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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137号建议办理情况的函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4-3-14
实施时间: 2024-3-14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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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厦门市体育局:
  近接由贵局主办、我局协办的《关于以体育消费为引擎,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同时关注体育从业者的权益和困难的建议》(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137号),现将“提供税收优惠营造一个有利于体育运动的大环境,对体育设施建设的企业提供税收优惠”相关内容的协办意见答复如下:
  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延续、优化、完善税费优惠政策的决策部署,围绕构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税费政策体系,联合相关部门制发了多项税收优惠政策文件,有效降低了市场主体税收负担。在支持体育消费发展方面,国家制定了税费支持政策,主要有:1.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拥有的体育场馆,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2.经费自理事业单位、体育社会团体、体育基金会、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拥有并运营管理的体育场馆,同时符合规定条件的(向社会开放,用于满足公众体育活动需要;体育场馆取得的收入主要用于场馆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拥有体育场馆的体育社会团体、体育基金会及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以外,前一年度登记管理机关的检查结论为“合格”),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3.企业拥有并运营管理的大型体育场馆,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减半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此外,体育设施建设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各项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比如对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体育设施建设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发生的广告费支出,符合税法规定的可在税前扣除;对符合税收法律规定条件向体育事业的捐赠,按照相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我局牢固树立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是硬任务的理念,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政策宣传解读,促进体育产业相关市场主体应知尽知最新税费政策,让体育产业相关市场主体愿享尽享税费红利,确保各项税费优惠政策落实落细。同时,我市税务部门将进一步提升纳税服务的水平,从落实减税降费、加大帮扶力度等方面,全方位为体育产业发展添活力、加马力;抓好体育产业相关市场服务的各项工作,依法解决其涉税难题,提升纳税满意度。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4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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