实名制管理系统信息比对。2024年1月1日起,技能提升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不能重复享受,享受同一职业(工种)高级别证书技能提升补贴或职业培训补贴后,不能再享受低级别证书技能提升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
  三、强化服务,规范操作。各地人社、财政、税务、社保要切实加强工作协同,实现信息共享;要优化经办服务流程,做到政策找人、免跑即领、主动告知、便捷服务;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高政策知晓度,提升企业获得感;要加强政策实施全过程监督,实时掌握基金运行状况,遇到问题及时报告,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附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0号)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24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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